现场视音频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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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视音频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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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用电客户和用电检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监督,规范现场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和管理,XX供电公司营销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以及《《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现场记录仪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日常工作中的标准装备进行配备。
第四条为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配备的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符合(GA/T947-2011)等行业标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五条营销部应加强对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使用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记录仪固定证据的作用。
第六条现场记录仪设备规范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各部门协作的工作制度。
各级营销业务主要分管领导作为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
营销部负责制定规范使用管理现场记录仪设备的管理规定、考核办法、考评工作。
营销部负责现场记录仪设备的采购、配发、维修等,定期对各单位现场记录仪设备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仪设备的维护、更新。
各单位事故、秩序、车管、驾管业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业务岗位民警规范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
第二章使用规范
第七条用电检查人员执行查电工作时必须开启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高清摄录模式。
(一)现场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
(二)调查客户设备事故引起大范围停电事件;
(三)调查客户投诉关键过程;
(四)需使用高清摄录模式进行现场记录的其它情形。
开工前开启现场记录仪设备,停工后关闭现场记录仪。
第八条以下工作、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其它方式进行录音录像。
(一)对视频记录有特殊要求的,在非紧急情形下进行的搜查、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工作、活动;
(二)处置群体性事(案)件、非正常上访闹事事件。
第九条使用人员应当根据执工作、活动时间需要,及时检查现场记录仪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校准日期和时间,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条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佩戴在使用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手持现场记录仪设备进行摄录。
第十一条现场取证重点应摄录以下内容: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嫌疑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的谈话内容;
(四)违约用电或窃电特征;
(五)依法对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进行强制停电措施。
第十二条使用人对违法用电户采取强制措施、询问违法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发现当事人言行过激时,使用人应当再次告知其正在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执行违约用电、窃电查处时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记录的内容应当确保连续、完整、客观、真实,任何人不得擅自删改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尽量避免逆光拍摄。
在夜间以及光照不足等条件下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开启夜视模式。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利用身体、周围环境等方式尽量保证录音录像质量。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使用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对于工作中发现和记录的重要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不得将现场记录仪设备直接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专人使用,集中存放,统一保管”的原则,设立设备存放室,建立管理制度及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现场记录仪设备的领用、发放、回收、登记等工作,对现场记录仪设备妥善保管。
严禁领用人将现场记录仪设备以任何理由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在非办案时擅自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严禁将现场记录仪设备带回家中使用。
第十六条现场记录仪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维修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必须交由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现场违约用电、窃电查处过程要全面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并指定专人保管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按照单位名称、现场记录仪设备编号、使用人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自资料形成之日起计算。
作为违约用电、窃电、投诉证据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声像资料,并制作说明书,说明制作原因、制作时间、制作人员等情况:
(一)当事人对现场检查、办案有异议或者信访、投诉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查电人员依法执行查电工作,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查电人员的;
(三)涉及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引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投诉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营销部应规范资料调阅制度,设定调阅权限和审批方式。
摄录的声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电子证据的要求转化到相关存储媒介中,并按照规定制作说明书附卷。
第二十一条作为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由营销部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或提供给新闻媒体包括电力安全专业节目使用的,经报营销部主要负责人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附件:
声像资料编码格式说明:
时间+供电单位编码+专业编码+业务编码,如:
201604101016174,解释为:
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本部、用检、巡视
序号
供电单位
编码
专业
编码
业务
编码
1
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本部
101
用检
61
查证
71
2
XX供电所
102
营业
62
核实
72
3
XX供电所
103
抄表
63
取证
73
4
XX尾供电所
104
装表
64
巡视
74
5
XX客户服务分中心本部
201
运检
65
常规
75
6
XX供电所
202
抢修
66
7
XX供电所
203
稽查
67
8
XX供电所
204
9
XX供电所
205
10
XX供电所
206
11
大洋供电所
207
12
XX客户服务分中心本部
301
13
XX供电所
302
14
XX供电所
303
15
XX供电所
304
16
XX供电所
305
第四章分析研判
第二十四条营销部应当建立现场记录仪设备数据信息研判制度,定期对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监管,重点关注摄录时间偏低、作业无视频等异常数据情形,形成数据分析报告。
收集和群众投诉举报,通过调取现场声像信息进行查证、核实,科学评估供电服务风险和廉政风险,及时采取预警提示,指导基层单位和检查人员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依托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信息研判工作,充分发挥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应用效能,科学评估查电人员执法办案工作,防范执法风险。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开展信息采集检查,明确由营销部专人每季度、各分中心每月抽检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数据,实时掌握声像信息录入情况,及时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操作不当、摄录质量不高等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营销部对基层单位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各分中心每月应当对违约用电、窃电查处、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随机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七条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实行监督考评制度,营销部负责定期考核各分中心,各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考核本中心使用人员。
各客服中心应当建立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情况每月通报制度,每月总结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检查办案情况,并纳入工作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时,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毁坏现场记录仪设备、存储设备或者其他与后台管理系统相关设备、设施的;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现场记录仪设备、存储卡遗失或者被盗,造成后果或者影响的;
(三)在查处违约用电、窃电、处理综合单、投诉时不佩戴、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的,或者不规范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删减、修改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保存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导致声像资料损毁、丢失的;
(六)未经规定程序,擅自查阅、调取、复制、保存、传播、泄露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的;
(七)利用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与巡视、检查、取证无关的工作;
(八)其他违反现场记录仪设备或者后台管理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检查及使用人员因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为重大案件侦破工作提供证据、线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现场记录仪设备存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专人使用,集中存放,统一存储”的原则设立现场记录仪设备采集工作站,规范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使用与资料存储工作。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人员作为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员,建立现场记录仪设备声像资料的存储档案。
按照单位名称、现场记录仪设备编号、使用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做到“一人一档,一天一档”,并按以下要求规范填写:
音视频资料按年、月、日、时间、事件名称进行命名。
第三条各分中心应当建立声像资料每日审查制度,对不符合标准的声像资料进行备案,删除。
第四条 使用人员必须在上岗前领取现场记录仪设备,当日取证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现场记录仪设备移交给本单位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员,并由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员做好设备交接及信息资料下载的工作记录。
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形的,使用人员应当填写情况表在发现后十二小时内书面说明原因,经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员确认后报告分中心领导。
第五条当日现场记录仪设备存储的声像资料应接入视频采集站、采集终端或者其他采集设备,导入、保存声像资料,并确认存储成功、声像资料有效,然后才能将执法记录设备内的信息源删除。
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保持连续、客观、完整、有效,直至保存期限届满。
除按照规定程序删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减、修改原始声像资料。
第六条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使用人员声像资料,未经营销部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调取使用。
因工作需要查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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