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几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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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几份
银行借款合同几份
篇一:
银行借款合同协议书
银行借款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年字第号
借款人名称:
借款人名称: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接受(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币种)资金委托贷款。
甲、乙双方按年字第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年月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如下:
币种: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小写):
用途:
利率:
期限:
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开立帐户。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借款使用。
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向乙方提交“用款单”。
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
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个工作日内将贷款
按额放出,转入甲方帐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期金额
1.年月日万元
2.年月日万元
3.年月日万元
4.年月日万元第四条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2.3.第五条还款计划。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本金利息
1.年月日万元
2.年月日万元3.年月日万元4.年月日万元第六条利息计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
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或调整利率水平)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贷款的监督、检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由取得委托人和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篇二:
XX年什么是银行借款合同
什么是银行借款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又称贷款人、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
中国xx银行总行(以下统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或项目),需甲方支持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万元,并委托____________(开户行)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内容按借贷合同执行。
二、乙方应根据国家产业、产品发展方向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技术和经济效益,安全有效地使用贷款。
三、乙方按季分别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进度等有关资料,并接受甲方委托人的监督检查。
四、甲乙双方应同努力,加强协作,加快项目建设速度,力争早出效益(或促进资金及早到位,加速周转)。
五、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由各方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方:
中国xx银行总行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银行借款合同特征
银行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
但银行借贷合同又不同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具有民间贷款合同所不具有的以下法律特征:
①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②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③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④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⑤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⑥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⑦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篇三: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
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用于______。
预计用款为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
第三条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
预定为:
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
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
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
第八条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
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
(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
签约地点:
月日贷款方:
(公章)地址:
法人代表:
(签字)
篇四:
银行借款合同协议书
银行借款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年字第号
借款人名称:
借款人名称: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接受(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币种)资金委托贷款。
甲、乙双方按年字第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年月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如下:
币种: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小写):
用途:
利率:
期限:
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开立帐户。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借款使用。
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向乙方提交“用款单”。
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
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个工作日内将贷款
按额放出,转入甲方帐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期金额
1.年月日万元
2.年月日万元
3.年月日万元
4.年月日万元第四条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2.3.第五条还款计划。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本金利息
1.年月日万元
2.年月日万元3.年月日万元4.年月日万元第六条利息计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
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或调整利率水平)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贷款的监督、检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由取得委托人和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期、按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
由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的罚息。
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罚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的通知单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应给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此而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3项、第7项的情况时除外。
本项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本条第2项的方式相同。
4.甲方未能按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乙方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书面通知时,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合同,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时,还应给予赔偿。
6.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
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章或主要负责人:
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篇五:
银行借款合同协议书
银行借款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年字第号
借款人名称:
借款人名称: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接受(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币种)资金委托贷款。
甲、乙双方按年字第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年月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如下:
币种: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小写):
用途:
利率:
期限:
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开立帐户。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借款使用。
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向乙方提交“用款单”。
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
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个工作日内将贷款
按额放出,转入甲方帐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期金额
1.年月日万元
2.年月日万元
3.年月日万元
4.年月日万元第四条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2.3.第五条还款计划。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本金利息
1.年月日万元
2.年月日万元3.年月日万元4.年月日万元第六条利息计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
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或调整利率水平)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贷款的监督、检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由取得委托人和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期、按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
由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的罚息。
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罚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的通知单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应给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此而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3项、第7项的情况时除外。
本项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本条第2项的方式相同。
4.甲方未能按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乙方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书面通知时,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合同,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时,还应给予赔偿。
6.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
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帐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章或主要负责人:
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篇六:
131204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温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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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96年版)第七条规定: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依此规定,因贷款银行对借款不承担风险,在借款人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往往怠于履行协助清收贷款的义务,导致委托人的贷款难以收回,因此产生的纠纷在近年商事审判实践中呈上升态势。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实体经济经营较为困难,企业将资金用于放贷牟利往往能产生较从事实体经营更丰厚的利润,但又苦于直接从事借贷业务仍受当前法律、金融法规及政策的限制,故不少非金融企业为了寻找资金投资渠道,就看上了委托贷款这种投资方式。
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受信贷规模限制,本身的信贷资金有限,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不仅能收取手续费还不用承担风险,故银行业也乐于开展此类业务。
三是企业之间直接资金拆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也当属无效,相关的抵(质)押登记部门也不予办理相关的抵(质)押登记,这无疑增大了贷款人的资金风险。
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由于名义上的贷款人为银行,办理相关的抵(质)押手续不存在法律和操作障碍,贷款人认为能够保障其资金安全。
四是在当前民间资金相对富有的情况下,还大量存在以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民间融资的情景。
为依法妥善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防范民间资本披上“合法”外衣从事资金融通,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一、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认定
委托贷款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
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资金提供人(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及银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构成,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分别在两个合同中约定;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一个合同构成:
资金提供人(委托人)、银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均在一个合同中约定。
审判实践中,从事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多为非金融企业,借款人则多为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按现有的法
律及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
由此引发了一个法律问题,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向企业发放贷款是否就自然演变成有效合同了呢?
有观点认为,《贷款通则》中规定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但对委托人的主体身份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应视为法律允许所有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以“委托人”的身份将资金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委托贷款作为《贷款通则》规定的一种借贷模式,其合同形式不论是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均为委托人、受托人(贷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类合同应作有效合同处理。
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但笔者认为,委托贷款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应结合委托人的身份、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不宜仅依委托贷款合同的外衣就认定此类合同为有效合同。
理由是:
《贷款通则》中关于委托贷款的规定,只是对委托贷款的操作形式及特点进行了概括性地表述,并未对委托贷款这种方式的效力作出规定。
《贷款通则》还规定了自营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自营贷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二者中的道理显而易见。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仍不允许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如果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披上委托贷款的外衣从事资金拆借业务获得允许,将动摇当前的民间借贷法律框架。
委托贷款这种“过桥借款”虽然具备了合法的形式,但事实上却成了某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逃避金融监管、违规从事民间借贷牟利的途径,明显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如果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作区分,无视对委托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就有可能因司法的错误引导进一步滋生民间借贷的乱象,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安全。
二、委托贷款合同中担保权的行使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委托贷款的担保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银条法[1991]14号)
第二条规定,委托贷款一般不需要担保;有担保人的委托贷款与其他经济合同担保成立的要求一样,要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签订正式的担保合同,其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
现实生活中,商业性的委托贷款(区分政府部门发放的政策性资金贷款)合同中,为了减少资金回收风险,绝大多数会设定担保,并且多为物的担保。
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由于真正提供资金放贷的是委托人,银行只是名义上的贷款人,因此,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应该是委托人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名义贷款人受托银行不享有债权,自然也不享有担保权。
这时就涉及到另一个法律问题:
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设定受托银行为担保权人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委托人能否享有担保权?
对此,分两种情况分析如下:
1.委托贷款合同有效。
如果担保合同系担保人与委托人签订,且担保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且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如抵、质押登记),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如果担保合同系受托银行与担保人签订,约定的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或担保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权为受托银行时,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委托人担保权的行使就值得商榷。
根据《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批复,真正的债权人是委托人,名义贷款人受托银行对所发
放的贷款并不享有债权。
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权基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属于一项从权利。
既然受托银行不享有债权,自然就不存在为实现其债权而设立的担保权,因此登记其名下的担保权因主债权不存在而不成立。
此时,尽管委托人是真正的债权人,但因委托人未按担保法的规定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及履行相应的手续,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担保权人,自然也不得享有担保权。
此时,委托人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缺乏法律依据。
2.委托贷款合同因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而无效。
委托贷款合同无效,因担保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属无效,委托人自然无法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委托人能否按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不管是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均存在两个合同关系:
委托人与受托银行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银行与借款人间的借贷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委托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而应由受托银行主张,受托银行实行债权后转交委托人。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因借款人不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受托银行又怠于履行协助义务而产生。
这时,委托人如何主张权利?
有观点认为,由于借款人由委托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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