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docx
- 文档编号:10542548
- 上传时间:2023-02-21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30.07KB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docx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2015年11月更新)
2015-11-05 孙海波 金融监管收藏,稍后阅读
中国债券市场因为监管各异,交易场所相对分割,形成了交易所和银行间几大类不同债券品种,各自的发行审核规则频繁变动,窗口指导原则也时有调整,笔者对银行间和交易所10几种债券做了一个完整总结供收藏!
鉴于近期微信圈流程一篇相同主题文章广泛流程,然后部分内容不够更新和完整,监管君重新整理在此分享。
部分内容因篇幅限制只能省略。
同时监管君整理的报告《债券市场监管政策研究报告(上下册)》(点击超级链接参见报告详情)开始接受预定。
第一篇:
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券
金融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4、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
因篇幅限制部分内容略,具体参见报告《你想要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政策都在这里》,预定联系微信603366021
二、企业债券(银行间为主,因此归类为银行间)
1、法规依据: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2、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预审)
4、审批方式:
企业提出申请,发改委审批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规定将企业债券分为:
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包括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和信用等级较高,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入信用建设试点的发债申请;
从严审核类,包括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包括以上两类除外的所有债券
5、发行主体:
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6、发行条件:
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券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发行流程
(1)申报
央企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申报流程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的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预审,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国家发改委收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转报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发改委在审核发债申请有关文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有关文件材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处理。
根据10月发布的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申报程序改为“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
申报材料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三)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四)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五)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六)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七)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八)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九)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十)承销协议;(十一)承销团协议;(十二)第三方担保函(如有);(十三)资产抵押有关文件(如有);(十四)信用评级报告;(十五)法律意见书;(十六)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十七)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十八)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十九)其他文件。
而根据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简化诸多申请材料,诸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承销团协议、定价报告等。
只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于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借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2)审核
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规定,从接收到审核后上报委领导的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有特定原因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新增了两条豁免条款:
1、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2、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直接向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其并行出具转报文件),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
大幅度简化了审核流程。
(3)资金使用规定
《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企业发债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规定,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最新的法规明确,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支持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允许债券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从而增强了债券资金的使用灵活度。
(4)数量指标限制
《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发债主体,以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抵质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债券,或项目自身收益确定且回报期较短的债券,亦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最新的法规明确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
债项级别在AA+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城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此处略去了担保要求,对发债主体信用评级没有要求,而只强调债项评级在AA+以上。
三、金融债券
(一)金融债券
1、法律法规依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
2、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3、发行主体:
金融机构
4、发行条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规定:
(1)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5、发行流程: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
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二)次级债券
1、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
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
2、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
3、发行主体: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4、发行条件: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规定,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规定:
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发行流程: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
同时,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
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首先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在取得中国保监会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向保监会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行间债券市场券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2、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3、审批机构: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4、发行主体: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5、发行条件:
超短期融资券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发行主体需满足标准如下:
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第三,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第四,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市场认可度高,发行债券具有较好的二级市场流动。
根据最新的交易商协会关于放松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规定,SCP将全面放开,取消原有的关于AA评级、三年累计发行次数及金额等条件的门槛设置,强调发行人自身的资金管理能力和主承销商流动性管理能力,全面放开后预计大批有流动资金需求的企业将注册SCP,未来有可能进一步替代CP产品。
超短融不受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限制。
期限在270天以内。
短期融资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4号)规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期限不超过1年。
中期票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4号)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5号)规定,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
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项目收益票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第10号)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
PPN
PPN(PrivatePlacementNote):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根据2011年4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第6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向定向投资人发行定向工具前,应与拟投资该期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达成《定向发行协议》”。
最新的交易商协会改革举措包括PPN投资人建立N+X制度,选定经过市场考量的活跃投资人(初定120家),未来企业可以直接选择120家(N),再选择不超过79家(X)组成总计不超200家的投资人,120家不再需要单签协议大幅加快前期组团效率。
此次取消120家直接选择投资人协议签署将大幅度加速组团效率,提高一级市场发行效率。
同时N+X二级流通也大幅度提高其流动性。
6、发行流程: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
7、自动储架发行:
1)、最新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券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交易商协会按照“主体分层”的理念推出DFI自动储架发行,即参考行业、发债次数、规模、资产、收入、负债率、总资产报酬率等指标,把企业分为一类和二类企业,满足一类标准的100家左右企业可以注册DFI发行资质:
第一类企业注册一个DFI资质等于注册了短券、超短、中票、永续中票、并购中票5个产品;但资产支持票据和项目收益票据除外。
之前的注册规则主要遵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虽然文件中并没有明确,但实际注册的时候是否需要注明所发行的具体品种(如中票、短融、超短融等),这就导致注册的不同融资品种后续发行时候无法通用。
此次改革一类企业不同的品种注册额度共享,也即可以通用。
2)、自主发行
根据2009年3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现在交易商协会最新的作词,第一类企业在注册有效期两年内随时自主选择发行,除永续和并购票据需要备案以外,其他产品发行前不需向协会备案;2年内后续发行取消备案!
因篇幅限制,部分内容略,具体参见《债券市场监管政策研究报告(上下册)》,预定联系微信603366021
五、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1、法规依据: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
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
2、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3、发行主体:
银行、金融租赁、汽车金融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规定:
(1)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最近3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需要注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仅包含银行,还包括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但不包括小贷公司和商务部审批的融资租赁公司。
小贷公司,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都划归企业资产证券,通过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在交易所发行或私募发行。
(2)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3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发行条件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三)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五)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三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该项资格审查也只是首次打包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时候才需要进行上述资格审查,并提交相应材料。
5、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向银监会联合提出申请,并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
(四)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五)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草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草案、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六)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七)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九)受托机构对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其他有关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十)受托机构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原则及方式说明;
(十一)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具体参见报告《债券市场监管政策研究报告(上下册)》,预定联系微信603366021
6、基础资产和备案制改革:
2014年11月底《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修订,首次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才须向创新部申请上述资质,对于已经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则豁免资格审查。
而改为备案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付证券的发行工作。
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
不在开包审查,这意味着资产支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各类 债券 发行 条件 完整 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