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6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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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60号
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
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原《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7月1日
附件: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
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4年7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5
二、报表目录7
三、调查表式8
(一)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8
(二)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9
四、主要指标解释10
一、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通过及时、准确地统计职业卫生信息,掌握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职业卫生法规、政策的制定及职业卫生监管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
其中,煤矿企业指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洗选厂。
(三)统计内容。
年核定生产能力、从业人员数、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检测点数、达标点数、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四)报送时间。
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企业每年11月5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MA表)、《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GA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MB1-ZWMB4表),11月20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GB1-ZWGB4表),11月20日前上报《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
(五)填报单位及报送方式。
职业卫生统计采用企业上报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上报的形式。
1.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以煤矿为统计单位,填写《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MA表),向属地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汇总煤矿填报信息,逐级汇总《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MB1-ZWMB4表)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煤矿可通过“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上报报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使用“煤矿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报表。
2.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以企业为统计单位,填写《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GA表),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汇总企业填报信息,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GB1-ZWGB4表),并编制《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可通过“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上报报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使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报表。
(六)统计资料公布。
本统计制度汇总的数据均为内部使用,不予公布。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ZWMA表
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
年报
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洗选厂
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洗选厂
每年11月5日前网络上报或手工填报
8
ZWGA表
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
年报
辖区内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
辖区内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
每年11月5日前网络上报或手工填报
9
三、调查表式
(一)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
填报单位:
(盖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矿井类型:
登记注册类型:
年核定生产能力:
201年
表号:
ZWMA表
制表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53号
有效期至:
2016年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从业人员数
人
101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
人
102
按危害因素:
接触煤尘人数
人
103
接触矽尘人数
人
104
接触噪声人数
人
105
接触高温人数
人
106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人
107
三、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
人
108
四、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
个
109
五、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个
110
六、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人
111
七、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人
112
八、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3
九、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4
十、检测点数
个
115
十一、达标点数
个
116
十二、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
个
117
十三、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
个
118
十四、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个
119
十五、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个
120
十六、新发职业病病例数
人
121
新增煤工尘肺人数:
人
122
新增矽肺人数:
人
123
新增噪声聋人数:
人
124
新增中暑人数:
人
125
新增职业中毒人数:
人
126
十七、累计职业病病例数
人
127
累计煤工尘肺人数:
人
128
累计矽肺人数:
人
129
累计噪声聋人数:
人
130
累计中暑人数:
人
131
累计职业中毒人数:
人
132
十八、职业病危害申报
已申报□未申报□
十九、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
已培训□未培训□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
201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洗选厂。
2.本表由煤矿向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
3.本表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4.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每年11月5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或邮寄报表报送。
(二)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
填报单位:
(盖章)
表号:
ZWGA表
组织机构代码:
制定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登记注册类型: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所属行业: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4]53号
企业规模:
201年
有效期至:
2016年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从业人员数
人
101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人
102
按危害因素:
接触粉尘人数
人
103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人
104
接触物理因素人数
人
105
接触生物因素人数
人
106
三、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
人
107
四、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
个
108
五、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个
109
六、应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人
110
七、实际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人
111
八、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
人
112
九、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
人
113
十、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4
按在岗状态:
应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5
应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6
应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7
十一、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8
按在岗状态:
实际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9
实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20
实际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21
十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已检测□未检测□
十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已培训□未培训□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
201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
2.本表由工矿商贸企业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
3.本表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4.本报表为年报,上报送时间为每年11月5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
四、主要指标解释
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指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2.矿井类型:
分为井工矿和露天矿两种类型。
3.所属行业: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所确定的行业类别进行填写。
同一单位跨行业生产时,以其主要从事的生产行业(主要活动)进行填报。
主要活动确定原则如下:
(1)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
(2)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填写附录表1中行业类别所对应代码。
4.登记注册类型:
指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将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类型,分类及代码见附录表2。
填写附录表2中登记注册类型类别所对应的代码。
5.企业规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企业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规模,划分标准见附录表3。
直接填写不同规模类型所对应的代码即可:
“大型:
01”、“中型:
02”、“小型:
03”和“微型:
04”。
其中,⑴营业收入:
工业、建筑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⑵资产总额:
报告期内企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和。
6.年核定生产能力:
指报告期内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煤炭生产能力。
7.从业人员数:
报告期内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劳务派遣工)。
其计算采取月度平均的方式,先计算每月在岗的从业人员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下述涉及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相同)。
8.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1)接触粉尘人数:
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种类型粉尘的合计平均人数。
(2)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种类型化学毒物的合计平均人数。
(3)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数:
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高温、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各种类型物理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4)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数:
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炭疽杆菌等各种类型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特指报告期内接触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人数。
其中:
接触煤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煤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
接触矽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矽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
如未开展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或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则不需填写接触矽尘人数。
接触噪声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噪声的人数。
接触高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高温的人数。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化学毒物的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合计与接触各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统计方式有所区别。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计的统计意义在于了解企业从业人员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粉尘人数、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数以及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
例如既接触煤尘又接触噪声的1名从业人员,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1人统计。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计可采用从业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
接触某一大类型危害因素(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与接触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的统计方式也不同,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某一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例如煤尘、矽尘、石棉尘等)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
平均人数的计算方式为,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
9.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企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法律和制度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在其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等内容的平均人数。
计算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平均人数时,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实施合同告知的人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
10.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
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报告期内企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其建立了完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平均人数。
计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平均人数时,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人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建档不完整的从业人员按照未建立档案计算。
11.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
指报告期内企业存在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总数。
煤矿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特指煤矿存在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岗位总数。
作业岗位是指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作业地点。
12.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指企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报告期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业岗位总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同一工作场所内多个岗位存在相同或类似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共用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按照该场所内多个岗位均设置了警示标识进行统计。
例如,一个工作场所存在3个粉尘作业岗位,该场所设置了1个共用的粉尘危害警示标识,则按照3个粉尘作业点均设置了警示标识进行统计,即设置警示标识的岗位数为3个。
13.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
指报告期内企业专门或兼职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人员中,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数。
14.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指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等的要求,在报告期内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中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煤矿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的计算还应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附录表4执行。
15.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指报告期内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在取得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不包括普通健康体检。
16.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
指报告期内煤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7.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
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8.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指报告期内煤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9.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20.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指报告期内企业应当进行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其中,应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为报告期内新增或转岗的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对于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21.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指报告期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中,实际接受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
其中,实际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为报告期内企业内应进行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的人数中,实际接受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报告期内从业人员多次参加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或因转岗等原因多次参加岗前培训的,按照1人统计。
22.职业病危害因素:
按照附录表5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填写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名称及代码,不包括在附录表4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直接写明有害因素的名称(参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可加页续填。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特指,煤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5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暂不统计。
23.检测点数:
指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的规定,报告期内具有国家认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作业点数的总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选用个体采样方法进行检测的,所选定的采样对象的个数计为实测点的个数,同定点采样的实测点数合并统计;对于同时测定了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1个粉尘(包括煤尘和矽尘)实测点,应按1个实测点数统计。
24.达标点数:
指报告期内具有国家认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满足国家规定限值要求的作业点数总和。
对于同时测定了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1个粉尘(包括煤尘和矽尘)实测点,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检测结果均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才可以确定为达标,且应按1个达标点数统计。
25.新发职业病病例数:
指报告期内煤矿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所列新发职业病人数;可细分为尘肺病病例数、职业中毒病例数等。
26.累计职业病病例数:
指各煤矿从投产至本报告期末,该单位职工工作期间被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所列职业病的累计人数;可细分为尘肺病病例数、职业中毒病例数等。
27.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
指报告期内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情况。
填报时根据实际检测情况打勾选择。
28.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指报告期内企业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认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情况。
填报时根据实际检测情况打勾选择。
29.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指报告期内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的情况。
填报时根据实际培训情况打勾选择。
五、附录
表1工矿商贸企业行业分类和代码
统计分类
代码
名称
说明
农业
A01
农业
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包括谷物、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棉、麻、糖、烟草种植,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水果、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中药材种植等。
A051
农业服务业
指对农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
林业
A02
林业
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木材和竹材采运、林产品采集。
A052
林业服务业
指为林业生产服务的病虫害的防治、林地防火等各种辅助性活动。
煤炭
B06
煤炭开采
和洗选业
指对各种煤炭的开采、洗选、分级等生产活动;以及煤炭开采和洗选辅助活动;不包括煤制品的生产和煤炭勘探活动。
石油和天然气
B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指对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开采,对煤矿瓦斯气(煤层气)的开采;为运输目的所进行的天然气液化和从天然气田气体中生产液化烃的活动,对含沥青的页岩或油母页岩矿的开采,以及对焦油沙矿进行的同类作业。
B11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辅助活动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辅助活动。
石化
C251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指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
C252
炼焦
指主要从硬煤和褐煤中生产焦炭、干馏炭及煤焦油或沥青等副产品的炼焦炉的操作活动。
金属
B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指铁矿采选,锰矿、铬矿采选,以及钒矿等钢铁工业黑色金属辅助原料矿的采矿、选矿活动;矿物采选的辅助活动。
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指对常用有色金属矿、贵金属矿,以及稀有稀土金属矿的开采、选矿活动。
C31
黑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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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工矿 商贸 企业 职业 卫生 监管 统计 制度 总统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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