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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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版
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2010(02)版〉
为进一步维护和规范全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创建健康、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行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保监局的相关规定,在遵守《关于印发〈省财产保险自律公约〉等七个自律文件的通知》的基础上,经各财产险公司协商一致后,制定《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0版)》(以下简称“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公司开展车辆保险业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机关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不损害行业利益。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公约文件,对境内所有经营车辆保险的财产险公司均有约束力,各签约公司必须遵守本《公约》相关规定。
第二章自律规章
第一部分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承保险种自律规则
第三条全省境内所有新车和新保车辆(包括跨省异地车)投保商业险(包括招投标业务、车队业务、电销业务等各种渠道业务)一律按标准保费承保,凡是给予任何优惠下浮的一律视为违约。
电销业务广告在发布前3个工作日内报省保险行业协会审定。
新车定义:
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距离签单日期不足10个月、且无法提供上年整年度保单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或者使用临时移动证、临时牌照未办理正式牌照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均界定为新车。
新保车辆定义:
无法提供上年省内整年度商业险保单、且在商业险平台查不到出险记录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界定为新保车辆。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续保时按照新保对待。
新保跨省异地车定义:
是指首次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且在商业险平台上查不到出险记录的挂外省牌照的车辆。
第四条通过查询“商业车险信息简易共享查询系统”,对商业险出险次数、累计赔付金额与被保险人的续保、省内转保业务的商业险保费浮动比例实现直接挂钩。
如该折扣率限制与费率浮动因子使用自律规则冲突,依照第四条来认定是否违约。
商业险平台查询结果与保费浮动比例挂钩规则
出险次数
关系
累计赔款金额
风险等级
折扣率限制(%)
0
且
0
A
70
1
且
≤5000
B1
80
2
且
≤5000
B2
85
1或2
且
>5000
C1
90
3
且
≤5000
C2
100
3
且
>5000
D
110
4
---
---
E1
120
5次及5次以上
---
---
E2
130
第五条各公司应按照一年期承保商业车险业务。
因特殊情况承保短期业务的:
属于B1/B2/C1风险等级车辆,一律按照标准保费投保,不得下浮费率;属于C2/D/E1风险等级的车辆,一律按照标准保费上浮20%予以承保;属于E2风险等级的车辆,一律按照标准保费上浮30%予以承保。
第六条家庭自用车车龄在3年(含3年)以内的车辆可以承保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车身划痕险),但不得承保附加险不计免陪特约条款,且最高保额为2000元。
对车龄在3年以上的家庭自用车,不得承保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车身划痕险),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条家庭自用车、特种车在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时,投保人如未投保“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必须在投保单、保单及合作协议中做特别约定:
“保险车辆未投保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机动车损失险出险后到专修厂修理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专修厂与非专修厂定损价格差额部分”,否则视为违约。
投保人投保了“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的,客户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有义务向客户就此条款内容做告知。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费率范围为车损险保费的15%至30%。
其中:
国产车费率设置为15%或15%以上;进口车设置为30%或30%以上,否则视为违约。
第八条严禁在正式承保系统外出单,严禁埋单或出具鸳鸯保单。
第二部分车辆使用性质界定自律规则
第九条同一车辆承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业务来源及使用性质必须一致,必须按照被保险人真实风险情况来确定机动车承保使用性质(被保险人、行驶证不一致时,遵循费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条家庭自用车使用性质界定规则: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9座(含9座)以下客车,除行驶证载明是营运用车的外,必须按家庭自用车性质承保:
1、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
无论是否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一致,一律按“家庭自用”性质承保,包括私车公用和行驶证标示非营运用的车辆。
2、行驶证车主为挂靠单位
行驶证车主名称中含有“汽车销售”、“汽车商贸”、“驾驶员服务”、“汽车配件”、“汽车服务”、“二手车”、“修理厂”、“维修服务站”、“车友”、“汽车俱乐部”、“汽车实业”、“二手车评估”等与汽车交易、挂靠有关字样的车辆,无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按“家庭自用车”承保。
3、行驶证车主为非挂靠单位
行驶证车主非上述挂靠单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自然人,视同为个人车辆挂靠单位,按“家庭自用车”承保。
第十一条营业性货车使用性质界定规则: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低速载货汽车除外),必须按营业性货车承保:
1、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
不管吨位大小,货车、客货两用车(其中1吨(不含)以下的皮卡车按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承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低速载货汽车除外),只要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不论是否私车公用,均以营业用货车条款承保,包括行驶证载明是非营运用车的及未载明使用性质的。
2、行驶证车主为挂靠单位
不管吨位大小,货车、客货两用车(其中1吨(不含)以下的皮卡车按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承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低速载货汽车除外),只要行驶证车主名称中含有“出租”、“租赁”、“运输”、“物流”、“货运”、“汽车商贸”、“驾驶员服务”、“汽车服务”、“二手车”、“汽车修理”、“车友”、“汽车配件”、“汽车俱乐部”、“汽车实业公司”、“维修服务站”、“定线”等字样的挂靠单位或营业性运输单位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低速载货汽车除外),必须按营业性货车承保。
第十二条营业性客车使用性质界定规则: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客车,必须按营业性客车承保:
1、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
行驶证记载为个人所有的9座以上客车,统一按照公路客运性质承保。
2、行驶证车主为单位
行驶证车主名称中含有“出租”、“租赁”、“运输”、“公交”、“定线”等字样的客车,按对应营业性质承保。
上述单位6座以下企业自用车可按非营业性质承保。
行驶证车主名称中含有“汽车销售”、“汽车商贸”、“驾驶员服务”、“汽车配件”、“汽车服务”、“二手车”、“修理厂”、“维修服务站”、“车友”、“汽车俱乐部”、“汽车实业”、“二手车评估”等与车辆交易、挂靠有关字样的9座以上客车,按公路客运性质承保。
3、6座以下的公路客运性质机动车参考出租车使用性质费率,如上一保险年度未出险的,在标准保费基础上向下浮动不得超过10%,否则视为违约。
4、旅游公司客车按照“公路客运”性质承保。
公交车应按照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的最大值为标准进行承保。
第十三条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使用性质界定规则:
交强险方面:
三轮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承保。
低速载货汽车(包括四轮农用运输车)不管吨位大小,只要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不论是否私车公用,均以营业性货车条款承保,包括行驶证载明是非营运的及未载明使用性质。
商业车险方面:
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的1吨以下(不含)的三轮低速载货汽车商业险按非营业低速载货汽车收费,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的1吨以上(含1吨)的三轮低速载货汽车商业险按营业性低速载货汽车收费,其它三轮低速载货汽车按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低速载货汽车收费。
四轮及四轮以上低速载货汽车视同于普通货车,商业险按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其他车辆使用性质界定规则:
牵引车、挂车拖头、粉粒物料车、随车起重运输车按营业货车使用性质承保;普通救护车、警车、殡葬车及囚车一律按座位数对应的非营业客车车型承保;车号为“甘XXXXX学”的车辆可按企业非营业用车承保。
其他未列明的车型种类,参照交强险实务管理规定(2009版)和交强险费率方案(2008版)中关于车辆使用性质的界定部分界定。
第三部分机动车商业险新车购置价确定的自律规则
第十五条各签约公司在商业险承保时,新车购置价以各公司车型数据库载明的金额为准(原则上各公司应使用北京时代精友公司车型标准数据库数据),且向下浮动幅度最大不应超过10%,否则视为违规。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若车型数据库无相应车型或车型与行驶证不符的,可以以新车购置发票上载明的金额为准承保(此类情况不享受保费向下浮动),该类情况必须将发票复印件粘贴至投保单后备查。
第十七条若原始购车发票价低于车型数据库价格10%的,若客户坚持要按发票价确定保险金额,则认定为不足额投保,承保单位及业务经办人必须履行对客户的告知义务,并在投保单、保单的特别约定中注明“保险车辆为不足额投保,出险后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第四部分交强险、商业险浮动因子使用自律规则
第十八条本部分涉及的浮动因子不适用于新车和新保车辆(定义参照第三条)。
第十九条客户忠诚度因子:
新车或者转保车辆不允许使用该因子进行优惠,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条无赔款折扣因子:
各会员单位必须按照商业险查询平台查询打印出的“告知单”结果准确选择无赔款折扣浮动因子,否则视为违约。
投保资料要能够验证对使用该浮动因子的合理使用,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一条平均年行驶里程因子:
非营业用车统一选择浮动因子0.9;营业用车统一选择浮动因子:
1.0-1.3,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二条行驶区域、指定驾驶人因子:
承保公司使用行驶区域浮动因子或指定驾驶人因子时,必须要在特别约定中明确,被保险人出险后如果与承保时选择的行驶区域或指定驾驶人不符时,被保险人必须承担机动车商业险条款所列明的免赔率。
第二十三条承保数量因子:
使用该因子时,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资料中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同一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人在一个投保年度内投保的车辆数符合承保数量优惠条件,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四条车队赔付率调整系数及车队管理水平调整系数:
使用这类系数的前提是承保公司承保方式为车队业务,且能够直接在自身的车险承保系统中查询或验证到该车队业务的赔付率水平,并将其作为承保资料的参考部分,否则视为违约。
各承保公司一律不得使用车队管理水平调整系数作为费率浮动因子,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时应严格遵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1、新车承保交强险时,费率不得优惠。
2、交强险脱保的车辆,本年承保时费率不予优惠。
3、本年承保非首次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时,投保时须结合投保人提供的上年保单原件(复印件),经查询平台如符合费率优惠条件的,只能下浮一个档次进行优惠,严禁跨档优惠;投保人不能提供上年保单原件(复印件)的,本年承保时按基础费率承保。
4、外地牌照车辆首次在我省投保交强险的,费率不予优惠。
5、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以行驶证车主是否发生变更为准),最低按标准费率执行。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保费,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实行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的浮动机制,费率浮动因素与浮动比率如下: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
1
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10%
2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20%
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30%
4
上一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但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5
上一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10%
6
上一年度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7、上一年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交强险费率上浮30%,商业险费率上浮40%。
8、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交强险费率为15%,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交强险费率为30%,累计上浮的费率不超过60%。
第五部分其他机动车承保管理自律规则
第二十六条车险中介代理业务手续费自律标准:
1、各财产险公司在中介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监管部门规定,不得突破交强险4%、商业车险15%的标准,不得以支付营销员提奖、报销费用、签订附加协议等方式变相超标准手续费。
2、单独承保交强险的,手续费比例最高为2%,否则视为违约;同时承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交强险手续费可按4%计提。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条款费率,严禁存在修改原报备报批产品条款费率而未履行监管报批报备违规销售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车险承保单证管理自律规则:
1、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交强险在承保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管理办法》和甘保协发[2009]81号文件规定打印“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除初次投保的车辆(新车)、行驶证过户不满一年、脱保车辆外,其他承保车辆(包括脱保但交强险费率应上浮的)一律在出具保险单之前从行业协会规定的“交强险理赔信息简易共享查询系统”中打印“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待客户签字确认后,附贴于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备查。
各公司自行打印、告知单打印日期早于该保单签单日期3天或晚于签单日期的在检查中视为违约。
2、商业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各财产险公司在承保商业车险时,应从行业协会规定的“商业车险信息简易共享查询系统”中打印“商业险费率浮动告知单”,待客户签章(签字)后附贴于投保单后备查。
承保前除新车外,应做到每单必查,每单必打,不可补打、漏打。
告知单上的打印日期早于该保单签单日期3天或晚于签单日期的在检查中视为违约。
3、其他单证
各财产险公司在车险业务承保时,应指导投保人填写清晰、准确的投保单,同时应留存清晰、准确的行驶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保单复印件、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进口货物关单等资料复印件,保证能够对相关信息进行辨识。
本公司续保业务(能在业务系统查询到的)可不提供上年保单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各财产险公司应严格落实“见费出单”制度,在保费未到账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进行保费确认并打印保单、发票。
第三十条车险理赔自律管理:
各财产险公司在车险理赔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省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指引》和《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甘保协发[2009]90号)文件,做好客户理赔服务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执行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保险行业协会将抽调专人成立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财产险公司《公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车均保费低于3500元的公司,将作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第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每笔保单扣缴3000元违约金,并责令违约公司限期进行整改。
对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保险公司,违约事项一经查实,保险行业协会将对该业务扣缴1万元保证金或按照对应保单保费的20%扣缴保证金,以高者为准。
第三十三条行业自律检查发现的违规事实、处理情况和整改结果,将及时上报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并在业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约公司,保险行业将组织力量对违约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保证《公约》执行效力。
凡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司,按每笔保单扣缴双倍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保险行业协会对车险业务违约情况实行有奖举报,对经核实举报属实的个人或单位,由行业协会从所扣罚款中给予每笔保单500元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本《公约》正式生效实施后,在境内新成立的财产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自动加入本《公约》,并严格按照《公约》规定开展车险业务。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市、州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本《公约》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地区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但是各市、州制定的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要严于本公约,在自律检查时将依据本公约并结合当地自律公约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公约》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即可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公约》需要修改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所修改内容即可生效。
修改时将采用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公约》进一步完善、补充及修改,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签字确认的《补充协议》是本《公约》有效的组成部分,与本《公约》具有同样的执行效力。
第四十条本《公约》涉及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省各财产险公司经营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业务,保险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本《公约》由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公约》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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