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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章制度
第三章 典章制度 第四节 护卫帝国的军事制度
一、军事领导体制──军令系统
(一)概说:
军队保卫国家,是政权的重要支柱;帝制时代,皇帝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牢牢地握住军权。
(二)战国时代:
秦国五十人以上的军事行动,必须得到国君许可,以半边虎符为凭信,遣使合符後,才准发兵。
(三)秦汉时代:
基本上继承战国制度,发兵须凭虎符或诏令;对巩固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有其正面意义。
1.临时调遣事毕除权:
战事一旦发生,士兵近地调遣,将帅则由皇帝临时任命出征,事毕回朝,交还军权。
2.军事集权控於皇帝:
太尉虽为最高军事长官,但高级军事长官的任免、赏罚、升黜,实由皇帝亲自决定。
(四)隋唐时代:
兵部则是最高军政机关,虽有调兵权,但兵员俱在军府,相互牵制;军队调遣必须奉皇帝敕命。
1.军法治军:
唐代的军队管理、军需供应、军队调集与作战等规定,主要集中在《唐律疏义擅兴律》中。
(1)诠释准恰:
唐律明确规定,发兵十人、马十匹以上,须由尚书省奉皇帝命,颁布敕书及鱼符才行。
(2)定罪明确:
若军情紧急,临时调兵应变,事後仍须报备;违反相关规定,擅发兵千人者,处以绞刑。
2.监军制军:
监军制是皇帝掌握地方军队领导人是否忠贞的一项措施;中唐以後,宦官代表皇帝担任监军。
(1)发展:
唐承隋制,以御史监军。
玄宗用宦官监军,安史乱後,作战要派监军,藩镇驻地亦设置监军。
(2)结果:
监军权势膨胀,主帅大权旁落,削弱军队战斗力,对战事造成不利影响;甚至烕胁皇帝性命。
(五)两宋:
宋太祖收全国兵权於中央,并在酒宴中发表谈话,解除武将兵权,有事由文官统兵,实行以文治武。
1.背景:
宋初承袭唐及五代之制,置枢密院,与中书(宰相)对持文、武二权,并称二府,宰相已失去兵权。
2.内涵:
枢密院,掌全国军政,有发兵之权;三衙,统领禁军,有统兵之权;帅臣,主征伐,有指挥之权。
3.结果:
兵权一分为三,互相制衡,而武臣空挂名衔,长住京师,终身不得赴任;结果只有皇帝掌握军权。
(六)明代:
明太祖罢废丞相後,军政(命将、调兵)大权集於一身,兵部直属皇帝,重要军务皆需奏请皇帝裁决。
1.军制:
统兵权划分为前、後、左、中、右五军,由五军都督府分统全国卫、所和军队;调兵则权听兵部。
2.结果:
都督府与兵部平行,互相配合也互相制约,使将不能专军,军不能私将;明代军事制度由此确定。
(七)清代:
军队由皇帝亲自统率,兵部只管军事行政;雍正以後,一切军事决策,皆由军机处奉皇帝指示办理。
(八)检讨:
皇权低落时,朝廷难以控制军队,「名将劲卒,咸入私家」的状况就会出现;军政上因而愈趋严密。
1.发展:
唐末以後,甚至有「骄兵逐帅,强帅叛上」的现象;但「兵无专主,将无重权」仍属常见的情形。
2.结果:
将帅权力受到制度的限制,军事实权仍牢固地握於皇帝手中,战事胜负反而不是皇帝的关心重点。
二、兵役制度──军政系统
(一)概说:
封建体制崩解,编户(民以户为单位登录)齐民(阶级消融後的平民)出现,政府得以清楚掌握户籍资料。
1.户籍清楚的徵兵依据:
政府依据户籍徵调男丁,加以训练,组成军队,成年男子也就开始为国家服兵役。
2.兵役制度的基本模式:
帝制时代的兵役制度,大致以徵兵(义务兵)制、募兵制、世袭兵制等为主要模式。
(二)秦及西汉:
秦、汉四百多年,士兵来源和役政制度经历了不少变化;大体上皆以徵兵为主,细节或有不同。
1.内涵:
汉初承秦的徵兵制,将劳役与兵役合而为一;男子大概二十岁服役,每年另须在本地劳役一个月。
(1)正卒二年:
汉初,役男应服两年正式的兵役,先加入本地正规部队,接受军事训练,执行治安任务。
(2)戍卒一年:
一年後,役男徵调至首都卫戍或边地服役,役期同为一年。
但文帝因为不便而募民充戍。
2.事例:
(1)负面:
法律规定「虽丞相之子亦在边戍之调」,其实还有种种不公的免役规定,减少兵士来源。
(2)正面:
汉宣帝时,司隶校尉((察举京师和近畿七郡))盖宽饶之子步行戍边,时人誉「公廉如此」。
3.检讨:
西汉虽是「徵兵制」执行最彻底的时代;但汉末士兵力役繁重,民变迭起,州牧乃藉兵割据自立。
(三)三国两晋:
秦汉时的义务兵制,至三国大变;由国军变为部曲,政府军变为私民,兵民合一变为兵民分离。
1.背景:
汉末大乱,户口减少,兵员缺乏,而割据之羣雄,为求克敌制胜,各自在其势力范围内扩充兵员。
2.发展:
兵源来自於召募、部曲、家兵或奴童,形成兵之子恒为兵的世兵制,经两晋弊害,终至亡於外族。
(四)隋及唐代:
唐代袭北周的府兵制,但隋的府兵悉属州县,编入民户,使军民合一,享有免除赋、役的权利。
1.唐初府兵:
唐承隋制,改良後的府兵也算作徵兵制,选定即为世户,与均田制结合後有兵农合一的性质。
(1)军民合一:
府兵制的成员依唐律规定,是以富有资产,身体强壮,丁口较多之家为优先徵调的对象。
(2)寓兵於农:
府兵使用的武器、粮饷都要自备;平均每三户就要出府兵一名,可见兵源仍来自於农民。
2.盛唐募兵:
玄宗时,土地兼并加剧,赋役繁重,农民大量逃亡,兵源不足致府兵无以为继,乃改采募兵。
(1)彍骑:
召募对象以身高、健壮与通晓武艺为条件,不再过问户籍和资产;宿卫京师,又称长从宿卫。
(2)健儿:
唐代兵制由徵兵制改为募兵制(or兵募),由一般民丁改为职业兵後,唐代兵制出现了重大变化。
①健儿长住军营:
地方上,许多破产农民入伍当兵,藉以餬口,在乡家属因生活无着,也就随军居住。
②官健可以谋生:
军人除得到政府发给的口粮与衣物,各种赏赐更是重要收入,等同养家活口的薪俸。
3.晚唐镇兵:
中央军与地方军分途发展,中央军为一种特殊的禁军,地方上则为割剧一方的镇兵(藩镇兵)。
(五)宋代:
唐代府兵制破坏以後,从五代到宋初,一直实行的是募兵制度;国家所恃者唯有禁军,且加强集权。
1.募兵造成冗兵冗费:
每遇灾荒,朝廷便召饥民、流民当兵,作为赈灾手段,历代执行不辍,兵多而不精。
(1)事例:
仁宗时,河北水灾,灾民流入京师达卅万人,朝廷即选募强壮者为禁军,次者充厢军(杂役军)。
(2)资格:
①体格:
选募标准,先看身高,其次是跑跳与视力(方其募时,先度人材,次阅走跃,试瞻视)。
②标准:
朝廷还依据精壮士卒的尺寸,制成「木梃」(木制兵样),作为各地召募选兵时的标准。
③限制:
召募到的兵士,必须在脸、臂及手背等部位刺字,标明所属军队番号,以防止逃亡。
2.军人身份难以提高:
脸上刺字(黵面、黥面、面涅)是一种羞辱表示,反映宋代兵士的社会地位甚为低贱。
(1)狄青为例:
北宋名将狄青出身行伍,因战功升到枢密使的高官;之前皇帝曾令他敷药除去脸上的字。
(2)身先士卒:
狄青以保留刺字可鼓励军人作战士气为由婉拒;其後频遭欧阳修等士人歧视诽谤而去职。
(六)明代:
朱元璋继承元代军户世袭制,实行卫所兵制;兼有世兵制和职业兵制的特点,保证武装的根本来源。
1.明初:
主要来自前代沿袭下来的「军户」,追随朱元璋打天下的部队,以及统一过程中归附(坿)的武力。
(1)军户世袭:
卫所兵是终身职且世代相袭,一般派驻到相当遥远的地方,规定携妻同行,不准单身前往。
(2)保证兵源:
此一兵民分籍的规定,有利於军士安心服役,却也有为国家繁衍丁口,充裕兵源的用意。
2.发展:
法律上公开承认军户地位低於民户,而军差繁重,频遭奴役,军法严酷,军士与军户逃亡愈演愈烈。
(1)地位低下待遇恶劣:
卫所军士屯戎荒远异地,离别故乡亲人,而朝廷补给经常短缺,粮饷时有不足。
(2)军士逃亡军户避役:
明初开始,即出现军士逃亡、军户避役的现象。
嘉靖年间,世袭军户逐渐崩溃。
3.结果:
卫所兵制无法持续,募兵制代之而起;任何人均可应募当兵,但以身强力壮,略有武艺者为优先。
(1)理由:
召募的兵士按月领饷,没有屯田的负担和家室的拖累,调遣出动,东征西戍,易於机动灵活。
(2)采行:
募兵制与卫所兵制相校後,优点很多,募兵制因此就成为明代後期维持国家武力的主要制度。
(3)代表:
戚继光用以平定倭寇,战绩彪炳的「戚家军」,就是一支经由召募,施以训练而组成的劲旅。
(七)清代:
八旗兵制是政治、社会和军事合一的组织及制度,具有行政管理、军事作战和组织生产等多种职能。
1.八旗兵:
(1)举国皆兵:
满清兴起之时,「八旗子弟,人尽为兵」,未成年子弟和奴隶也能随主家出征。
(2)精於行伍:
八旗军作战力甚强,「於战阵之间则奋力向前,到营则汲水造饭,夜则牧马匹。
」
2.绿营兵:
清朝统治巩固後,各省召募当地壮丁,组成绿营。
自入关後至咸丰年间,为清代正规军之一。
(1)发展:
承平日久,绿营兵的家属通常随营居住,甚至子弟接替父兄继续当兵,世代都以吃军粮为业。
(2)结果:
绿营兵全为汉人,但军队战力低弱,难以平定乱事。
太平天国起,清廷全赖乡勇以戡定大局。
3.营勇兵:
(1)源起:
中叶以後,乱事平定必须倚赖地方人士所召募的营勇;一反绿营军制的上下统属关系。
(2)结果:
军队将校士卒的亲密结合,使战力提高,却也种下日後兵为将有,兵权下移的结果。
4.新建军:
八国联军之後,仿效西人建置新军,用洋操、洋枪、洋炮;未几,袁世凯利用新军转移清祚。
(八)检讨:
帝制时代的军队驻防,一般均采「内重外轻」的安排,就是中央军实力强大,凌驾地方武力之上。
1.内重外轻的保守:
卫戍京师的军队尤其不准其轻易离京出战,征战任务主要由地方或边防的武力担负。
2.外重内轻的危机:
地方或边防武力超过中央,形成「内轻外重」的局面,战乱不可或免,王朝终将更迭。
三、补充──
(一)关键字词:
1.军令:
虎符、鱼符、擅兴律、监军制度、藩镇、杯酒释兵权、枢密院、三衙、帅臣、兵部、五军都督府。
2.兵役:
府兵、禁军、厢军、木梃、卫所兵制、世兵制、军户、戚家军、八旗、绿营、营勇兵、内重外轻。
(二)宋代建军:
方豪,〈第四章 宋代之军队〉《宋史》,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77年12月新二版。
「(宋代建军与首都之关系)五代藩镇割据,节度使无不骄横跋扈,拥兵自重,尽揽地方军、政、财、刑大权,朝廷形同虚设;宋恐重蹈覆辙,乃将国内劲旅,完全调驻於京畿,以充禁军,而由天子直辖,亦太祖『中央集权』政策之一环也。
北宋之中央所在地为汴京,其地为一大平原,无险可守,宋太祖曾议迁洛阳,其後以迁都上言者亦不乏其人,而高宗於金人两次南侵,仍死守汴京,以至束手就缚者,亦以宋既以『中央集权』为国家之最高原则,大军必云集於首都,首都所在,必以运输方便,给养不虑匮乏为第一条件;易言之,政治中心必须同时亦为经济中心;而自唐末以来,政治势力既由西东移,即经济势力,亦以关中迭经兵燹,水利失修,人口大为减少,地方亦日就萧条,大河中原地带,唐末五代时亦已残破不堪,北方平原遂代之而起;而经济上亦极需南方之支持,自扬州往北沿今陇海线而达开封之旧运河……即隋炀帝以来所称通济渠,则为运粮之要道;宋初又混一宇内,全国畅通;加以唐代以来对汴京之经营,故立国不久,即成经济中心,盖其位置适当南北之孔道也。
且宋之大敌为辽,接近防辽之三镇(中山、河间、太原)而便策应者,亦非汴京莫属也。
然汴京既为平原,太行山以东亦尽为大平原,辽之骑兵南下,不数日即可到达黄河,渡河即为汴京,实无国防可言;以地理言,长安优於洛阳,洛阳优於开封,其所以不都於长安者,则为地方凋敝,不都於洛阳者,则为汴渠已坏,若由陆道运粮,则人力物力所费必大。
惟宋太祖曾声明建都汴京为临时性质,将来仍当西迁,惜未实现耳。
」
(三)唐代军事:
祖大祥,〈(六)唐代军事制度概述(中国历代军事制度概述)〉《历史教学》1990年第二期。
「唐代军事制度是在隋代府兵制的基础上承袭而来的,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几经变化。
大体上说,以安史之乱为界,可以将其分为前後两个时期。
前期,主要有府兵、兵募、团结兵和健儿等;後期,伴随着藩镇割据局面的出现,唐中央有禁军,地方上有藩镇军。
一、唐前期军事制度……其中府兵和兵募都具有兵农合一的性质,同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
所不同的是……府兵完成任务後还是府兵,兵募遣散後即是一般农民百姓。
……唐代府兵制属於徵兵制。
兵员多从官僚子弟和百姓中徵点。
根据府兵的职责不同,徵点对象也有差异。
唐制,内府卫士由五品以上官僚子弟充当,外府士兵则多从中下级官僚子弟和农民中徵点。
徵兵时先考虑资财,其次材力,再次户口。
……唐政府规定,被徵入伍的士兵要自备一定数量的粮食和武器装备,诸如麦饭、米、刀、弓箭之类。
可见,兵役对於一般平民百姓来说,无疑是一大负担。
况且,在役士兵只是本人享受免除课役的待遇,“其家不免征徭”。
唐代府兵的主要职能是镇戍和番上。
唐政府视各地战略位置重要与否,相应地配置军队。
当时全国军府总共有630多个,其中关内道置有261个,形成所谓“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之势。
旨在拱卫京都。
另外,在其它一些交通要道以及关隘险要地区也设兵把守,以维持唐王朝的统治秩序。
府兵还必须番上,定期轮流到京师担任一般宿卫。
兵部视各地距离京师远近不同,规定,“五百里为五番,千里七番,一千五百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为十二番”。
每番一月。
唐代府兵制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士兵亦兵亦农,既不误农时,又为……国家节省了军费开支。
同时,府兵只是在有战事的时候,才由将帅统领作战,“事解辄罢,兵散於府,将归於朝”。
将帅不能长期握有重兵,难以专兵作乱。
但是……府兵必须自带粮食和装备,因此需要一份田地作为自带装备的来源……後来,随着均田制的崩溃,府兵制终於在天宝年间走到了它的尽头。
2.兵募(即募兵)。
唐朝前期,唐政府於府兵之外,兼行募兵。
募兵由来已久,早在高祖太原起兵之时,他所统率的三万士兵多由招募而来。
太宗即位後,募兵更加广泛。
兵募的对象主要是一般民丁。
招募工作由州县基层官府负责,乡里里正直接负责募兵的差点事务。
选拔标准是“户殷丁多,人材骁勇”。
招募工作结束後,士兵备齐武器装备及其它军用物资,组成“行军”,开赴服役地点。
……按规定,士兵按期番代,或战争结束後即归乡里。
但事实上却不是如此,往往久戍不归,因而兵募也遭到了百姓的抵制。
同样,兵募的实施离不开均田制,兵募服役所需物资及其家属的生活来源,完全依赖一份均田。
因此,兵募制度实施的好坏与均田制的存亡有密切的关系。
高宗以後,随着均田制的逐渐破坏,百姓不再愿意投充行伍,政府便实行强制手段,进行“差点勒遣”。
对於“家有钱财,参逐官府者,东西藏避,并即逃脱”,而那些“无钱参逐者,虽是老弱,推背即来”。
可见,此时的兵募,名是招募,实为强徵。
……府兵的主要任务是用於宿卫。
因此用来戍边和战的府兵是为数不多的。
所以在府兵最为强盛时期,由於征戍的需要,唐政府仍然要招募大量的军队以补府兵之不足。
……太宗第一次征高丽,大部分士兵都是招募而来的。
後来的高宗、武则天时代、唐朝征吐蕃、讨突厥、击契丹也多用兵募。
……安史之乱以後,“兵募”一词鲜见於史籍,估计这一制度被弃而不用,或演变为其它形式了。
3.彍骑与健儿。
在兵源日益枯竭,府兵制趋向瓦解的情形下……开元十一年,宰相张说鉴於宿卫乏兵,向玄宗奏请募兵宿卫。
并从京兆……等地,共募得府兵及白丁12万人,充任卫士,号称“长从宿卫”。
每年两番。
次年,更号“彍骑”。
从此,彍骑代替府兵轮流宿卫京都……解决了京师宿卫不足的问题。
但是,自天宝以後,彍骑又渐废坏。
由於宿卫之兵多市人,平时又缺乏训练,军中“富者贩缯彩、食梁肉,壮者为角觝、拔河、翘木、扛铁之戏”。
因此,彍骑实际上是没有什麽战斗力的。
至安史之乱起,“皆不能甲矣”,一战即溃。
改行募兵制以後,在地方上,唐政府对征戍的士兵也进行招募,称“长征健儿”……唐政府规定,对情愿充当健儿并长住军营者,予以奖赏。
他们的家属,如情愿同去军营,当地官府应就近给以田地房宅,以示鼓励。
由於健儿的衣粮由政府供应,故又称“官健”。
这样,当兵成为可以谋生的职业,因而对於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来说,具有很大吸引力。
这些职业兵在军中十分关心自身的利益,稍不如意,便起而反抗。
安史之乱以後,官健变成了藩镇军的主体。
…… 三、唐代军制的其它问题……2.监军制度。
为了加强对军队的控制与监督,唐政府沿用了前代的监军制度。
唐代的监军,前期由御史充当。
自玄宗起,宦官开始出任此职。
安史之乱以後,唐廷加强了对藩镇的控制,向各地藩镇派驻监军,并设有监军的常驻机构……监军作为皇帝的代表,在藩镇中具有与藩帅分庭抗礼的地位……在唐代由府兵制向募兵制的转变过程中,中央与藩镇矛盾斗争中……是新形势下中央政府控制地方军政的一种手段。
3.军事法律。
唐代军法是关於军队管理、军备供应、军队调集以及行军作战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它与前代军法相比,显得更为成熟、完备,具体表现是内容丰富、严谨缜密、定罪明确、诠释准恰。
军法条文大多集中在《唐律疏义擅兴律》中。
唐代军法对於军人的行为准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於各种违法活动,诸如违反兵役行为,军人逃离部队、玩忽职守、临阵逃脱、违抗作战命令以及泄露军机等等,都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归根到底,其目的在於以法治军,加强对军队的控制。
4.兵种、马政。
……唐政府十分重视骑兵。
为了能有数量众多、质量优良的马匹装备骑兵部队,唐政府……健全了养马制度。
并在陇右、金城、平凉、天水四郡之地牧马……太宗时仅有军马3000匹,至高宗时猛增到76万多匹。
并且质量优良,故《新唐书兵志》称:
“秦汉以来,唐马最胜。
”」
(四)明代军事:
王晓卫,〈(九)明代军事制度概述(中国历代军事制度概述)〉《历史教学》1990年第六期。
「明代军事制度是在改革元代军制和吸取唐、宋制优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显着特点是皇帝进一步加强了对军队的控制,军队的装备有了长足进步。
但明代役使军士和克扣军饷等问题较为突出,军队的战斗力不断削弱。
一、军户制度……明代国家兵役制度,基本继承元代实行世袭军户制。
军户是人民中供应军差的特定人户,隶於军籍,军籍分辖於军队中各个卫所,到卫所服务的军户壮丁称作军,未入伍的分居原籍,编入里甲。
军是世袭的,也是家族的,军的这一家系永远世代充军,如果其家系已全部死亡,还须到原籍勾族人顶充。
由军组成的队伍是国家经制的、长久性武装,军户是这一武装最根本的来源和保证。
明代的军户十分庞大,明成祖永乐二年(公元1404),都察院左都御史陈瑛言:
“以天下通计人民不下一千万户,官军不下二百万家。
”……占当时全国人户的六分之一……主要有六个来源:
第一,明初对元代各色人户进行登记,规定各从原籍,不许变动,这样元代军户到明代仍为军户,这叫“原报抄籍”。
第二,元末和朱元璋一起起义的农民及参加起义的灶、匠等人户,开国後成为军户,这叫“从征”军。
第三,元朝的降军和败军,还有元末各割据势力的降军和败军,先後被招纳收集,这叫“归附”军。
第四,明代以罪人充军,这叫“谪发”,这些人称作“恩军”或“长生军”。
第五,民户丁多者籍一丁为军,这是为补充军源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被籍为军者称作“抽充”军。
第六洪武初年参照元代汉军的正贴户制,在全国行垛集军法,集民户三户为一垛集单位,其中一户为正户,承应军差,其他两户为贴户,帮贴正户,若正户军亡故以贴户丁顶补。
永乐年间改令正贴户轮流充军……一般在军中缺伍严重时进行。
垛集充伍者称作“垛集”军。
2.军黄册制度。
……军户隶军籍。
管理军户、详细登载军户丁口财产状况的专门册籍叫军籍黄册……分为管理现役军人的“军籍勘合”与管理军户的图籍。
“军籍勘合”由兵部根据发给各卫所军士填写的勘合表及五军都督府掌握的军籍编制,内载各卫所辖下每一军丁的从军来历,以备点阅军队之用。
军户图籍在中央掌握於五军都督府,在地方掌握於卫所和州县官府。
……军黄册是勾军和清军的重要依据。
3.勾军与清军。
勾军指勾补缺伍军士,清军指清核军户和逃亡军丁。
……4.军户的地位和待遇。
明代在法律上就公开承认军户的地位低於民户,民户享有的许多权利,军户得不到享受……比如正军户五丁以上方许充吏,而民户即使只有两丁,只要识字便可充吏。
又如民户壮男可听任自愿分户,军户壮丁却不许分居。
军户的实际待遇更加恶劣,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第一,军差繁重……第二,军丁入卫,不准在附近卫所,一般是南北互调。
同出一县的军丁不准在同一地区服役。
结果军丁起解千里,到卫乡音无闻,在卫水土不服,染病遭疾。
第三,军丁起解,户下要供给军装盘费;军丁在卫,家属要自己备办衣着,生资相当困窘。
第四,军丁在伍要遭受将领的层层盘剥。
第五,军士被政府、将领和权贵任意役使做工的现象,在明代十分普遍。
第六,军户的婚配有严格限制,如不得将弟男子侄过继或入赘於民,军户女子不得嫁往民户。
第七,明代用法严酷,军中更甚。
如洪武年间规定,军人学唱曲吹箫、下棋蹴圆的,处以割舌、断手、卸脚等酷刑。
由於地位低下,待遇恶劣,军士逃亡,军户避役,日日剧增,愈演愈烈,到嘉靖年间,世袭军户制走向崩溃,明代军队的主要作战力量转而由募兵充当。
二、卫所制度……卫所作为军队的编制单位,早在元代即被使用在部分军队之中。
朱元璋废掉他的军队以前各翼的编制,根据众将官所部兵数,规定有兵5000名设卫,统领为指挥;有兵千名设千户所,百名为百户所,50人为总旗,10人为小旗。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定制:
根据各地形胜及军事地位,一郡所,连郡者设卫,大致以5600人为一卫,以下千户所至小旗的编制基本不变。
明初以中央的大都督府统管全国卫所军,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08年)分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後五军都督府,分领全国卫所。
都督府以下为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都司以下为卫等。
与都督府相平行的机关是兵部,兵部与都督府互相配合,而又互相制约,卫所军由都督府统领却听命於兵部。
这样做是为了防范将帅军权过重,使将不得专军,军不能私将,军权全归中央。
……明代卫所军的数额,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为120万以上,第二年则上升到180万以上,到永乐年间一度超过270万,到正统初逃亡军士竟达120万,以後日益不振。
三、京军制度……京军是保卫京师和徵调作战的主力,各地卫所军也有轮流番上京师的义务。
朱元璋建都南京时,有京卫48个,明成祖迁都北京,增京卫为72个,以後屡有增革。
明成祖先後成立五军营、三千营和神机营,合称三大营……四、民兵与募兵……募兵制度……萌芽於宣德年间,严格意义的募兵制度,开端於正统末年。
土木之变後中央派朝官四出募兵,应募者一经入伍,按月发饷,除退役外不能离开行伍,成为与世袭的军对称并行的雇佣兵。
募兵制度盛行於嘉靖年间。
东南沿海的抗倭劲旅戚家军、振武营、俞家军等,都由募兵组成;北方的边军也渐渐用募兵来代替和补充世兵。
万历以後,募兵数额更大,不少将领授职不授兵,所统官兵大都由召募而来。
但募兵以钱饷为其稳定与否的关键,明末饷制混乱,将领克扣军饷现象严重,募兵因缺饷而逃亡甚至哗变的屡见不鲜。
……。
六、军饷与装备。
1.军饷。
明初卫军粮饷基本由屯田所入支给。
屯田包括军屯、民屯和商屯。
明初定制边地卫所军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部分地区实行二分守城,八分屯种的制度。
每军受田五十亩,实际上有些地区不到此数。
……民屯:
明开国後,采取招诱流民垦荒,移民就宽乡,移罪民屯田等措施……使其成为军屯的补充,为卫所军提供军粮。
……屯田的破坏使政府的军费负担日益加重,到明後期兵饷奇缺,便向人民加派田赋,徵收辽饷、剿饷和练饷,人民被搜刮一空。
」
(五)擅兴之律:
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义》,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9月第二次印刷。
「〈故唐律疏义卷第十六 擅兴 凡二十四条〉【疏】议曰:
擅兴律者,汉相萧何创为兴律。
魏以擅事附之,名为擅兴律。
晋复去擅为兴。
又至高齐,改为兴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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