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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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宝安区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宝安区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把社会医疗救助活动纳入正常轨道和政府管理公共事物范畴,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救助作用,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使专项资金进一步扩大、完善和规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接受社会捐赠方式和政府的资助募集,由宝安区红十字会负责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宝安区内因突发意外事件(事故)或患疾病危及生命的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者,实施人道主义救助。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接受境内外依法成立的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包括捐款、捐物、有价证券、专利转让、遗产等的收入。
第五条宝安区红十字会依法不定期组织的各类募捐筹款活动,如义诊、义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的收入。
第六条由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的救助资金。
第七条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等增值活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专项拨款和资助。
第三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安全、增值、合理使用,严于监督”的原则,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调剂,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定期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一十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宝安区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规定,坚持“合理、适度、公平”的原则,对申请对象和申请程序进行严格的界定和审核。
第一十一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量入为出,先算后用,应先提请宝安区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一十二条努力做好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
监管工作,如实反映资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
第一十三条宝安区红十字会内设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工作委员会,作为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宝安区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经区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社团登记,作为宝安区红十字会的分支机构。
二、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宝安区红十字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组成,日常具体工作由区红十字会办公室承担。
三、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募捐活动,不断
扩大专项资金的规模。
2、主动争取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和资助。
3、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专
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际惯例。
4、按照《宝安区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和“合理、适度、公平”的原则,严格审查和核定各医疗机构的申请。
5、定期检查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
法行为,及时纠正并追回资金,确保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安全。
6、定期向区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7、根据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状况和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
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的方案,提请区红十字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向区政府报告。
8、工作委员会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应做到正道生
财,干净干事、透明运作、民主决策。
每一至二年要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如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凡在宝安区范围内,无论是否宝安户籍,因突发意外事件(事故)造成危害生命的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而又无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员。
第十五条凡在宝安区范围内,无论是否宝安户籍,因患疾病造成危害生命的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而又无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员。
第十六条下列病员不属于本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救助范围:
1、因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害;
2、自杀、自残、自致和盲目冒险造成的伤害;
3、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4、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性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伤
害;
5、因当事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而致的伤害;
6、因整容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7、因非法赛马、拳击等导致的伤害;
8、违反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者;
9、伤病员急救期后;
第十七条捐赠者指明定向救助的,不受病种限制,工作委员会应尊重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
定向救助结余款自动转入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开展专项资金的正常业务和募捐奖励、宣传活动等的费用支出,下列情形可每年做出预算计划报政府列入财政经费预算;
开展资金募捐活动的宣传费:
(一)投放公共场所、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的专题广告费用;
(二)招贴海报、印制《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宣传手册费用;
(三)印制专项资金申请登记表格费用;
(四)开展募捐宣传举办专场义演晚会的成本费用;
(五)召开募捐表彰大会,奖牌、荣誉证书印刷费用。
第五章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批准
第十九条符合细则规定的使用范围的伤病者,一般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若本人无表达能力时,可由直系亲属或工作单位代为申请,如本人无表达能力,又无亲属和单位时,由接受救治的医疗机构直接申请。
无论谁提出申请均交由收治医疗机构审核并填写《宝安区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病人为宝安常住户口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外来暂住劳务人员,可由其就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出具家庭情况证明,没有单位的由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
第二十条凡我区120急救网络医院及政府医院,出现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伤病者时,可协助伤病员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协助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宝安区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无论此表谁填写,医疗机构均须提出申请意见,并由主管院领导签字盖公章;
2、伤病员的身份证明;
3、伤病员的诊疗病历资料及急救费用清单;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件(事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者证明材料;
5、不明身份者,由接受急救的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凡属指明定向救助的,由患者或亲属向所在收治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申请的审核与批准
1、各医疗机构的申请表交送到区红十字会,每月十五日前递交上月份发生的申请材料;
2、区红十字会办公室必须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救治伤病员的事实、身份、基本医疗费用的合理性、伤病员经济支付能力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公章后由宝安区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工作委员会审核;
3、每月月末区红十字会召开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工作委员会会议,对本月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使用范围的申请做出补助金额的决定;
4、区红十字会办公室具体执行工作委员会作出的补助决定,将补助款项由财政专户直接划拨给接受补助的医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不直接发给受助者本人;
5、工作委员会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伤病员,只进行一次性救助,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如是在无偿献血中有突出贡献的献血员,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由专项资金工作委员会审批;
6、对捐赠者定向救助者,工作委员会视捐赠者捐赠金额情况,不受金额限制;
7、凡违反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关于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六章资金申请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接受伤病员急救抢救的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严格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做到合理诊疗,按章计费,优质服务,超出规定和实际需要的诊疗服务和药品费用,不应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负责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申请的有关人员,应学习和熟悉
《宝安区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不该申请的伤病员和不应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医疗服务等费用,不予申请。
申请所获的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伤病员的身份、经济支付能力、事故(事件)责任人(单位)情况,应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取证。
对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审查核对,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七条凡向宝安区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捐赠壹万元以上的单位及捐赠壹千元以上的个人,由区红十字会颁发荣誉证书;捐赠拾万元以上的单位和壹万元以上的个人,以区红十字会名义在媒体上通报表扬;捐赠壹佰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区红十字会为其举行专门的捐赠仪式,授予荣誉称号,并在媒体上宣传表彰。
第二十八条企业和个人向宝安区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捐款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0)30号《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和占用宝安区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申请过程中,凡提供虚假情况,故意干扰、阻挠审核,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者,将依其情节轻重,予以暂停一至三年的申请资格,并全额追回已偿付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批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将依其情节轻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犯罪行为,将按其情节轻重严肃查处,直到追究其刑事责任:
1、截留、坐支、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者;
2、未经申请和工作委员会的审核批准而擅自拨付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者;
3、将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等合法收入,不存入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专户者;
4、滥用职权,与申请人串通共同提供虚假材料者;
5、将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补助款项直接交给伤病员或其单位、亲友者。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宝安区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宝安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宝安区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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