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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案例
交易磋商案例
【篇一:
交易磋商案例】
交易磋商交易磋商22我某公司与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
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一致,但我方最后所发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
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有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有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回答拒绝开证,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
33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之一:
接受必须同意发盘所提出来的交易条件若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则不是一项有效接受。
在本案中我方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字样,属于有条件接受,后来一直没有签署确认书,故未构成有效接受,即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对方要求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有权拒绝。
44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
“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以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55根据《公约》,从原则上讲,接受的内容应与该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完全一致,才是有效接受,若对方发盘表示接受但附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盘,并构成还盘。
但是,《公约》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有实质性与非实质性之分,其规定: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
如果添加或变更的条件属于不重要的或微小的非实质性的添加或变更,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是否反对。
如果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合同将按添加或变更后的发盘条件成立。
本案中,美商对发盘表示接受,同时对包装条件作了小的更改,这属于对发盘作了非实质性的更改。
我方对此并未提出反对,而是着手备货。
根据《公约》规定,我方未对其非实质性改变提出异议即说明合同已按原发盘内容及修改内容为交易条件成立。
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往返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8月6日致电对方:
确认售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
”对方于8月9日复电:
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
问:
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
77因为对方最后复电改变了付款条件,根据《公约》规定,即为实质性地变更了发盘条件,实为还盘。
88中方某外贸公司派遣贸易小组赴美购买设备,双方在纽约已就设备规格、单价、数量等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小组赴美时向对方表示,回京后缮制合同,由双方签字后生效。
回京后,用户撤销进口委托,合同无法签署,信用证也未开出。
美方敦促中方履约,否则将在美起诉中方公司。
试分析中方应如何处理此案。
99中方可以向美方说明我国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无效。
我国对《公约》的第十一条提出了保留。
1010[案例1]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
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
“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
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1111分析:
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I)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要约要送达受约人。
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l)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
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1212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
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
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
(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
(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
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
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
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
虚盘的特点有:
(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
(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1313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小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414[案例2]案情简介:
2001年3月,a文化用品公司与美国c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贸易公司向a文化用品公司购买一批塑文a文化用品公司委托美国b运通公司将这批塑料文具运往纽约,并根据承运人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口。
6月,货物装船,船长代理承运人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记名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c贸易公司始终未付款,a文化用品公司拟将货物运回。
在与美国b运通公司的交涉过程中,a文化用品公司于同年12月得知货物已被c贸易公司凭汇丰银行出具的保函提取。
a文化用品公司遂要求美国某运通股份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而美国某运通有限公司认为应由买方c贸易公司自己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a文化用品公司遂提起诉讼。
1515分析:
a文化用品公司是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和提单上的托运人,其将货物交给美国b运通公司承运,并取得美国b运通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贸易公司未付货款的情况下,a文化用品公司仍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主张提单项下的物权。
作为物权凭证,提单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并可以据此担保债的实现。
美国b运通公司在未征得托运人同意,又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a文化用品公司在提单项下的物权,造成a文化用品公司未收回货款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失控,依法应当对a文化用品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美国b运通公司向原告a文化用品公司赔偿所有货款及利息损失。
1616本案中,由于a文化用品公司只凭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美国b运通公司提起了诉讼,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根据我们以上的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美国c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为由向c贸易公司提起诉讼。
同时,如果c贸易公司向承运人出具的是见索即付的保函,则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直接向汇丰银行要求承担付款义务。
1717[案例3]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
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1818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
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
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
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1919[案例4]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
8月20日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司报价。
8月22日s公司发盘如下:
报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309b、311b各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cifi旧金山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8月30日复到有效。
8月28日a公司回电:
你8月22日电悉'价格过高,每双cifi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
次日s公司去电:
你28日电悉。
最低价每双cifi旧金山11美元,9月5日复到有效。
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11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15打,其他与发盘相符。
2020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a公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
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
但到
9月20日,储运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另一种可装20打。
s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系,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
附近的几个纸箱厂也如此答复。
在此情况下,s公司一面四处落买箱源,一面于9月10日去电a公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10
打或20打。
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上述对发价中包装条款的修改属非实质性修改,由于s公司未在不过迟延的时间内向被发价人通知反对意见,则接受有效,据此成立的合同就应以发价内容及附有非实质性修改内容的接受为准,所以纸箱装,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已达成。
2121分析:
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
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
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
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
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2222
(1)a国与b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
国,由于双方对《公约》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2)a商在收到b商对其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a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
(3)b商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a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b商无关,构成a商违约。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2323分析:
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
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
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2424[案例5]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
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
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
你15日发盘收到。
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
a公司次日复电:
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0,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
4月8日前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
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
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25257月12日g公司来电:
我万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2626分析: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
《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
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
a公司4月10
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
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
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篇二:
交易磋商案例】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发出询盘,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
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
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
对方未作答复。
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日的发盘。
问:
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
为什么?
案例解析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因为,我方在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
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
该复电已构成了还盘。
该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
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不具有效力。
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2010年2月5日去电)先生:
您好!
承蒙我方驻美国商务参赞处介绍,获悉贵司有意与我司建立贸易往来。
本公司以经营轻工业品进出口业务为主,希望通过实际贸易发展商务关系。
为了使贵司对我方的现货成品鞋有一个大致了解,现附上最新产品目录及价格单,请供参考,希望我司产品能够得到您的青睐。
随时恭候您的询盘,我们将回以最优惠的价格。
我们会对您的具体询盘感激不尽。
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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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会在收到工作靴jb601样品两天之内将其寄出,望收到后给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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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部黄鹤龙2010年2月7日我们已经收到您的报价以及工作靴样品,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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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上等工作靴仍然可以从一些欧洲生产厂家获得,他们的价格相比要低10%-15%。
所以,希望您能考虑给予我们10%的折扣,订单数量将会增至约25000双。
我们会对您的让步十分欣慰。
早日回复。
采购部维拉德.哈尼瑞
2010.2.12关于工作靴通过2月12日来函,我方已获悉您认为我们的价格偏高。
但是我们仍然相信此报价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其他厂家的产品质量与我方一样,那么他们的报价绝对不可能低于我们。
为了使贵公司在市场上更有竞争力,我们决定如果订单数量达到25000双,可以在2月7日报价基础上给予2%的折扣。
众所周知,现在的成品鞋市场走势良好,请莫失良机。
尽快回复,不胜感激。
鞋部黄鹤龙2010年2月13日很高兴收到贵方2010年2月13日传真。
充分考虑到产品质量因素,我方决定下订单如下:
品名:
工作靴(jb601)数量:
50000双单价:
19.00美元/双cifc3%纽约包装:
尺码搭配1340414243444512双/纸箱其他条件以2010年2月7日传真报价为准。
请尽快回复,期待您的认同。
采购部维拉德.哈尼瑞2010.2.143221关于工作靴首先感谢您今日的传真。
经过再三考虑,我方决定接受您的价格。
现确认工作靴订单如下:
品名:
工作靴artno.jb601包装:
1双/盒,12盒/纸箱,尺码:
40-45,尺码搭配:
133224041424344数量:
50000双单价:
19美元/双cifc3%纽约付款条件:
不可撤销信用证装运时间:
2010年5月装运,大连运往纽约我们将会寄出销售确认书,请签字。
感谢您的合作。
鞋部黄鹤龙2010年2月17日145维拉德.哈尼瑞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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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我们双方在往来传真基础上,达
成了50000双工作靴的交易:
单价为19.00美元/双cifc3%纽约,五月装运。
我们已附销售合同no.01jcma1234一式两份,留作存档。
相信贵方会尽早开出相应信用证。
期望今后会收到贵方更多询盘。
请签署并回传一份鞋部黄鹤龙2010年2月19日小案例我国某进口商收到了英国出口商发来的报货号10005商品500打,每打cif伦敦4英镑,每5打一纸箱,11/12月装船,限8月10日复到的发盘。
问:
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不是一项有效的发盘?
案例解析:
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一项有效的发盘。
因为它符合发盘的构成条件。
小案例美国a供应商10月2日向我国b进口商发盘,以每打86美元cif纽约的价格提供全棉男衬衫500打,限10月15日复到有效。
我国b进口商10月7日收到。
10月8日美国a供应商发现问题,向我国b进口商发传真要求撤销该发盘。
问:
该发盘能否撤销?
案例解析:
不能撤销。
因为发盘中明确规定了期限,即10月15日复到有效,而定有期限的发盘是不能撤销的。
小案例:
我国某公司于3月15日向美国某公司发盘:
现有纯棉男式半袖t恤衫10000件,每件fob大连9.8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10月前可供货。
3月20日,美商来电:
接受你方报盘。
交货期提前至8月底。
问: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解析:
双方的合同不成立。
因为美商的接收中对交货期进行了修改,构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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