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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范本
交易磋商范本
1.请问买卖磋商的形式跟内容
磋商英文解释:
[consult;advisewith]中文解释:
认真商议 、讨论;相互协商;交换看法。
买卖磋商即合同磋商指出口企业为出售某项货物与国外客户就各项买卖条件进行洽商,以期达成协议的过程。
买卖磋商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一旦双方对各项买卖条件协商全都,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买卖磋商的过程也就是合同成立的过程;磋商是合同的依据,合同是磋商的结果。
买卖磋商的内容和形式买卖磋商的内容通常包括质量、数量、包装、装运、价格、领取、保险、检验检疫、索赔、不行抗力和仲裁等买卖条件。
其中质量、数量、包装、装运、价格和领取六项经常被视为次要买卖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行或缺的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磋商的必谈内容。
而保险、检验检疫、索赔、不行抗力和仲裁等买卖条件,涉及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或争议的处理方法,并非合同成立不行或缺的内容,往往被视为一般买卖条件。
一般买卖条件事先就印在合同格式的正面下部或背面,双方若无异议,就不必逐条磋商。
买卖磋商的形式有两种:
口头磋商和书面磋商。
口头磋商是指买卖双方在广交会、华交会等国际买卖会上或客户来访或出国小组访问客户等面对面直接磋商,以及买卖双方通过电话交谈磋商。
书面磋商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E-mail)和网上洽谈等通信工具进行磋商。
买卖磋商的环节买卖磋商有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买卖、合同成立必不行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买卖磋商案例[案例1]我某对外工承包公司于5月e68a84e79fa5e9819331333332623865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方在电传中声明:
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能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需于5月15日向投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
我方据计算标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消他5月5日的发盘。
我方当即复电表不同意撤盘。
于是,双方为能否撤消发盘发生争吵。
及至5月31日投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
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消,合同不能成立。
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对此,双方争吵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
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
说明理由。
分析:
假如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
合同已成立,理由是:
(1)意大利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而本案应受《公约》制约;
(2)意商发盘是不行撤销的:
①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②意方知悉我方的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信任该项发盘是不行撤消的,并已本着该项信任行事,参加了投标;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同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3)意商5月20日来电撤消发盘,我方马上拒绝,撤消不能成立。
《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任该项发盘是不行撤消并已本着该项信任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4)我方中标后马上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案例2]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
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
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上涨。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
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解或作出任何保留,因而,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假如载有逾期按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准时传送到发盘人的状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拖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形成的“逾期接受”。
因而,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买卖,应即复电通知对方:
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他缘由,愿按原发盘达成买卖,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案例3]我方发盘至5月5日止,但由于市场状况不稳定,对方延至5月6日才发电传表示接受,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应依据当时状况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1)这是一种迟发的接受,迟发接受准绳上无效。
但如我方愿达成这笔买卖,也可准时回电确认,承认他的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于接遭到达之日生效;
(2)如我不愿达成此笔买卖,则可通知对方接受逾期,不能确认;也可不予答复。
[案例4]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
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
那时,我方已获悉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分析:
(1)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解或作出任何保留,因而,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2)按《公约》规定:
对口头要约,须立。
2.1、买卖磋商一般要经过那些环节
买卖磋商一般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这几个环节
询盘是预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买卖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
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因而,有卖方发盘和买方发盘之分。
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Bid)。
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可见,接受的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
要订立一项合同,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不行缺少的环节。
发盘意味着正式磋商的开头,是订立合同内容的基础,接受表明磋商的结束,意味着对于对方所提出各项条件的同意,表明合同的达成,这两个都是必不行少的。
3.买卖磋商一般要经过的四个环节
1、询盘:
询盘是买卖的一方向对方探询买卖条件,询盘多由买方作出,也可由卖方作出、内容可详可略。
如买方询盘:
“有爱好东北大豆,请发盘”,询盘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
2、发盘:
发盘也叫发价,发盘多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
实务中常见由买方询盘后,卖方发盘,但也可以不经过询盘,一方迳直发盘。
例如:
“东北大豆5元/斤”。
3、还盘:
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加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买卖条件毋需反复。
4、接受:
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买卖条件,情愿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买卖的一种表示。
扩展材料买卖磋商之后的合同签约:
1、约首:
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有的合同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2、本文:
是合同的中心部分,详细列明买卖的条件、条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3、约尾:
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点,以及生效时间。
合同履行:
买卖双方经过买卖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需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所以,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参考材料来源:
XX百科-买卖磋商。
4.买卖磋商一般要经过的四个环节
1、询盘:
询盘是买卖的一方向对方探询买卖条件,询盘多由买方作出,也可由卖方作出、内容可详可略。
如买方询盘:
“有爱好东北大豆,请发盘”,询盘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
2、发盘:
发盘也叫发价,发盘多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
实务中常见由买方询盘后,卖方发盘,但也可以不经过询盘,一方迳直发盘。
例如:
“东北大豆5元/斤”。
3、还盘:
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加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买卖条件毋需反复。
4、接受:
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买卖条件,情愿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买卖的一种表示。
扩展材料
买卖磋商之后的合同签约:
1、约首:
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有的合同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2、本文:
是合同的中心部分,详细列明买卖的条件、条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3、约尾:
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点,以及生效时间。
合同履行:
买卖双方经过买卖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需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所以,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参考材料来源:
XX百科-买卖磋商
5.什么叫商贸磋商
买卖磋商是买卖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买卖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买卖的过程,通常称为谈判。
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由于买卖磋商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没有买卖磋商就没有买卖合同。
买卖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及以后的履行,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需仔细做好这项工作。
买卖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
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
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行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基本程序为:
邀请发盘(询盘)2、发盘3、还盘4、接受5、签订合同6、合同的履行1、询盘指买卖的一方预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买卖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
价格、规格、质量、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
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在国际镐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盼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准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
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盼望对方开出估价单。
这种估价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2、发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
法律上称之为“要约”。
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状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
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为: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假如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一个建议假如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示意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非常确定”。
对于这个宣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需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
发盘必需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
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
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动身盘。
b、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
发盘必需表明严厉 的订约意思,即发盘应当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担当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根据当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状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c、发盘内容必需非常确定:
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的列的条件能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结局的。
d、送达受盘人。
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发盘的四个要素。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人转变办法,或状况发生变化,这就必定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
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实行行动、阻挡它的生效。
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肯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
“一项发盘,即便是不行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假如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依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
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需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
但是,在下列状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a、发盘中注明白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行撤销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任该发盘是不行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任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行撤销的两种状况:
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
假如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发盘不行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行撤销”字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
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任该发盘是不行撤销的,并实行了肯定的行动。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
“一项发盘,即便是不行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这就是说,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得到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状况形成发盘的失效:
a.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b.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c.其它方面的问题形成发盘失效。
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措施形成发盘失效。
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别状况。
3、还盘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买卖,对发盘提出修改看法,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
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得到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4、接受所谓接受,就是买卖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
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
6.买卖磋商的次要环节
买卖磋商可以是口头的(面谈或电话),也可以是书面的(传真、电传或信函)。
买卖磋商的过程可分成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行少的,是达成买卖所必需的法律步骤。
发盘(Offer)也叫发价,指买卖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各项买卖条件,并情愿按这些条件达成买卖的一种表示。
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担当按发盘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发盘多由卖方提出(SellingOffer)。
也可由买方提出(BuyingOffer),也称递盘(Bid)。
实务中常见由买方询盘后,卖方发盘,但也可以不经过询盘,一方迳直发盘。
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中的买卖条件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看法,称为还盘(CounterOffer)。
在法律上叫反要约。
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发出的一个新盘。
原发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
还盘又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发盘因对方还盘而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加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买卖条件毋需反复。
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买卖条件,情愿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买卖的一种表示。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
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
如买卖条件简洁,接受中无需复述全部条件。
如双方多次相互还盘,条件变化较大,还盘中仅涉及需变更的买卖条件,则在接受时宜复述全部条件,以免疏漏和误会。
7.买卖磋商的步骤是怎样的
买卖磋商可通过来往函电进行,也可通过双方面谈。
一般来说,买卖磋商有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买卖、合同成立必不行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1)邀请发盘(InvitationtoOffer)邀请发盘是预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买卖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
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是每笔买卖必经的程序。
邀请发盘可有不同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询盘。
(2)发盘(Offer)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
(4)接受(Acceptance)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对发盘表示接受既可以通过来表示接受。
缄默或不行为本以使对方确信缄默或不行为是的惯例与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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