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工程经济冲刺必备考点及经典习题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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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经济冲刺必备考点及经典习题六
一建工程经济冲刺必备考点及经典习题(六)
1Z103060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
(一)工程造价的计算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如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来分,工程量清单计价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工料单价法;②综合单价法;③全费用综合单价法。
(1)工料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2)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
(3)全费用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Σ分部分项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费=Σ措施项目工程量×措施项目综合单价+Σ单项措施费
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其他
单位工程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单项工程报价=Σ单位工程报价
总造价=Σ单项工程报价
(二)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
1.分部分项工程量的确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是工程量清单编制人按施工图图示尺寸和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净量。
但该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的工程量应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以实体工程量为准。
2.综合单价的编制
综合单价的计算可以概括为以下步骤:
(1)确定组合定额子目;
(2)计算定额子目工程量;
(3)测算人、料、机消耗量;
(4)确定人、料、机单价;
(5)计算清单项目的人、料、机总费用;
(6)计算清单项目的管理费和利润;
管理费=人、料、机总费用×管理费费率
利润=(人、料、机总费用+管理费)×利润率
(7)计算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人、料、机总费用+管理费+利润)/清单工程量
【例】某工程项目土方工程采用人工挖土方、人工运输和机械运输,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挖土方数量为2000m3,投标人计算的施工挖土方数量为3800m3,取土外运,投标人计算的人工挖土费用为42000元,人工运土费用为15000元,机械运土费用为38000元,管理费用为人、料、机之和的14%,利润取人、料、机和管理费之和的8%,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考虑其他因素,投标人报价的挖土方综合单价为( )元/m3。
A.33.41B.58.48C.61.56D.73.1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综合单价的计算”
管理费=人、料、机总费用×管理费费率=(42000+15000+38000)×14%=95000×14%=13300
利润=(人、料、机总费用+管理费)×利润率=(42000+15000+38000+13300)×8%=8664
综合单价=(人、料、机总费用+管理费+利润)/清单工程量
=(42000+15000+38000+13300+8664)/2000
=58.482(元/m3)
(三)措施项目费计算
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综合单价法
适用于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主要是指一些与工程实体有紧密联系的项目,如混凝土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等。
措施项目费=Σ(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
(2)参数法计价
适用于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但在投标时很难具体分项预测,又无法单独列出项目内容的措施项目。
如冬、夜、二、已、安。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计算基数应为定额基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定额中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综合确定。
②夜间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③二次搬运费=计算基数×二次搬运费费率(%)
④冬雨期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⑤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计算基数×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费率(%)
上述②~⑤项措施项目的计费基数应为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3)分包法计价
在分包价格的基础上增加投标人的管理费及风险费进行计价的方法,这种方法适合可以分包的独立项目,如室内空气污染测试等。
二、招标控制价的概念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作为投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及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因为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
三、招标控制价投诉与处理
(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3)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4)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投标报价的编制原则
(1)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3)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4)投标报价要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承发包双方责任划分,作为设定投标报价费用项目和费用计算的基础;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划分不同,会导致合同风险分摊不同,从而导致投标人报价不同;不同的工程承发包模式会直接影响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费用内容和计算深度。
(5)应该以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作为投标报价计算的基本条件;
(6)报价计算方法要科学严谨,简明适用。
五、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审核
(一)单价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中最主要的是确定综合单价,包括:
1.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
在招投标过程中,若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投标人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若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二)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三)规费和税金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四)投标总价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六、合同价款的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1Z103070计量与支付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
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依据
计量依据一般有质量合格证书、《计量规范》、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和设计图纸。
三、单价合同的计量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施工中进行工程量计量时,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一)计量程序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监理人一般只对以下三方面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
(1)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3)工程变更项目。
四、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五、工程量清单缺项
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六、工程量偏差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1)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
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采用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即P1确定的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3)当P0 P1按照P2×(1-L)×(1-15%)调整 (4)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P2×(1+15%)调整 (5)当P2×(1-L)×(1-15%)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计价规范中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2)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七、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八、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据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作了以下规定: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 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4)赶工费用主要包括: ①人工费的增加;②材料费的增加;③机械费的增加。 九、暂列金额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作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十、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十一、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 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 十二、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原则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十三、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前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十四、施工索赔 (一)索赔的成立条件 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的三要素: 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合同相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二)承包人索赔 (1)人工费。 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2)设备费。 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 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的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号 条款号 主要内容 可补偿内容 工期 费用 利润 1 1.10.1 施工过程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 √ √ 2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 √ 3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和工程设备 √ 4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 √ √ √ 5 8.3 发包人提供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 √ √ √ 6 11.3 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 √ √ 号 条款号 主要内容 可补偿内容 工期 费用 利润 7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8 11.6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 √ 9 12.2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 √ √ 10 12.4.2 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后无法按时复工 √ √ √ 11 13.1.3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 √ √ √ 12 13.5.3 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 √ √ 13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 14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 √ √ √ 15 18.6.2 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 √ √ 16 19.2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和损失 √ √ 17 21.3.1 不可抗力 √ 十五、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十六、安全文明施工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一、工程量复核 投标人至少应重点核算那些工程量大和影响较大的子项。 当发现遗漏或相差较大时,投标人不能随便改动工程量,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自己的报价,但可另在投标函中适当予以说明。 二、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组成 现场管理费、临时工程设施费、保险费、税金等是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费用项目,需将其作为待摊费用分摊到工程量清单的各个报价分项中去。 1Z103080国际工程投标报价 国际工程投标总报价组成 国际工程投标总报价组成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 待摊费 现场管理费 工作人员费 办公费 差旅交通费 文体宣教费 固定资产使用费 国外生活设施使用费 工具用具使用费 劳动保护费 检验试验费 其他费用 其他待摊费 临时设施工程费 保险费 税金 保函手续费 经营业务费 工程辅助费 贷款利息 总部管理费 利润 风险费 开办费 分包工程费 分包报价 总包管理费和利润 暂定金额(招标人备用金) 三、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资金,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与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以应付意外情况,亦称待定金额或备用金。 每个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均应将此暂定金额数计入工程总报价,但承包商无权做主使用此金额,这些项目的费用将按照业主工程师的指示与决定,全部或部分使用。 四、国际工程投标报价决策的影响因素 (一)成本估算的准确性 (二)期望利润 (三)市场条件(四)竞争程度 (五)风险偏好 五、国际工程投标报价的策略 1.生存策略2.补偿策略3.开发策略4.竞争策略5.盈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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