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和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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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关于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党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广大农民的经济收入稳步提高。
农民手里有了钱,最迫切的愿望就是修房造屋,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
于是,各地农村掀起了建房热潮。
一幢幢漂亮、气派的农房,成了新农村一道道亮丽的风景。
然而,令人忧心的是,农民在建房施工过程中却屡屡发生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沉重的损失,成了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不和谐因素。
农民所修建的住房一般都只有二、三层,二、三百平方米,无论是施工规模,还是施工难度,都无法和城市建筑工程相比,但城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率相对很低,而农村近年来因建房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却居高不下。
我县因农村建房施工发生施工人员伤亡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案件每年都有十多件,而且,这还不包括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部分纠纷。
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轻者造成施工人员伤残,重者造成死亡,经济损失少则数万元,多则一、二十万元,不但使受害者及其家属承受巨大的心理伤痛,还不得不垫付巨额的医药费,而且雇主和房主也面临着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经济索赔,背负着沉重的经济负担,有的还因经济赔偿问题引发新的纠纷。
面对这种状况,我们不得不思索:
农村建房为何安全事故频发?
一、目前农村建房安全现状
近几年,我县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农村普遍掀起了“建房热”,这一方面反映了农民的富裕程度,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问题.由此引起的质量安全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处理也越来越难.它严重困扰着我们建设主管部门。
怎样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政府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
一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规模快速增长。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持续增加,占农村建设总投资的比例逐年上升,我国每年农村住宅竣工面积都保持在6亿平方米以上,农村住宅建设逐步注重质量和功能,新建住宅中楼房所占比重逐年增长。
二是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有所上升,虽然近年来重大房屋垮塌质量事故发生在城区内的逐年减少,但质量安全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农村或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并呈上升趋势。
二、当前农村建房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农村建设作为新农村的“重头戏”,成为关注的热点。
农民安居乐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农村建房安全是农民安居的保证。
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显得相当重要,也面临着任务重、责任大等考验。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房户和承包安全意识不强,对建房中易发生伤亡事故重视不够,不设安全网,不发安全帽,人员随意走动等问题不断,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纠纷。
二是技术水平较差,建房无资质、无图纸、无专业技术、无完整安全设备发生事故,引起纠纷。
农民所修的房屋因规模小,金额不大,无法雇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修建,一般都是将房屋施工承包给农村的包工头。
这些包工头绝大多数都没有建筑施工的资质,他们既没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也没有保障施工安全的工程设备,就连施工人员也是在施工时临时找的。
还有一部分农民在修建房屋时甚至找亲戚朋友帮忙,自己修建。
这是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有时连老、弱、病、残也上架高空作业,是导致无设计图纸、施工队伍无资质、无施工监理单位建设的农居房存在的直接原因。
主要原因一是农民法制意识比较薄弱。
村干部也曾大力宣传了私房施工的图纸要审批、工程队的资质要审批,但大多村民置若罔闻,请的都是当地的泥瓦匠、无资质的工程队,他们除了经验,几乎毫无专业的基建知识。
村干部就算发现了违章施工,也没有强制的执行力,只能出于责任心善意地提醒:
施工要注意安全。
徐此之外别无他法。
不审批,请无资质的施工队伍,能节省成本。
他们从这点出发,什么安全意识、法制意识都抛在脑后,甚至不知道,不审批是违法,出了严重事故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农民的安全意识薄弱。
搭建的脚架、扶手不稳固,特别是对受力重、易磨损的部位不随时检修加固,埋下了安全隐患。
建房过程中偷工减料现象十分严重,有些新房沙浆中的水泥含量不足10%。
房屋结构不合理,造成砖柱失稳。
三是施工设备简陋,现在农村建房中所使用的建筑工具都是一些原始或比较简陋的工具,卷扬机、吊机、翻斗车等都是建筑行业中的淘汰设备,而有的施工队竟然缺乏安全帽等最为基本的安全设施,安全根本无法保障,发生事故后发生纠纷。
四是缺乏监督和管理,无监理、无材料试验,农村建房都是农户自筹资金不可能支付监理及材料试验等费用。
农民建房无合法性审批,房屋设计的安全性、施工队的资质、技术水平、安全设施是否齐备、施工操作是否规范等方面缺乏监管,增加了安全事故多发的因素。
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的缺陷使我们的行政管理把更多的资源、经费和精力投到城市,而忽视了对农村的投入。
目前农村管理的触角不够多,很多地方都成为管理的死角。
一是农村建房管理方面缺少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农村建设规划存在漏洞。
农民不按规划建房,有的农民受“风水”意识的影响,一些房屋建设时喜欢选择在背山傍水的集雨地带或风口道边,洪水暴发,灾难在所难免,还有一些农民按自己的建房时间表操作,并且不是成排房子一起建造,而是两间地基的“项天立地”式楼房。
三是农村的管理体系比较薄弱。
监管的力度小,农民就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利用监管部门的漏洞,逃避了审批。
农村的实际情况与城市不同,导致农村建筑市场监管长期存在“缺位”。
农村建筑安全监管主要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而专门负责这一块工作的人手十分有限。
几个人面对这么大的一个区域,确实很难管得过来。
乡镇又没有专门管理建筑安全的专业部门,镇政府只能起兼管作用,但起到的作用又有限。
因此,管理“真空”到处存在。
对于农村建房,国务院早在1993年就颁布实施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也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上述法规和文件明确将农村规划区内修建的二层(含二层)以上住宅纳入建设管理范围,明确规定,农村修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从事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也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并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对农村建筑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2007年6月,针对部分省市农村建房过程中接连发生安全施事故的情况,建设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建设部门加强对农民建房安全进行监督,还提出对农民修建二层以下的住宅也要进行管理和指导。
但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未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农村建房过程中安全事故仍屡屡发生。
三、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要从根本上确保农村建房的安全,必须改革传统的农村建设管理体制,强化政府的指导与监管责任,同时,探索农村建设管理新的有效途径,做好广大农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工作。
一是完善立法,制订具体规范的农村建房法律、法规,使农村房屋建筑规范化。
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对按要求应申领《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不得办理房产权证等。
二是加大宣传,建房户和承包人缺乏安全意识,工人缺乏安全保护意识是该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政府职能部门要依靠乡镇基层组织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安全意识。
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讲解建房安全知识,向农民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利用生动的图片或黑板报形式使农民了解如何防范建房中的不安全施工行为,增强农民安全意识。
要广泛宣传房屋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树立质量安全意识以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从思想上筑牢安全生产的防线。
在乡镇村级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建房安全意识。
要完善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上报擅自加层、改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倡导村民在进行自建用房的拆、改、建时,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
三是加强监督,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成立农村建房安全监督指导小组,确定施工承包人为安全责任人,确保农村建房中的职能管理和监督不缺失。
乡镇政府部门也应当成立农村建房安全监督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应当着重检查农民建房有无签订合同,安全保护措施有无到位,如建筑工人进入施工工地有无带安全帽,对建二层以上的房屋有无架设安全保护网,对建房的施工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房户应指令改正,对不听从并不予改正的建房户应责令停止施工。
对于因人为不重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经济与行政上严厉追究责任人。
在建筑材料的供应上,要满足农民建房质优价廉的需求,村级组织可以出面协调,采取统一采购的方式,为建房的农民供应质优价廉的建筑材料。
四是加强培训,提高现有建设、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农村建房原来一般规定在二层以下,目前农村建房多在三层以上,甚至五层六层的都有,政府部门要对建筑工人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并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者不发给准入证和施工证。
五是引入强制保险制度,农村建房事故频发,赔偿较为困难,可尝试在农村建房中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建房户或承包人必须为建筑工人投保意外险,以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
六是抓报建审批,规范建筑管理市场。
从国家和地方层面研究和制定加强村镇建筑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服务的制度、措施和办法。
一是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的村镇建筑安全监管机制,健全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二是根据农村特点,制定村镇建设工程从建设规划、招投标、开工许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加以规范。
三是实行登记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
由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对参与农民建房的个体工匠实行申请登记备案制度。
特别是村委会要加强对农民拆、建房的安全管理,与业主签订安全保证书等。
在乡镇(街道)设专职或兼职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员,专门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对个体施工队伍实行资质管理,审查合格的方可承揽农房建设项目。
五是对村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及设施工程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并严格进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制度。
在农村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在建房前都应向乡镇报建备案,项目开工前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开工审批证书,并由乡镇定位、划线后,方可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乡镇要经常对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遏制事故苗头,确保施工安全。
七是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各地建立和落实农民住房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制度,对不执行“一书一证”制度的,要采取措施,责令整改。
要重点加强对农民建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一律不准施工,要求各乡镇(街道)加强建设工作管理力度,对农村农民建房的存在问题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大检查,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处理。
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建检查组,对辖区内在建的乡镇建房、农民自建房进行一次全面质量安全大检查,将建房户姓名、建筑质量、建筑层数、个体工匠姓名及资质证编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规划审批流程等情况进行造册登记,逐一排查,做到不遗漏、真实全面。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立即发出书面停建通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方可允许继续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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