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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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灵石11能源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部编写
二0一三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职业卫生责任制3
第二章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5
第三章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6
第四章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7
第五章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制度8
第六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9
第七章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0
第八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2
第九章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15
第十章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防护设施使用管理制度16
第十一章作业场所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18
第十二章职工健康监护制度19
第十三章职业卫生告知制度20
第十四章职业病管理制度21
第十五章职业卫生奖罚制度22
第十六章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24
第十七章职业病危害及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26
第一章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包括:
1、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
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安排职业病人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
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职业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方面的日常事务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关于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基层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查处。
3、负责对基层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指导和督促各基层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好新入矿职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培训工作,并保证其培训时间、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5、负责制定公司关于职业卫生培训的年度及季度工作计划,并做好组织、落实兑现。
6、协调基层单位对诊断的职业病人员根据规定调整工作岗位。
7、参加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监部职业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基层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2、组织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
4、参加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总工办职业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在组织认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矿井技术改造项目中,对涉及职工职业卫生健康的项目,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审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相关控制措施。
4、负责组织公司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的科研攻关,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5、参加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生产建设部职业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各生产矿井所开展的井下各作业场所的空气温度、湿度、氧气浓度、各种粉尘浓度以及CH4、CO、CO2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监测或监测不达标的场所及责任人,按照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2、参加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3、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参加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五)党群工作部职业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责
1、督促并协助基层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2、对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对基层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纠正。
3、就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纠正。
当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责任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向公司提出整改建议。
4、当发生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要求责任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工作现场。
5、教育职工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六)财务部职业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所确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资金的筹集,保证项目资金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
2、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投入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二章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
一、各用人单位应成立职业卫生工作小组,定期召开相关会议。
二、职业卫生办公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要有专门记录。
会议的主要内容:
1、对上一阶段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总结。
2、对目前职业卫生存在的问题研究纠正方案。
3、对违反职业病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处罚。
4、研究下一步职业卫生工作方案和措施。
三、职业卫生工作小组应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向安监部和人力资源部汇报职业卫生开展工作状况、存在问题以及纠正方案。
接受安监部、人力资源部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
一、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标准》,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按照“安全发展”和“科学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并认真抓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各单位必须制订职业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包括远期目标、近期目标。
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目标是:
近期目标:
有毒有害场所职业卫生达标率达到80%以上,职业病危害评价率达到100%,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率达到100%,有毒有害场所职业卫生达标率达到90%,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远期目标:
不再发生因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职业病,其有毒有害场所职业卫生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四、各用人单位应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并对计划中的内容逐项加以实施,确保按计划组织兑现。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的奖罚制度。
第四章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
一、基层单位每年底向公司上报职业卫生项目申报计划。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基层单位职业卫生项目申报计划,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措施计划,做到项目、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四落实。
二、公司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稳定职业卫生投入资金渠道,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投入,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和装备水平。
三、职业卫生投入资金的来源
1、煤矿安全费用。
每年按照国家、省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从煤矿安全费用中列支职业卫生项目的投入。
2、企业成本(费用)。
对用于新增或更新职业病危害防治系统及设施、添置监测设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补贴、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保险、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培训、职业卫生奖励、推广应用相关技术、职业病治疗康复、控制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如不属于煤矿安全费用列支的范围,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四、职业卫生投入资金的管理
对纳入煤矿安全费用列支的,按照安全费用管理要求实行资金专户储存,按项目进行统计。
其它投入纳入生产经营资金进行管理,并对支出情况建立台帐进行统计。
第五章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职业卫生与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努力增强全体干部职工职业病防治意识,提高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水平。
二、定期举办职业卫生与健康知识培训班。
新工人入矿(司)必须进行职业卫生与健康培训,将职业卫生与健康内容纳入岗前培训教学计划,系统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
三、把新入矿(司)职工培训作为重点,职业卫生与健康方面的知识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的职业卫生与健康方面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
四、以培训骨干为重点,带动全体职工对职业卫生与健康知识的学习。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邀请专家、学者举办职业卫生与健康知识讲座。
五、每期培训班要落实好教师,制定培训计划,认真组织教学,并将培训情况整理成册,归档管理。
六、培训内容必须包括:
职业卫生与健康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和煤矿自救互救知识。
七、定期对测尘人员进行培训。
测尘人员要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矿井整体布置情况、熟悉本工种的工作程序掌握《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尘规定、掌握本矿的粉尘源及防治重点。
八、每期培训班要加强管理,严格考核。
凡缺课者,必须补课;凡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补考。
第六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为目标,以控制职业危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为重点,将所有涉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纳入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结果同时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验收结果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章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有效地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确保职工安全健康,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排查制度,对下列易于产生职业病卫生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排查。
按照公司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能管理部门每周、区队每天、班组和车间每个班的要求,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排查。
一、粉尘防治方面
对防尘系统、防尘管路、防尘水源及采掘工作面等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的综合防尘设施、措施,必须定期排查,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测尘人员对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工班个体和定点呼吸性粉尘浓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分散度等进行检测、化验,并采取降尘、消尘措施,保证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噪声防治方面
各矿井在对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局部通风机等噪声设备选型时,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对各矿井目前在用的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局部通风机等噪声设备,每月进行一次隐患和噪声危害排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噪声危害测试。
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
当大于85dB(A)时,必须为职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当大于或等于90dB(A)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有毒有害气体防治方面
对作业场所中的一氧化炭、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等有毒有害气体,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采取防治措施,保证检测次数和检测时间符合其相关规定。
同时,按照矿井每月、职能管理部门每周、区队每天、班组和车间每个班的要求,至少进行一次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排查,确保有毒有害气体允许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防治方面
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氡及其子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排查,确保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氡及其子体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高温防治方面
各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机电设备峒室的空气温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测,同时,按照矿井每月、职能管理科室每周、基层区队和通风工区每天的要求,对各高温作业场所进行一次排查。
以上所排查出的职业卫生危害等危险源,必须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列出处理计划,同时,要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整改责任人,并严格进行考核。
第八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煤矿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受职业卫生危害等危险源的威胁,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安全事故,为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调集公司救援队伍、技术与装备,迅速、有效地组织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范围,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应急救援制度。
一、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
1、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启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自救。
2、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全体职工都必须支持、配合、服从事故救援,并提供事故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二、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施救工作,指挥部设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
(一)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协调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施救。
2、组织制订并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计划。
3、统一调配施救的人员、物资、装备。
4、协调解决救援所需的其它事宜。
(二)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
董事长
副总指挥:
总经理
成员:
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公司安监部、人力资源部、生产建设部、财务部、总工办、党群部、调度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1、救援办公室
⑴负责组织拟订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
⑵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⑶负责协调、调配施救物资、装备。
⑷负责有关资料的搜集、保管,协助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2、施救组
(1)主要职责
⑴根据事故灾情,具体制订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⑵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受灾人数等,制订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⑶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
⑷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行动。
(2)组成人员
组长:
常务副总经理
成员:
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公司安监部、生产建设部、人力资源部、总工办等部门负责人。
3、善后组
(1)主要职责
负责处理事故受伤或死亡人员的救治、抚恤、安置。
(2)组成人员
组长:
总经理助理
成员:
人力资源部、行政办公室、党群部等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的相应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公司指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4、后勤保障组
(1)主要职责
组织护卫队维护事故发生区域的治安,如事态严重,即向政府及公安部门提出治安请求。
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急救药品等。
负责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
(2)组成人员
组长:
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
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等相关人员。
三、应急救援程序
接到事故发生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公司调度室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公司领导根据事故性质等具体情形,下达公司职业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作战命令。
作战命令包括动用救护队人数、装备、奔赴地点,提出作战要求及应注意事项。
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程序示意图
第九章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一、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检查管理工作。
二、必须制订并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三、必须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职业健康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常抓不懈。
五、必须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备的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六、必须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
七、必须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八、必须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制度。
九、接受职业卫生监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十、必须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公司、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十一、必须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十二、必须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依照相关规定,接受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十三、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及有职业禁忌的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同时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
第十章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防护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1、各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监测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建档,集中管理设备说明书和技术文件,按计量检定周期对计量仪器设备进行送检,记录使用过程中的技术状态、故障、事故、计量检定等,并及时整理,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2、监测人员使用监测设备,必须熟悉其性能、原理、操作、保养、维护和一般故障的排除方法,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监测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使用监测设备,保持监测设备整洁、完好和安全,认真及时填写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使用记录。
4、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申请维修。
性能达到正常并进行校验或检定后才能继续使用,并及时填写仪器维修记录。
5、监测人员应对监测设备进行日常保养维护,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确保仪器设备性能正常,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6、经过检定的监测设备应标有“合格”、“准用”或“停用”的标记,监测人员不得使用“无标记”、“停用”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设备进行监测分析工作。
7、需降级或报废的监测设备,经检定部门检定确认,由监测设备管理人员提出,报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报废手续。
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档案经鉴定后定期销毁。
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包括:
除尘、排毒净化、通风换气、事故应急救援、噪声控制、防暑、防寒、防湿、振动控制、非电离辐射防护、电离辐射防护等各类防护设施。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实行台帐管理,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档案,实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制度,确保防护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4、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停用、拆除防护设施。
需停用、拆除防护设施的,必须报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5、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更换或改造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
第十一章作业场所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按相关规定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三、自测项目应有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和条件,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四、监测项目和测试条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监测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六、监测频次应根据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变化情况以及危害程度分类,一般连续采样测定3天,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七、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和评价结果进行搜集、汇总、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上报有关单位。
八、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结果,并报公司和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九、特殊情况按相应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第十二章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从生产组织安排、经费等方面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二、按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间视同正常出勤。
三、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四、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五、按相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六、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三章职业卫生告知制度
一、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何预防。
二、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三、设置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
四、必须将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但必须保护个人隐私。
五、将诊断的职业病人员名单及伤残等级签定结果在公告栏公示。
六、在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十四章职业病管理制度
一、确诊为职业病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及上级单位进行职业病报告。
二、对职业病人员要及时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并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职业病人员各用人单位应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职业病人员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员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按社会工伤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业病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五、职业病人员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人员。
第十五章职业卫生管理奖罚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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