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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模板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银行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银行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标的
1.1甲方将位于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房屋”)出租给乙方。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计为平方米。
1.2甲方向乙方披露下列事实:
该房屋已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并已担保抵押。
二、租赁标的物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中的商铺作为非餐饮类商业用房使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未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
2.2乙方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房屋租赁以及物业管理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卫生、消防、治安、环保等相关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并服从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2.3甲方有权对租赁用途的适当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如乙方违法本合同规定的使用用途,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13.3条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三、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3.1该房屋的租赁期限为_壹_年,房屋交付日于2016年6月1日。
该房屋起租日为20年月日,终止日为20年月日。
3.2自房屋交付日起算,乙方享有30天的装修免租期。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缴纳租金,但仍需在合同签定日向甲方预付免租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
3.3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将按照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将房屋租赁信息公布在区级国有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招租。
按价高者得,及同等价格下续租优先两项原则确定新一期租赁对象。
乙方如未参与投标,或投标未成功,即表明未能成功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当如期返还。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该房屋在乙方交还甲方时,应恢复至该房屋交付时的状态。
四、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及租赁保证金
4.1租赁期内,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该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计算方式为:
4.1.1该房屋租金采取每月固定租金的计算方式,该房屋物业管理费采取单位面积每月固定金额的计算方式。
4.1.2该房屋每平方米每天租金单价为5元,每月固定租金6387.5元(大写人民币:
陆仟叁佰捌拾柒元伍角整)。
4.1.3租赁费的支付方式为以每两个月为周期支付,实行先付后用的原则,首付租金起算日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共计12775元,首付租金在2016年6月16日前支付。
4.1.4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物业管理费单价为/元,每月固定物业管理费/元(大写人民币:
/)。
4.1.5该房屋免租期物业管理费用为/元。
4.1.6该房屋收取其他费用/。
4.1.7该房屋固定租金自起租日起1年内保持不变。
即2016年6月1日到2017年5月31日年租金为70262.5元(除去一个月装修免租期)。
4.1.8经甲方要求,甲方暂时保留对该房屋的物业费收取。
待甲方将物业费相关事宜确定之后再通知乙方,乙方承诺接受并履行租赁期间甲方对物业管理费的调整,但调整后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符合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相关规定。
4.2租赁保证金:
4.2.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19163元及能源保证金3000元共计22163元。
投标保证金10000元直接转为本合同租赁保证金。
差额部分12163元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付清.甲方在收到此租赁保证金后出具收据给乙方。
如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每月固定租金发生增加,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相关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保证金补足。
4.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保证金用于抵销其任何应付款项。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敦促其依约履行。
若经敦促乙方仍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则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租赁保证金来抵偿任何乙方应付未付之款项和/或应赔偿甲方的损失(以下统称“应付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通信费、停车费及滞纳金、违约金等。
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有关已经扣除的租赁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租赁保证金补足至第4.2.1款约定的金额。
如乙方未能及时补足租赁保证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行使解除权前,每逾期补足一日,乙方仍应按未补足租赁保证金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2.3本合同终止,若租赁保证金扣除应付款项后仍有剩余,甲方应在乙方按照第9条约定交还该房屋之日和乙方办妥第12.5款后7个工作日之内将保证金余额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
五、水电费
5.1甲方已为此房屋独立安装了电表,每月按电表计量数字向乙方收取电费标准。
5.2甲方有为租赁房屋独立安装水表的,甲方按水表计量数字每月向乙方收取水费。
5.3如遇上海市供电公司或供水公司调整电价或水价,甲方也在相应时间调整电价或水价,但甲方有义务提前予以书面告知。
六、租赁保证金、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时间
6.1乙方在签定本租赁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赁保证金及3000元能源保证金,本租赁合同生效。
6.2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在前一期的后十天内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
6.3甲方每月在第6.2条约定的5个工作日前,派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抄见电费和水费,出具列有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对账单。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上述费用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
七、房屋使用要求
7.1乙方根据自身办公如需要进行室内再装修,设计该房屋内的装修、间隔等符合消防、建筑等有关规定。
有关装修设计图交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方可施工。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审核的图纸施工。
施工时严格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所制定的关于该区域的其他规定,接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的现场监督。
7.2乙方在该房屋及该区域内的一切活动应以其自己名义进行,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产品;不得欺骗顾客非法牟取暴利;商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售出商品实行“三包”。
7.3该房屋地面上放置物品的重量承载不能超过250公斤/平方米。
甲方保留规定该房屋内所有设施设备和物品的重量和放置位置的权力,以使荷载分布均衡。
7.4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制造噪音、振动及对第三者的滋扰,包括但不限于从电视机、收音机和其他物品发出的声音。
7.5在出现可预见的可能对该房屋造成损害的天气前,乙方应采取一切保护措施,防止该房屋受到损坏。
7.6未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外放置任何物品,不得在该区域内的公共区域堆放或留置货物、家具、垃圾等,不得堵塞上述地段及消防疏散通道,影响消防设备的取用,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作展览、派发宣传品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乙方承担在该区域内公共区域放置物品、举办各类活动或由于乙方违反消防有关规定引发事故、诉讼等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
7.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及其所在建筑物的外墙及屋顶搭建任何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在租赁房屋的外部安装任何天线或信号接收器。
7.8乙方不得允许其工作人员或他人在该房屋内留宿。
除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可在该房屋内经营餐饮业外,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烹饪、煮食。
7.9乙方须对其工作人员、访客的行为负责,并尽最大努力保证此等工作人员、访客将不会在该房屋内或该区域的公共部位内从事任何非法的和不道德的活动及可能对甲方或该区域其他使用人造成损害或妨碍的活动,不会从事对该区域内人员、房屋、财物造成干扰和损害的行为,不会将动物带入该区域。
八、房屋维修、装修和改建
8.1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其所属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尽量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8.2租赁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屋的装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在上述损坏或故障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维修,乙方应对甲方的维修工作进行配合。
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未能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未在上述损坏或故障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报修的,因此产生的扩大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8.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和该房屋装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持该房屋室内及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
若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乙方、乙方人员或代理人的过错、过失和/或疏忽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在上述损坏或故障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前来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应在为防止扩大乙方财产及乙方人员所遭受的损害的限度内进行临时性的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通知乙方限期采取补救和修复措施,乙方应在指定期限内将该房屋、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维修并恢复至该房屋交付时的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若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进行维修,甲方可委托他人进入该房屋代为维修,乙方应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4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租赁房屋、增设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改变建筑结构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停止并恢复房屋原状并承担相应费用,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予以赔偿;对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8.5乙方改建、增建或扩建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在将该房屋交还甲方时或根据甲方的要求在与该区域其他房屋使用人发生相邻纠纷时将经过改建、增设或扩建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恢复至该房屋交付时的状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需要而增加该房屋的供电、电讯等配套设施及容量。
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自行向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接装费用及所需器材和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8.6若在租赁期内和实际使用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房屋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其装修,并独自承担该等整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影响相邻房屋其他使用人而产生的责任与费用。
甲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及费用,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害和损失。
8.7在租赁期内,甲方具有重新装修、增加、减少、处分该区域任何部分(乙方租赁房屋除外)及设施、设备的权利,甲方如拟装修、改建、增建、或扩建装修该房屋,须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但无需经过乙方同意。
乙方承诺在甲方行使该等权利时提供便利和配合,如甲方对该上述行为对乙方使用该房屋产生重大妨碍,甲方进行上述行为期间的租金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但乙方不得因该期间租金无法协商一致而妨碍甲方对该房屋行使上述权利。
九、房屋的返还
9.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向甲方返还该房屋。
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9.1.1乙方将该房屋恢复至甲方将其交付给乙方时的状况,或经甲方书面认可的可租用、良好使用的状态。
9.1.2甲乙双方共同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了验收,乙方对损坏部分(自然磨损者除外)进行了必要的修缮或赔偿。
9.1.3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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