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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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
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
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
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
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
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
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
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
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
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
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
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
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
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
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
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
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
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
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
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
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
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
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
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
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
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
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
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被告为学校;被告为教师;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
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
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
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1、追求享乐心理
这是大学生中较为普通的一种心理现象。
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收入,但一些人往往又追求高消费、摆阔气,整天想着不劳而获,做人上之人。
这类大学生的家庭条件往往并不困难,但他们追求高消费,享乐成了优势需要,一旦手头“吃紧”,向家里伸手又难以满足时,便产生通过盗窃、诈骗等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动机。
某重点大学学生高某其父母皆为工薪阶层,入学不久他找了女朋友。
起初,家里每月给的600元的生活费完全可以应付每个月的生活开支。
但是,从第二学期开始他经常带着女朋友出入宾馆、饭店,600元的生活费显得捉襟见肘。
于是,他整天与朋友一起潇洒之后想得最多的就是怎样能弄到钱。
2001年5月的一天,他同寝的李同学亲戚给他捎来2000元,还未来得急存入银行,便被高某盗走。
案发后,高某被开除学籍,同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高某追求享乐的心理需求,导致了他犯罪行为的发生。
据资料显示,目前大学生盗窃行为及个别女大学生卖淫行为的发生,主要原因都是追求享乐。
2、打击报复心理
大学生正处于心理成熟的过渡期,看问题缺乏全面性,对困难和挫折缺乏想象力,有较强报复心理。
有的人恋爱不成而生恨,有的人被对方非礼后千方百计寻求报复,有的人仅仅因为一两句话或一点小事,就认为被对方侮辱便想伤害对方。
吉林省某高校学生江某下课后与女朋友一起回寝室,迎面走过来的同专业男同学刘某看了女朋友一眼,江某大为不快,与刘发生口角,进而殴打在一起。
在两人撕打过程中,江觉得没占到便宜,在女朋友面前很没有面子,后又回到寝室拿来一把水果刀,将刘某刺伤,造成重伤害。
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时被学校开除学籍。
由报复心理引发的犯罪在青年人违法犯罪中占较大比例。
江某即属于报复心理很强的一类人。
大学生青春年少,血气方刚,对事情缺乏忍耐,动辙报复于人而酿成终生大错,小不忍则乱大谋,自古成就大事者,必先学会忍。
否则,你报复我,我再报复你,那世界将永无宁日。
3、寻求刺激心理
大学生普遍具有较强的求知求新欲望,但如果在求知求新过程中低级的情绪体验—寻求刺激成为优势需要时,往往会迎合那些情调低下的东西或满足自我畸形的求新求奇的心理,而形成不正常的寻求刺激心理。
南京某高校一位女大学生煞费苦心设计作案手段实施盗窃。
每每盗窃成功后,又将盗来的物品精心销毁或遗弃。
被捕后她坦言:
“我模仿警匪片中的情节,每次作案时都很有成就感,特别刺激”。
该女同学为满足享受刺激的心理需求而触犯国家法律,一方面反映出其法律观念的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她极其稚嫩和为享受刺激而苦心设计刺激的不健康心理状态。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心理问题而引发犯罪的案例。
4、逆反心理
这是一种故意对对方的要求采取相反的态度和言行的心理状态。
青年学生中常会出现的个别人“不受教”、“不听话”,与教师“顶牛”、“对着干”现象。
这种与常理背道而驰,以反常的心理状态来显示自己的“非凡”、“高明”的行为,往往来自“逆反心理”。
某高校学生王某家庭经济富裕,在学生中间很有优越感,平时对辅导员或班级干部的要求、号召一向不太买账。
有一天,下课后他故意从写有“禁止穿越草坪”处穿过。
校园管理人员上前阻止,他不但不听从劝阻,反而殴打管理人员,致使该管理人员左眼失明。
王某因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王某有禁不止,明知故犯,以此来显示自己非同一般,多么了不得,这是典型的逆反心理在作怪。
作为大学生违反学校规定,故意践踏草坪实属不该,故意伤害他人更是法律所不容,其中的教训值得吸取。
5、嫉妒心理
嫉妒心理是面对他人的某种优势而产生的不愉快的情感,它俗称“红眼病”。
这是对别人的优势以心怀不满为特征的一种不快、自惭、怨恨、恼怒,甚至带有破坏性的负感情。
青年学生一方面由于心理发育不完全成熟,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交往范围日益扩大,置身于一种充满竞争的学校或社会环境中,于是个别差异在相互交往中被突出了。
因此,优势地位成了他们追求的目标,进而看到别人的长处,而自己又无力或不愿改变现状,于是就对对方表示不满、怨恨,甚至加以损害。
某高校女大学生孙某以优异成绩考入该校生物工程专业。
入学初她因高考成绩突出被推选为班级学习班长。
一段时间之后,班级团支部调整,她有意当支部书记,但未能如愿。
结果是她同寝的另一名女同学吴某因工作能力较强、爱好广泛、群众关系好而以高票当选。
对此,她心理很不是滋味。
有一天她趁上课之机,悄悄溜回寝室盗走了吴某的随身听、手机充电器、衣服、化妆品等,总价值3000余元。
吴某发现被盗后,立即到学校保卫部门报案,案子很快告破,孙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孙某由于自己被冷落而嫉妒人气旺盛的吴某,并把对吴的嫉妒渐渐地演变成制裁,这是一种非常愚蠢的做法。
到头来对别人制裁不成,自己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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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指2016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2016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于对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林森浩投毒案终审维持原判:
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一、案例:
xx年9月下旬,浙江温州警方宣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28”跨省抢劫杀人案告破。
令人震惊的是,干下抢劫杀人重案的犯罪嫌疑人罗吉军和卓科,竟是从长沙岳麓山下某知名高校走出来的“天之骄子”。
而他们作案的动机,则是为了获取创业的“第一桶金”,早日实现当老板的梦想。
他们此前还在深圳劫杀了一名的哥。
沉迷程序设计误了学业
今年27岁的卓科,1978年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仁寿县一个贫困的小山村。
1998年,卓科以优异成绩考入长沙某知名高校的数学与计量经济学院,成为村里走出来的第一名大学生。
读大二时,卓科还保持着勤奋的本色。
但他看到身边的同学一个个谈起了恋爱,经常在饭店和歌舞厅出入,心理便失衡起来。
从1999年下学期开始,卓科便很少参与班上的集体活动,甚至和同寝室的同学都很少交流,整天沉溺于网络之中,琢磨着那些在外人看来极其乏味的程序代码。
读大三那年,他设计编写的“企业资源计划软件”,令国内多家知名软件公司的老总刮目相看,纷纷邀请他去工作。
由于卓科一门心思想着自己的程序设计,导致学业每况愈下。
2002年6月大学毕业时,由于差了个学分,他没能拿到毕业证书。
尽管如此,他还是在一家高科技公司找到了工作。
老总对他非常赏识,打算只要试用3个月就办理转正手续。
可惜3个月后,他因拿不出大学毕业证书,只得选择主动辞职。
结识损友劫杀的哥
就在卓科的人生陷入低谷的时候,他遇上了一个所谓的朋友——罗吉军。
罗吉军也是四川人,1998年同样毕业于长沙那所知名高校的化工系。
由于校友兼老乡关系,两人很快便成了“铁哥们”。
罗吉军当时系广州一家集团公司的部门经理,日子过得非常滋润,公司还为他配了专车。
但没过多久,随着该公司原负责人因经济问题出事,罗的日子便不好过了。
罗干脆辞掉工作,和卓科来到深圳“闯世界”。
可他们在外面奔波了好些天,也没有找到工作,两人的积蓄很快花光了,连房租都拖欠了一个多月。
xx年9月的一个夜晚,罗吉军专门将卓科约到海边,两人作了一番“推心置腹”的交谈后,罗吉军鼓动卓科和他一起找有钱的老板下手,自己筹钱办企业当老板。
两人一拍即合。
此后一段时间,罗吉军和卓科悄悄地跟踪那些坐名车的老板,伺机寻找下手的机会。
可这些老板大多带有保镖,防范非常严密,令他们无法得手。
于是,两人只得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为了方便跟踪那些老板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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