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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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文件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锡银发〔2018〕53号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市
财政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无锡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各类创业者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程,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制定了《无锡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无锡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人力资源
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市财政局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7日
附件
无锡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大对各类创业对象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江苏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南银发〔2017〕66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58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7〕3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由承办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按照规定的贷款程序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对象个人创业的贷款业务。
担保基金可由担保机构运营管理,也可由经办银行直接托管,负责为创业对象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通过协商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与人民银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签署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商业贷款,可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小微企业贴息贷款纳入全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扶持对象(以下简称创业对象)具体包括:
重点创业对象:
大学生(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网络商户。
其他创业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其他城乡各类创业对象。
第六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一定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信用记录良好。
(二)在本市具有经营活动场所和经营项目,即经工商登记注册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或依法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经认定开展网络创业。
(三)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有市场前景、风险可控,创业对象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或资产投入,能够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
第七条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创业对象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共同创业或经营项目带动就业的,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根据创业对象经营活动、资金周转和反担保情况,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
贷款到期确需延长的,经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同意,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
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创业项目好、并实现带动就业的创业对象,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继续贷款期间按照不高于首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比率的50%给予贴息。
第八条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最高可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鼓励倡导经办银行按照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
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收费。
第九条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
(一)对重点创业对象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对其他创业对象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
(二)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第三章担保与反担保
第十条担保基金应在经办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担保基金由担保机构运营管理的,应与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单个经办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应不超过其对应的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
财政部门负责对担保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担保基金按照以下模式进行运营管理和风险分担:
(一)担保贷款模式:
由运营管理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对创业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损失风险由担保基金全额代偿;对创业担保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贷款损失风险由担保基金承担80%,担保机构承担20%。
(二)银行直贷模式:
由直接托管担保基金的经办银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损失风险由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按协议约定比例分担,担保基金代偿不超过80%。
第十二条创业对象应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反担保,具体包括:
(一)自然人反担保。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抵押反担保。
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动产、动产、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
(三)质押反担保。
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股权、债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等;
(四)第三方机构反担保。
各类市场主体、经济组织、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等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的创业对象可免除反担保手续,由担保基金提供信用担保:
(一)被评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的创业对象;
(二)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资信情况良好的创业对象;
(三)创业项目经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模式)或经办银行(银行直贷模式)综合评估通过,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创业对象。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依规申请。
由创业对象向经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报《申请创业贷款诚信承诺书》(附1)和《无锡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附2)。
(二)资格审核。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创业对象个人身份、经营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到经营活动场所实地调查,拍照存档,并在审核表上盖章确认。
(三)尽职调查与审核放贷。
1.担保贷款模式。
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创业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个人信用报告,实地考察经营项目、抵质押物、第三方保证,审核同意的承诺提供贷款担保。
经办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对创业对象的贷款申请独立审批,审核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开立账户、发放贷款等手续。
2.银行直贷模式。
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对创业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个人信用报告,实地考察经营项目、抵质押物、第三方保证,审核通过后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开立账户、发放贷款等手续。
第十五条创业对象应严格按照规定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项目开办经费、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并依据借贷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时偿付贷款利息和贷款本金。
第十六条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建立高效的审批机制,缩短审批时间,简化贷款申请和审批手续,优化服务流程。
贷款期间,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对创业对象进行回访,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检查,重点关注创业对象或项目经营异常情况。
贷款到期,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督促创业对象履行借款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展期则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七条创业对象未能按时归还到期贷款本息时,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积极催收逾期贷款。
经催收仍无法收回贷款的,逾期记录纳入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地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市场准入、工商注册、银行信贷等方面进行限制,停止其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各类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对创业对象经营情况等进行定期回访调查,对创业对象经营情况出现异常等情况及时反馈,并协助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贷前服务、跟踪检查、逾期催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单个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余额/全部贷款余额)达到10%时,该经办银行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经人民银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同意后,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创业担保贷款逾期率达到20%时,应终止与该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合作。
第二十条单个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达到其对应的担保基金存款余额5倍时,该经办银行应暂停受理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及时提出担保基金增补申请,经人民银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增补担保基金。
第二十一条经办银行要按照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
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银行内部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二条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当年新增发放贷款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给予奖励。
(一)担保贷款模式
对经办银行、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笔给予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额度的0.5%手续费补助;当年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当年应收回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5%以上(含),再分别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5%给予奖励。
担保机构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对象个人免除担保费,每年由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增发放贷款金额的1%向担保机构支付手续费补助;按笔给予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额度的0.5%手续费补助;完成当年新增发放贷款协议目标任务的,再按当年新增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
(二)银行直贷模式
对经办银行、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笔给予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额度的0.5%手续费补助;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含),再分别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5%给予奖励。
经办银行完成当年新增发放贷款协议目标任务的,再按当年新增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
第五章小微企业贴息贷款
第二十三条对小微企业商业贷款存续期间新招用毕业五年内大学生、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
第二十四条小微企业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贷款贴息:
已取得商业贷款的小微企业,在商业贷款存续期间新招用人员符合规定的,可在商业贷款到期并正常还本付息后,经银行核实贷款信息,向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填报《无锡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审核表》(附3)、《小微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附4),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五条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逾期贷款代偿、追偿与核销
第二十六条创业对象个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担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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