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总则》笔记.docx
- 文档编号:1256233
- 上传时间:2022-10-19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57.67KB
最新《民法总则》笔记.docx
《最新《民法总则》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民法总则》笔记.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民法总则》笔记
民
法
总
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第1章、民法概述
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
第2章、民法基本原则
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
第3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第4章、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5章、法人
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
第六章、其他组织
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特征、种类
第8章、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9章、代理
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10章、时效与期限
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
第1章民法概述
民法:
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特征:
1、主体平等性
2、客体广泛性
3、民事内容对等性
4、民事行为任意性
民事主体平等表现:
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
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财产关系:
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房屋等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
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
人身关系:
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关系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
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
主体不同
限制不同
转让性不同
保护不同
姓名权
个人
无限制
无转让性
受精神损害制度保护
名称权
组织
受登记限制
有转让性
不受
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存在平等性,只要有民事人格权,皆为平等。
存续无限性,存续于其生存的始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身份权:
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身份利益之权利。
身份权包括:
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身份权。
产生方式
可剥夺性
性质
荣誉权
通过程序产生
可剥夺
身份权
名誉权
自然产生
不可剥夺
人格权
身份权特征:
产生的前提性、存在的隶属性、财产内容的间接性。
民法只调整具有国家强制意义上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效力的适用范围:
从人、时间、地点和事项角度。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原则:
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补充。
民法对时间的适用原则:
民法公布生效或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新法废旧法
旧法与新法抵触
宣布失效
我国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即新颁布施行的民事法律只适用于该法律生效后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对地点的适用范围原则:
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驻外使馆、在我国领海外航行的船舶与领空外的飞行器等进行的民事活动,适用我国法律。
第2章、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
对民法所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制定、解释、研究民法的共同准则。
特征:
非规范性、相对确定性、强制性
功能:
立法指导、行为准则、民法解释的补充依据
内容:
1、平等原则:
民事活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能意志强加的原则。
主体人格、法律地位、合理、补救的平等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依法按照自己意志自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
意思表示、行为自由;自己行为自己负责
3、公平合理原则:
民事活动及其后果都要公平合理的原则。
权利义务对等、等价有偿、补救合理、责任公平、纠纷衡平
4、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动要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不隐瞒、履行义务、不乘人之危、执行善后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的内容与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行使背离或超越界线的权利以防他人合法权益受害的原则。
行使权利的时间、场合、程度、方式是否妥当
民法的适用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实在法优于习惯法
第3章、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是一种法律关系
2、是自愿设立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主体:
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依自行或他行而能够得益的取得权利的资格。
特征:
民事权利由法律赋予
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某种民事利益
行使方法为自行或他行
支配权:
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
权利人基于原权或派生权而请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
以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行使权利的限制:
1、违背公序良俗的权利行使。
2、违背经济效益的权利行使。
3、丧失公平合理的权利行使。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一般通过私力救济和公立救济两大途径得到保护
法律提倡尽量通过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只有在不得已情况下才允许适当采取合法私力救济的手段。
民事义务:
指法律直接规定或民事主体自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即不问民事主体意思如何,都应履行并不得随意变更或免除。
特征:
法定或者意定
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在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第一性义务后所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
特征:
1、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
2、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
4、由当事人早法律允许范围协商
民事责任承担形式:
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4章、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地位或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
一般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参考其他证明,医院证明证据力最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人在同一事件中的死亡无法确定其先后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2、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若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若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而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植物人不能算死亡,享有继承权,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利益予以保护。
民事行为能力:
以民事主体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限制
能力始终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
没有限制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在年龄、智力等方面有限制
始于有意思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条件
行为效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状态正常,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1、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2、2、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不会因为主体欠缺行为能力而产生瑕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从事的民事行为与行为人的年龄与智力水平相适应。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纯获利益行为有效
2、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纯获利益有效
2、简单民事生活行为一般有效
3、除以上两种行为外,其余均无效。
监护: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和保护的制度。
特征:
1、监护对象特定
2、监护主体必须有资格
目的:
1、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2、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监护种类
未成年人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
1、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父母丧失监护资格时,由第二顺位法定监护,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第三顺位法定监护人,兄、姐担任监护人。
3、没有法定监护人时,父母所在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由其他亲属自愿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
1、遇争当或推脱担任监护人时,可以相互协议,协议不成,可由有关组织指定。
2、未经有关机关指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则不予受理。
委托监护人
监护人变更条件
1、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2、监护人不履行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
3、有利于被监护人前提下,可协商变更,且无顺位,
民政部门为无条件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
监护人范围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朋
其他
没有上述监护人时,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单位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数量
监护人可以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位中的多个。
其他亲朋担任监护人条件
1、本人愿意担任
2、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单位同意
监护人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
2、照顾被监护人,不得虐待
3、教育被监护人
4、保护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需要法定监护人同意
6、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4、违反监护职责
5、自愿辞去监护
住所
自然人住所:
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地点,是自然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中心地。
我国公民一人只能有一处住所。
一般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居所:
自然人为特殊目的而暂时居住的处所。
住所分类:
法定住所、意定住所、拟定住所
含义
目的
条件
程序
法律后果
撤销条件
宣告失踪
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1、要存在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法律事实
2、须具备下落不明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
时间为满2年,战争为结束后满2年,起算点一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总则 最新 民法 总则 笔记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