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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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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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规定
锦州工务器材厂标准化委员会发布
2007-07-20实施
2007-07-01发布
设备管理规定
Q/JGQ308.01-2007代替Q/JGQ308.01-2004
Q/JGQ
沈阳铁路局锦州工务器材厂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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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7.5.1的要求而制定。
为保证产品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必须对生产设备严格控制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使之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以保持生产过程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本标准的格式和编写要求按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第6章的规定。
本标准代替Q/JGQ308.01-2004《设备管理规定》,与Q/JGQ308.01-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设备检修规范、单项设备完好标准及红旗设备标准”相应内容。
本标准由沈阳铁路局锦州工务器材厂技术设备科(标准化)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沈阳铁路局锦州工务器材厂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由沈阳铁路局锦州工务器材厂技术设备科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良生、武生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JGQ308.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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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JGQ设备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JGQ构成固定资产的机械动力、起重运输设备的控制和管理。
2职责
2.1总工程师为机械动力、起重运输设备综合管理的主管领导。
2.2技术设备科为机械动力、起重运输设备综合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设备的控制和正确有效的运行。
2.3维修车间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修理、改造工作。
2.4各车间负责设备的使用及日常保养等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前期管理
3.1.1设备选型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比选论证。
3.1.1.1适用性、可靠性、维修型、经济性、先进性;
3.1.1.2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
3.1.1.3价格、交货期、服务信誉及使用单位的评价;
3.1.1.4符合国家劳动保护、环保、节能等规定。
3.1.2设备购置由技术设备科根据选型方案,填写“设备购置申请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与制造厂或供货单位签订合同。
3.1.3设备到达后,由技术设备科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开箱检查,尽快安装使用。
质量问题要解决在保修期内。
3.1.4设备安装、调试要按照供方提供的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3.1.5设备验收由技术设备科组织相关部门、施工单位进行。
验收合格后填制办理“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
3.1.6全部安装记录和设备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等),由技术设备科建档保管。
3.2基础管理
3.2.1技术设备科应根据《铁道部设备分类代码》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分类编号,设置标牌,建立“机械动力设备台账”,并做到账、卡、物相符。
有特种编号的设备,除填写设备编号外,还应将特种编号填入设备台账的备注栏内。
3.2.2技术设备科要正确、及时填写“设备情况年报表”、“设备情况季报表”、“设备增值动态表”,并按时上报。
3.2.3预计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应办理封存。
设备封存、启封应填写“设备封存(启封)申请表”,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3.2.4封存设备必须挂“封存”牌,并用塑料罩罩上。
3.2.5封存设备的技术要求
3.2.5.1滑动面要涂油,并贴上油纸,做好防腐工作;
3.2.5.2放净冷却水,并放干内部存水;
3.2.5.3切断电源;
3.2.5.4放松各承重件、皮带;
3.2.5.5密封各部孔、口,要防止杂物与尘土落入;
3.2.5.6各润滑部位应加足润滑油;
3.2.5.7各部螺丝处要涂上润滑油;
3.2.5.8设备进行全部擦拭,保持整齐、清洁。
3.2.6封存期间的保养
每年的七月份~八月份,对设备进行全面擦拭,重新按照3.2.5进行保养。
3.2.7启用封存设备,必须进行全面保养,确认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满足产品工艺要求,方可进行使用。
3.2.8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空压机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3.2.8.1严格履行购置、安装、大修、改造申报审批手续,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许私自购置、安装、大修、改造。
安装、大修、改造必须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3.2.8.2安装必须按国家关于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的规定执行。
安装完后,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验收,在取得检验合格证、使用证、注册后方可投入运行,并按照设备建档要求及时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3.2.8.3司炉工、吊车司机、空气压缩机司机、试验工、电焊工、厂内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可上岗操作;汽车司机必须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3.2.8.4特种设备运行时,当班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设备安全运行的各项规定和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做好运行、交接班等记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
3.2.8.5锅炉运行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炉。
——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见不到水位;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水位表或安全阀完全失效;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人身安全;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危机锅炉安全运行;
——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尾部烟道内严重堵灰,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时。
3.2.8.6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机修理,待完好后再使用。
——主梁挠度超限;
——大、小车走行轮磨损超限;
——制动失效;
——钢丝绳超限;
——大、小车限位装置及起升限位失效;
——各部连接螺栓松动;
——导电滑线有破损;
——有严重啃道现象;
——吊钩开口度超限或有裂纹,磨损超限;
——绳夹有碳渣,裂纹表面缺陷。
3.2.8.7空气压缩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机修理,待完好后再投入运行。
——空气压缩机或电机发生异音或有烧焦气味时;
——各温度读数超过规定值或压力表读数不在规定范围内,且调整无效时。
——供水不足,冷却水中断;
——空气压缩机严重漏气或气缸、冷却器漏水时;
——电流读数突然增大或减小时;
——电机滑环、电刷发生较大火花时。
3.2.8.8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部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2.8.8.1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部工作前,必须将炉筒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在锅筒内进行工作,应有人监护。
3.2.8.8.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它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
3.2.8.8.3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时,照明电压不许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
3.2.8.9开水器严禁承压使用,各管路必须畅通无阻。
直通大汽的排汽管不许加阀门。
车间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操作开水器,在往开水器送汽时,操作者必须先小开送汽阀门试送汽,同时对开水器的工作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停止送汽。
确认无误后,方可大开阀门送汽。
3.2.8.10检修吊车时,必须拉断电源,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3.2.8.11锅炉必须有水处理设备与之配套方可运行,水处理人员必须按时检验,按时排污,并做好“锅炉水质化验记录”。
3.2.8.12特种设备必须按检修周期并根据实际技术状态按时安排大、中、小修。
3.2.8.13每年进行一次设备检验,对检验出的问题定期整改。
3.2.8.14各类设备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检验一次;吊车大钩每年探伤一次,填写“探伤报告单”;锅炉、压力容器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一次,当对设备技术状态发生质疑时,可提前进行水压试验。
3.2.8.15龙门吊停止作业时,必须将防风装置上好。
3.2.8.16特种设备的一生管理、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文件。
3.2.9设备调拨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3.2.10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
——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因扩建、改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因能耗过大,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国家明令淘汰的。
3.2.11凡需要报废的设备,由单位主管领导、专业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
符合报废条件的,填写“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未经批准报废的设备不得拆除,已批准报废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3设备使用与保养
3.3.1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操作规程。
3.3.2使用设备必须执行两定(定人、定设备)、三包(包使用、保养修、包保管),并填写“设备包机人名单”。
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并取得设备操作证,方可使用设备。
3.3.3设备使用人员要按照三好(管理好、使用好、养修好),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养修、会排除故障)范围的要求使用设备。
禁止超负荷、拼设备和精机粗用。
3.3.4设备使用者要对设备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
3.3.5设备的使用、保养质量按下列办法检查考核。
3.3.5.1检查项目
a)设备外观包括电机外壳、电机皮带、罩及随机附件等不得有油污、黄袍、锈、铁屑或在设备上放置零件、工具等;
b)各运动表面保养:
轨道、丝杠、齿条、挂轮、卡具等不得有油污、铁屑、锈痕;
c)设备工作场地不得有杂物,加工件不得乱堆放或和图纸混放在一起;
d)有润滑工具(油壶、油枪等);
e)润滑工具清洁;
f)按设备要求及时给油润滑;
g)润滑油清洁;
h)油杯、油池等有油线、有油,无脏物、异物,油孔、油嘴内无异物;
i)油箱内油量符合设备润滑要求,冷却液清洁,无脏物;
j)定人、定机、有操作证;
k)无违章作业;
l)附件不丢失,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并按规定使用安全装置;
m)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及运行记录。
3.3.5.2使用保养合格标准:
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在三处及以下;但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损坏、或不按规定使用;无证操作;违章操作,每发生一项即为不合格。
3.3.5.3总工程师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厂设备、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车间主任或设备管理人员),对车间设备使用保养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厂设备管理人员随时检查。
3.3.5.4对保养不合格设备,每台罚车间50元~100元。
3.4设备修理
3.4.1设备修理分:
大修、中修、项修、小修、临修(含巡检)。
3.4.1.1小修:
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清洗及调整,修复或更换磨损及不能维持使用到下次修理周期的零部件,效能要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3.4.1.2项修:
根据设备的结构和使用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对其中丧失精度或达不到工艺要求的某些项目进行针对修理,修复项目的效能要满足或高于生产工艺要求。
3.4.1.3中修:
对设备部分或全部解体,除完成小修各项工作外,应恢复主要几何精度和能力,修复或更换磨损超限的部件,保证应用到下一次中修或大修;
3.4.1.4大修:
对设备进行全部解体,修复或更换全部磨损超限的部件,全面恢复设备性能,主要几何精度(能力)达到出厂标准或合同要求,保证应用到下一次大修;附属设备及电气装置与主机同时修理。
3.4.1.5临修(含巡检):
对临时发生的设备损坏、不安全因素进行修(处)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4.2技术设备科设备检修管理的主要职责:
3.4.2.1编制设备年度大、中、小修计划。
3.4.2.2按月下达月度设备检修计划。
3.4.2.3负责设备大修的实施、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3.4.2.4负责设备检修的软件归档工作。
3.4.2.5负责设备及附机的外委修理工作。
3.4.2.6负责配电所、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的年检工作。
3.4.2.7负责设备管理与检修的厂级考核工作。
3.4.3车间设备检修管理的主要职责:
3.4.3.1根据技术设备科下达的月度设备检修计划,并根据修程规定的检修范围和设备的实际技术状态,编制“设备检修单”中的计划修理内容,并组织实施,填写实修记录。
3.4.3.2负责设备的中、项、小修和临修(含巡检)工作,并做好检修中的质量监督及检修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3.4.3.3负责“设备检修单”及记录的填写和上报工作。
3.4.3.4负责检修备件及原材料的采购计划提报、验收工作。
负责自制配件的计划、加工和储备工作。
3.4.3.5参加厂里组织的设备大修质量监督及验收工作。
3.4.3.6负责需技术设备科委外修理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参与委外工作。
3.4.3.7配合做好配电所、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的检验实施工作。
3.4.4技术设备科于每月25日前下达下月设备检修计划,车间要根据检修计划的安排,在下月的生产中合理配置设备,做到适时检修。
如检修日期确实与生产冲突,车间可根据生产情况在月内调整检修日期,月内完成检修计划即可。
3.4.5检修中需更换的配件,要及时提报采购计划或及时制造。
3.4.6“设备检修单”要按要求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写。
有关人员的签字不得漏签。
并于次月2日前将“设备检修单”上报技术设备科一份。
3.4.7设备临修严格执行“设备临修记录(通知)单”制度。
当设备发生损坏时,由操作者或使用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填写“设备临修记录(通知)单”送交维修车间或维修班组。
维修车间或维修班组接到“设备临修记录(通知)单”后,立即前往修理。
检修后按“设备临修记录(通知)单”上的内容、要求,双方填写清楚、完整、齐全,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后,由操作者或使用车间有关管理人员送交车间设备工程师;车间设备工程师月末将“设备临修记录(通知)单”装订成册,并于次月二日前上报生产供应科一份。
3.4.8设备巡回检查执行下列规定:
3.4.8.1巡检周期的划分:
轨枕车间轨枕生产设备每班巡检一次;其他设备每周巡检一次。
3.4.8.2对巡检的要求
a)巡检必须认真按照要求进行,检查出的不良处所及处理情况要填写“设备巡回检查记录簿”,检查人签字;
b)巡检时必须携带常用工具、量具或简易诊断仪器;
c)巡检人要与使用人密切配合,相互介绍情况,共同研究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d)对特殊过程的设备要进行重点检查;
e)特殊过程包括:
混凝土搅拌(水计量系统、减水剂计量系统、沙石计量系统、水泥计量系统)、钢丝张拉(千斤顶、小车、操纵台、供油系统)、蒸汽养护、尖轨淬火系统;放松应力系统。
3.4.8.3巡检的范围
3.4.8.3.1机械部分
a)滑动面是否有拉伤、研伤,结合面间隙是否适当;
b)连接传动机构结合是否良好,声音是否正常;
c)冷却、润滑、液压、气路系统工作是否正常;
d)各部温升情况;
e)各连接螺丝及基础螺丝是否松动;
f)变速操纵机构是否可靠;
g)各运动部件是否良好;
h)各种仪表作用是否正常。
3.4.8.3.2电器部分
a)电机温升、音响是否正常;
b)电压、电流显示是否正常;
c)各种开关、接触器接头、制动装置、传感器是否良好;
d)保险丝是否良好,其容量必须与电机容量一致,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e)配线、接地线是否牢固;
f)各种仪表作用是否正常。
3.4.8.3.3安全防护装置及操作情况
a)起重机大小车限位、防撞、各机械皮带等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牢固可靠;
b)压力表等各种仪表检验是否过期;
c)使用人是否按操作规程操作。
3.4.8.3.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进行处理或修复。
a)设备转动或滑动面新出现拉伤、研伤时;
b)设备发生振动、异音或使用技术性能明显降低时;
c)设备机械、电器和安全防护装置的不良部分已影响到产品质量或危及设备、人身安全时。
3.4.9设备检修人员要对所检修设备的检修质量负责。
机械车间所使用的设备中修后六个月内,小修后三个月内不应有故障。
轨枕车间所使用的设备中修后三个月内,小修后二个月内不应有故障。
3.4.10技术设备科根据全厂大修资金情况和设备技术状态编制“年度设备大修建议计划”,报计划财务科。
计划财务科报厂研究,经上级批准后实施。
大修后的验收工作由技术设备科组织进行。
3.4.11考核办法:
3.4.11.1对车间计划检修完成情况的考核:
采用每月随时抽查的方法,即根据车间安排的检修日期查看当日的检修设备。
如没按期进行检修,则视为该台设备没检修。
如车间调整检修日期,则以调整后的检修日期为准。
3.4.11.2对检修质量的考核:
a)设备检修单上必须有设备使用者签字,否则视为检修质量不合格;
b)以走访使用者对被检修设备的质量反映情况判别被检修设备合格与否;
c)有关技术规范与要求没达到则视为不合格;
d)对其他指标与内容的考核:
以记录、报表和工作开展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
3.4.12对车间完成检修工作(包括软、硬件)情况的奖罚规定:
3.4.12.1设备计划检修兑现率要达到100%,检修质量必须全部合格,每有一台不检修或不合格罚车间50元~100元。
3.4.12.2达不到第3.4.9条规定的检修质量要求,视情节每台罚车间50元~100元。
3.4.12.3机械车间故障停机时间暂不考虑;轨枕车间故障停机时间每12小时班允许40分钟,每8小时班允许28分钟,当月累计计算,每超1小时,罚维修车间20元,每节1小时,奖维修车间20元。
3.4.12.4不按要求记录、不按要求巡检,罚责任车间30元~50元。
3.4.13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要以设备修理复杂系数为计算修理费用、劳动量和停修时间的主要依据。
3.4.14按照《设备检修周期结构表》的规定和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编制设备修程。
设备检修周期结构表中规定的时间,可依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延长或缩短。
3.4.15设备检修人员应该做到:
熟练掌握修理技术,做到“两不”(不漏检漏修、不违章作业)“三懂”(懂设备构造性能、懂修理工艺、懂技术标准),“四会”(会检测、会修理、会分解组装、会调试);
3.4.16设备大修的验收工作,由技术设备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设备的中、小修验收工作由承修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3.5改造与更新
3.5.1设备更新与改造必须按权限审批后实施,设备改造后要及时组织试用和技术鉴定,改造部分的技术资料要全部归档。
3.5.2转让和报废的设备所取得的效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更新。
3.6设备安全管理
3.6.1各类设备都应有安全装置和防护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6.2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使设备质量和技术性能降低,影响正常使用,均为设备事故或故障。
3.6.3设备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按该类事故定性:
3.6.3.1特大事故
a)设备连续停用时间在30d及以上;
b)修复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
3.6.3.2重大事故
a)设备连续停用时间在15d及以上;
b)修复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
3.6.3.3一般事故
a)设备连续停用时间在5d及以上;
b)修复费用在2000元及以上。
3.6.3.4设备故障
a)设备连续停用时间在5d及以下;
b)修复费用在2000元及以下。
3.6.3.4.1修复费用指恢复设备原技术状态所需直接工料费或事故报废的设备价值;
3.6.3.4.2设备连续停用时间以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停机到设备恢复使用的时间计算(停机等配件时间除外)。
3.6.4设备事故、故障的处理办法
3.6.4.1凡发生设备事故、故障后,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保护好现场,逐级向上级汇报。
3.6.4.2技术设备科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
不需保护现场时,立即组织维修单位抢修,并将事故情况及处理方案报主管领导。
3.6.4.3凡发生设备事故、故障所在车间必须在三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召开分析会,找出发生设备事故、故障的原因及责任者,制定今后预防措施。
同时填写“设备事故、故障报告”报技术设备科。
3.6.4.4当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启动执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6.5处罚办法
3.6.5.1设备故障:
对责任者处以50元~200元罚款。
3.6.5.2发生设备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处罚,执行《锦州工务器材厂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3.6.5.3设备安全管理发生A类、B类问题的处罚,执行上级及厂有关规定。
3.6.5.4设备工作方面的罚款,只能用于奖励设备使用、保养、维修、防止设备事故、故障方面有突出贡献人员。
3.6.6防止设备事故、故障奖励办法
a)防止故障奖励50元~100元;
b)防止一般事故奖励100元~200元;
c)防止重大事故奖励300元~500元;
d)防止特大事故奖励500元~1000元;
e)对抢修设备事故中有突出贡献人员奖励50元~200元。
3.7教育与培训
对设备管理、使用和维修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要纳入全员教育培训计划,由综合科、安全质量科计划、组织、实施,使上述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3.8检查、考核、评比与奖励
3.8.1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及时进行设备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集中力量组织整改。
3.8.2设备完好标准
3.8.2.1设备性能良好,动力设备的出力能达到规定标准,机械设备精度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设备运转时无超温、超压现象;
3.8.2.2设备运转正常,零部件齐全,没有较大的缺陷,磨损程度不超过规定的技术标准,主要的计量仪器、仪表和润滑系统正常;
3.8.2.3原材料、燃料、油料等消耗正常,基本没有漏油、漏气、漏电、漏水现象。
3.8.3设备技术状态分为四级,一、二级设备为完好设备。
3.8.3.1一级设备:
主要精度(能力)能达到原设备出厂标准。
3.8.3.2二级设备:
符合完好标准。
3.8.3.3三级设备:
达不到完好标准,有缺陷,带病运转或停机待修设备。
3.8.3.4四级设备:
待报废设备。
3.8.4单项设备完好标准及评定原则
3.8.4.1完好标准
3.8.4.1.1金属切削机床(O类)完好标准(一至六项为主要项目)
a)精度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或主要精度能达到原出厂标准;
b)各部传动系统运转正常,工作性能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或能达到原设计要求;
c)润滑冷却系统装置齐全、管路畅通,油标醒目,油质符合要求,基本无漏油、水、电、气等现象;
d)各操作系统安全灵敏可靠;
e)电气系统装置齐全,性能可靠,动作灵敏;
f)主要滑动面只有轻微研痕及伤痕,或有研伤但其深度不超过0.2mm,宽度不超过10mm,长度不超过滑动面长度的十分之一,或有碰伤印痕深0.55mm,直径5mm,每平方寸不超过三处并已处理者;
g)零部件完整,随机附件齐全,保管妥善;
h)内外清洁,外观油漆良好或有小量脱落,标牌齐全清晰,无黄袍,油垢等;
i)安全防护装置完善可靠,保证安全生产。
3.8.4.1.2锻压剪冲设备(一类)完好标准(一至六项为主要项目)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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