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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格评定北京理工大学邮件系统
校学位[2013]2号
关于印发《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格评定、上岗备案和注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格评定、上岗备案和注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2013年2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届第十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现予以下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格评定、上岗备案和注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
资格评定、上岗备案和注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博士生导师队伍是我校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主力军,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博士生导师上岗动态管理制度,解决博士生导师逐年增加和研究生招生规模基本固定的矛盾,大力提升博士生导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1.强化岗位意识,充分体现博士生导师是为培养博士生而设立的工作岗位,实施博士生导师资格与上岗招生分离。
博士生导师资格是具有博士生招生和培养工作的基本条件,博士生导师资格相对长期稳定。
2.建立博士研究生导师上岗动态管理制度。
博士生导师上岗是通过备案或注册方式进行,即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后,必须通过上岗备案或注册后方可上岗招生。
对于部分优秀博士生导师实行上岗备案制度,其他博士生导师实行上岗注册制度。
每次备案或注册的有效期一般为四年。
3.博士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依据学校导师整体水平和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动态设定,重点关注博士生导师近四年培养博士生的质量、科研项目、学术产出等几方面。
4.坚持竞争上岗,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保证质量,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二、博士生导师资格评定
(一)组织及时间安排
博士生导师资格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每年开展一次。
(二)申请条件
已是我校博士生导师者,其资格自动获得;对于我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经人事处认定后,可直接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新申请我校博士生导师者,其申请条件如下:
1.我校在岗的教授(研究员),年龄在57岁以下;或我校在岗的研究成果突出的青年副教授(副研究员),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对于主持国家重大专项、“973”、“863”、国家自然科学重点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层次高、经费足的科研项目的青年教师可不受职称限制。
2.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优良学风。
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履行博士生导师的职责,身体健康。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
能及时掌握本学科主要研究领域的国际发展前沿、国家重大需求,所从事的研究工作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学科前列。
具体要求见附件中第一项第1条。
4.承担较高水平的研究课题,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保证博士生进行课题研究和提供所需的费用。
具体要求见附件中第一项第2条。
5.具有较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至少已完整地培养过相关学科的一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
(兼职/企业博士生导师可不做要求)
6.兼职/企业博士生导师申请条件同上。
合理控制兼职博士生导师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学科博士生导师总数的10%。
(三)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所在学科责任教授小组和学院审核;
3.博士生导师资格审核小组初审;
4.公示;
5.校外三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正高以下适用);
6.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8.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发布。
三、博士生导师的上岗备案和注册
(一)组织及时间安排
博士生导师上岗备案和注册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每年开展一次。
(二)申请条件
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院士不受年龄限制,前五批博导年龄不超过65岁),可申请上岗备案或注册。
1.已是我校二级及以上教授、长江学者、杰青、高端引进人才、徐特立特聘教授等的博士生导师,可申请博士生导师上岗备案。
2.其他博士生导师,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保证博士生进行课题研究并为其提供所需的费用,可申请博士生导师上岗注册。
具体要求见附件中第二项。
(三)审批程序
1.备案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所在学科责任教授小组和学院审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发布。
2.注册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所在学科责任教授小组和学院审核;
(3)博士生导师注册审核小组初审;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发布。
四、兼职/企业博士生导师的注册
(一)注册范围
具有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院士不受年龄限制,前五批博导年龄不超过65岁),实行博士生导师上岗注册制度。
我校兼职院士、长江学者、杰青、高端引进人才、徐特立讲座教授等,可采取上岗备案方式。
(二)注册条件
注册条件可参照我校博士生导师注册条件,同时要配有校内协同指导的博士生导师。
(三)注册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所在学科责任教授小组和学院审核;
3.博士生导师注册审核小组初审;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发布。
五、第二学科博士生导师的资格评定、备案和注册
1.我校在岗教师如有必要进行跨学科招收博士生时,应先取得第二学科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同本办法第二项。
2.申请人应在第二学科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并在第一个学科完整地培养过一届博士生。
3.申请第二个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时,申请人在第一个学科的成果原则上不能重复使用,科研获奖、科研项目如属跨学科,可按学科贡献大小按比例划分,博士生课题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归属其所在学科所有。
4.第二学科备案或注册程序同本办法第三项,在第二学科博士生导师注册时,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使用要求同上。
六、调整学科博士生导师的资格评定、备案和注册
1.我校在岗教师如有必要进行调整学科招收博士生时,应先取得新学科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同本办法第二项。
2.申请人应在新学科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并在原学科完整地培养过一届博士生。
3.新学科博士生导师备案或注册程序同本办法第三项。
七、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与博士生招生上岗反馈机制
1.博士生导师在培养研究生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培养效果不良情况,则停止下一年度上岗。
具体情况见附件中第三项。
2.导师或其指导的博士生出现严重学术道德问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视情况决定导师停止上岗至少一年。
3.出现其他有关博士生招生和培养质量等问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视情况决定导师是否停止上岗。
八、附则
1.通过上岗备案或注册的博士生导师,可列入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简章,参加招收博士生。
在有效期内,如导师在五年内即将达到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则停止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
2.各学科可在学校注册条件的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或审定时,需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出席会议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会议有效,会议决定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即为表决通过。
4.本办法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开始实施。
《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和招生确认工作实施办法》(校学位[2009]4号)同时废止。
5.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博士生导师资格和上岗注册基本要求
一、博士生导师资格基本要求(近五年)
1.学术成果要求
工、理、管科:
在第一层次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第二层次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文科:
发表SSCI收录论文1篇;或CSSCI收录论文5篇。
2.承担科研项目和经费要求
(1)主持纵向科研项目1项。
(2)承担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
工科60万元以上,理科30万元以上,文管20万元以上。
二、博士生导师上岗注册基本要求(近四年)
1.学术成果要求
工、理、管科:
在第一层次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第二层次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第二层次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第三层次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文科:
发表SSCI收录论文1篇;或CSSCI收录论文4篇。
2.承担科研项目和经费要求
(1)主持纵向科研项目1项。
(2)承担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
工科45万元以上,理科20万元以上,文管15万元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不良情况具体认定
近四年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中,累计出现二个D,或者C和D累计出现三个(说明:
同一位导师所指导的所有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按次进行统计,包括第一次评阅和第二/三次重新评阅)。
四、几点说明
1.学术期刊的层次划分同《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校学位[2012]5号)(简称要求)中的学术期刊分层次说明,但要求中“其他成果说明”不适用。
2.学术成果和承担科研项目以北京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兼职/企业博士生导师除外)。
3.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有共同通讯作者的论文只计一次)。
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的,可视为第一作者。
4.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论文的申请人,其他可不作要求。
5.文科指应用经济学和教育学;理科指数学、凝聚态物理、理论物理、化学、统计学;管科指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工科指其它我校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
6.考虑在学校博士生导师资格和上岗注册改革初期,特提出下列成果可以替代发表学术论文的过渡办法,但原则上每类成果只能替代1篇学术论文,成果替代办法见
(1)-(4)条,除第
(1)条外,其它各条自2015年起不再适用。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有证书)1项,可替代第一层次论文1篇;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5)1项,可替代第一层次论文1篇;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8)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排名前5)1项,或三等奖(排名前3)1项可替代在第二层次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3)以第一或第二发明人在本领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可替代在第二层次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4)在本领域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可替代在第三层次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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