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加盟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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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加盟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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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加盟协议书
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协议书
第一部分序言
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更好地满足顾客用药需求,
保证给用药者提供安全可靠地药品,以及便利的购药条件,同时明确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总部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共同协商,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协议有关的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由特许人开发、完善成型,用于药品零售店经营,具有统一性、独有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服务标志、模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分店”:
指使用属于特许人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的药品零售店。
“公司形象”:
加盟店因使用特许人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受许人加盟资格
1、申请加入成为特许人连锁加盟店需具备如下条件:
1药品从业人员具有法定允许经营的营业执照,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特许人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特许人认可的合格者;
3经特许人考察,被认定药店人员组成和门店设施设备符合GSP的相关要求;
4保证加盟后经营活动合理合法,不做违反规定的经营,如有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受许人承担并扣除其保证金;
5同意本协议书的全部内容,服从本部管理并参加本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2、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三条特许给予及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承诺。
合同期内,加盟店要服从总部的统一管理、统一的商号、统一的标识,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核算、统一服务标准和统一管理标准,特许人给予受许人使用总部开发的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属于特许人的独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承认特许人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特许人所独有。
3、特许人须适应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的研究、完善。
4、加盟店除自身商铺外,不得使用本部商标。
5、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特许人经营技术资产。
第四条店址选择、变更及新店设立
1、受许人选择的加盟店店铺的店址须经特许人认可后方可进行变更。
2、特许人须保持分店商圈的合理分布,并且不得在已有加盟店的乡镇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公司店铺(此条款不适应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
3、因地理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加盟店变更在第2款规定区域的店铺时,应当向特许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4、特许人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并须对新店址及店面进行重新考察并协助开业。
5、受许人应支付特许人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的相关费用。
6、受许人除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再新设公司店铺时,必须与特许人就该新设店铺另行签订协议,并应按合同内容,另行向特许人支付建店相关费用。
7、前款加盟金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考察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费用(不包括特许金、保证金)。
第二部分价格
第五条加盟金、特许金、加盟保证金
1、加盟金、特许管理金:
a.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每年支付元作为特许管理金,用于为受许人接受特许人经营技术资产、日常管理、事务性管理、商标使用等特许连锁费用,及用于加盟店员工培训、接受教育的费用(每年与签订此协议的当月初交与特许人)。
b.不论是本合同是否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终止合同,都不退还特许加盟金和管理金。
2、加盟保证金:
a.合同签订后,为保障受许人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受许人须在本合同签约是向特许人交纳元的加盟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交与特许人)。
b.特许人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受许人经营的加盟店拖欠的债务。
为避免损坏特许方的形象,受许人在接到特许人的抵扣通知后,须马上向特许人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用以补充加盟保证金。
c.加盟保证金不计息。
d.除用于充抵欠特许人债务外,受许人不得对加盟保证金作其他任何处理。
e.无论特许人在法律上或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因受许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特许人具有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要求索赔的权利,索赔金优先以受许人的加盟保证金充抵。
f.除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营业象征一年后,总部应归还加盟店全部保证金。
3、受许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保证金、特许管理金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三部分协助
第六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各加盟店办理开业所需的证件,办理此证件前需各加盟店准备好所办证的资料。
主要是执业药师证或药师证及办证所需的资金。
法定代表人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受许人。
2、营运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消防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房屋租赁证、工商营业执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证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各加盟店承担;各加盟店所发生有关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纠纷及其他一切费用与特许人无关。
3、加盟店在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所须相关证件尚未取得前,不得擅自开业,因违规开业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加盟店自行承担。
4、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期本合同执行期间根据经营的需要,特许人必须向受许人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5、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经理和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特许人规定的教育、培训、指导和管理,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6、开业后,如特许人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业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全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7、加盟店开业前五天,特许人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8、加盟店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经营列会及特许人召开的其它临时经营者会议。
临时会议特许人应提前三天通知开会事宜。
9、除前款规定会议外,总部不定期向加盟店派遣营销部负责人进行指导、检查。
10、加盟店在接受特许人营运指导时,经经营者同意或店经理同意,允许特许人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11、加盟店在接受特许人营运指导时,允许特许人及特许人的代理人检查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实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第七条加盟店立地条件调查及开发相关事项
1、特许人应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店面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
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总部统一规定的标准要求。
3、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应委托特许人指定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曾建、改建和内外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察。
4、新建、曾建、改建、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特许人从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的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中招标决定。
5、按照GSP要求,加盟店内必须有相适应的经营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的布置应符合GSP要求和公司统一模式,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和GSP达标要求,加盟店同意店面的设备、设施、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定符合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样式。
6、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特许人指定者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设施、装置、用具、招牌等物品。
7、对于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特许人要认真研究,并与受许人协商,决定其样式、品位、品质等并帮助实施。
8、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发票、购物袋、标签、销售用品等及其他运营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特许人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9、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四部分商品供应
第八条药品的购进、配送、销售及促销
1、购进:
a、加盟店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由总部统一配货,不得私自购进,并保证所进商品不得再转给其他药店经营。
特许人划分区域对加盟店进行统一配货,所需费用由总部承担。
b、加盟店若在市场调查中发现特许人供货价高于市场正规渠道货价时,可向特许人提出申请,由特许人协助或共同进货。
如受许人私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引起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引起的行政处罚或违规行为由受许人承担全部责任。
2、配送:
a、配送药品计划,由各加盟店通过公司系统上报总部配送中心,根据上传计划配送药品,原则上应保证在五天内补齐缺货。
b、对于厂商铺货的药品,加盟店不得拒收。
结算方式按正常配送结算。
c、配送药品价格执行统一加盟店配送价格,原则是平进平出,配送药品结算方式,实行现款现货(最长结算时间不得超过7天,最大欠款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d、公司总部配送的药品加盟店应按照要求验收上柜,对出现的批号、数量不符,包装残损等情况应立即退回,配送药品时要求配送单据、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各项签字手续等齐全。
3、销售:
a、加盟店所售商品应按总部要求的包装和统一价格出售,不能进行擅自变更。
b、销售处方用药时必须凭处方销售,遵循先进先出销售原则,对症售药。
c、因地区差异,总部对不同地区会有相关的建议价格,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可上下浮动5%)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以书面形式向特许人说明情况,特许人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4、促销:
a、特许人要有计划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促销活动。
b、加盟店可以单独或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但必须事先向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征得特许人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九条药品的退货: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要求为受许人配送的药品,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货。
如有特殊情况可与特许人协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对新开连锁店在开业后1个月内可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及用药习惯进行药品结构调整,首批定单商品自定单产生日起30日内可进行调换货,但调换比例不得超过首批定单总金额的30%,但以下情况严禁调换货:
a、药品出现包装残损、污染等影响二次销售的不予调换;
b、药品效期在6个月内含6个月(180天)内的商品不予调换;
c、药品属于畅销、打折药品、进货时享受优惠政策、附带赠品的不予调换;
d、药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与公司仓库现存药品的日期批号不符者不予调换;
e、药品非公司渠道配送的不予调换,且一经查实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置。
f、因保存不当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不予调换,并责令其停止销售并由公司质管部处理。
g、包装注明遮光、冷藏等特殊储藏、运输要求的药品不予调换;
h、以上退换货无仓库、业务、质检部门核实签字的不予调换。
第五部分日常运作
第一十条商品摆放标准及服务的质量管理
1、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统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要求所有加盟店的门头、灯箱、广告、服务标准用语、事务公开栏、物价牌等标识牌的尺寸和内容必须按照公司统一标准制作。
(要求见附件二)
2、药品摆放按照GSP要求执行,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中药饮片、易串味药品、拆零药品应专柜陈列。
加盟店须严格按照GSP要求从事药品经营,并随时接受公司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即使整改。
3、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式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员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一条物品的保养、维修
1、加盟店要维护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
必须经常清洗、检查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他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2、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总部相关警告提示后5日之内仍不见改善,特许人可委托第三方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3、受许人同意,在特许人认为有必要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加盟店检查店铺、设备的保养状态。
第十二条账簿等的制作
1、为使受许人和特许人双方准确把握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⑴财务报表
⑵税务报表
⑶营业日报表
2、加盟店每天销售的药品应进行账目汇总,要作到“三对账一清账”。
核对无误后做日清处理,并登记台账,要求销售小票保留三个月,台账保留一年。
3、加盟店每月5日前向总部递交上一月的每日营业日报表。
4、非独立核实的加盟店在公司购买发票后,按税务的要求使用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并保存好发票根据交公司财务部。
5、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加盟店,应依法使用社保POS机,保证严格执行社保局刷卡制度。
第十三条盘点
1、加盟店要定期(每月25日)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工作,以便准确把握店面经营状态,并及时将结果报告总部。
2、如总部认为加盟店的盘点结果、盘点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不准确,要及时通告加盟店,并提出整改方案。
3、如遇前项情况,总部可以同加盟店共同进行盘点作业,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决算文本
受许人报税可分为:
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的加盟店,应按国家税务核准的方式及要求依法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加盟店,每月25日结账后于月底前按公司要求将销售情况上报总部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核算纳税金额进行依法纳税。
1、受许人在每年向税务机关等管理部门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及其附近时,应同式一并递交总部,修改最终申报书时同样要求。
2、加盟店收到税务机关要求更改或确认营业收入的修改通告后也必须将通告同式递交总部。
3、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按营业日报表为依据制作的财务报表发生不一致时,加盟店应以营业日报表为准修改财务报表。
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应得利益,则必须作出合理赔偿。
第六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许人的权利:
1、加盟权:
加盟店有权在所加盟的店铺内使用总部统一的标章、图形及与之相关的设计、标签及其它营业标记。
加盟店有权获得总部的经营秘诀、采纳总部的经营体系,以加入统一运作,达到统一市场
营销策略。
2、取得特许人帮助的权利:
受许人有权得到总部的经营、技术指导援助及其它相关服务。
具体包括:
a、参加总部提供的开业培训和各种定期培训,并到已开业店铺进行实习。
b、与总部的各种信息资料实行资源共享,如市场预料、市场分析等。
c、在经营中遇到问题时,可随时与总部的专职加盟店管理员联系沟通。
3、地区专营权
受许人有权要求特许人给予在一定商圈范围内的专营权,以避免在同一地区内各加盟店相互竞争。
受许人的义务:
1、受许人必须维护总部的形象
受许人在使用总部的经营制度、秘诀以及与资讯相关的标记、图形时,除了切实遵守总部方面指导外,还应积极维护总部的商标形象。
加盟者不能有降低总部商标形象和损害统一经营制度的行为,或实施侵害总部标志的行为。
2、加盟者在参加加盟系统的统一运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a.不能陈列、展示或销售非由总部渠道提供的商品。
以免伤害总部的营业利益,维护加盟系统的统一性。
b.不在加盟店以外的场所,实施相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
3、专心营业义务
a.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努力提高本店业绩。
b.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经营。
c.加盟店须按照总部根据区域、季节等因素制订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
4、守密义务
a.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b.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c.前二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d.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
5、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6、纠纷报告义务
a.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如实上报总部。
b.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七部分合同期限
第十六条合同的期限及合同更新
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1、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1年,合同期满前2个月,经双方同意,可以重新签定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书后成立。
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
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更新合同的保证金。
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
第八部分合同解除
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加盟店发生如下行为之一,特许人可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受许人终止或改正其行为。
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特许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⑴受许人没有忠实地实施特许人为改善其营业而提出的书面劝告和指导。
⑵受许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向特许人递交营业报告书、决算书等文件。
⑶受许人拖欠需交特许人的特许加盟金、管理金、保证金和预付金及其他债务。
2、受许人发生如下行为之一,特许人有权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⑴受许人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特许人同提出申请的受权人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停止营业、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⑵债权者开始进行资产、负责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⑶受到银行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⑷受许人未得到特许人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
⑸加盟店向其他人泄露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提供信息手册等资料。
⑹加盟店损害了特许人、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特许人或其他受权人的业务。
⑺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剧烈的组织变动、企业管理层变动等情况,而导致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⑻向债权者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担保。
⑼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7天以上。
⑽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或加盟店店铺建筑事业权等终止丧失。
⑾法令、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⑿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半年以后仍未开业。
3、如特许人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受许人可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督促特许人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
如特许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受许人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受许人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⑴特许人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⑵特许人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受许人的事业发展。
⑶特许人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⑷法令、政令规定特许人废止连锁事业。
⑸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或店铺建筑使用权丧失。
⑹法令、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十八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
按双方协商的书面协议执行。
2、有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解约权。
第十九条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无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受许人不再享有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在前项的场合,受许人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如受许人不主动撤除,特许人或特许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受权人负担为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禁止竞争
1、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其它公司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否则按前条第三款处理。
2、当特许人发现并通知了受许人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受许人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二十一条经营物品的归还和债务清算
1、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必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
2、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加盟店在加盟协议生效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其发生方承担;加盟店在加盟协议生效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发生者承担;加盟店在加盟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发生者承担。
3、加盟店在本合同终止后,须及时清偿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的债务。
第二十二条营业的让渡和承继
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及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或其他处置。
2、如总部认为加盟店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总部可以临时接替营业。
待本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
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属加盟店。
总部代行营业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总部有优先接受店铺建筑和承租权。
4、遇上款情况,总部和加盟店可以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格和租金。
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可用不动产研究所签订的让渡价格和租金作价交易,签订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第九部分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名义责任
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
2、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承担被索赔责任时,有权对加盟店进行追偿。
第二十四条遇不可抗力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负担因罢工等其他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损害赔偿及违约责任
1、特许人违约给受许人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受许人赔偿损失。
2、受许人违约,特许人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受许人须向特许人交纳元的违约金。
3、无论受许人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规定的无解除权、解约权,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造成事实上合同不能继续时,受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最低不低于一倍保证金数额的赔偿金。
4、受许人因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特许人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受许人除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外,还须向特许人支付损失赔偿金元。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十七条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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