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陈印老师二级建造师法规葵花宝典最新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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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和一般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
(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
(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
(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二)延续注册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四)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1)注意掌握各类注册分别适用于哪种情形;
(2)简要比较下各类注册申请材料的区别,例如:
初始注册并非所有申请人都要提交继续教育证明;
变更注册是唯一需要提交执业印章的;
增项注册适用于考出第二张证书情形。
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
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申请表
延续注册申请表
变更注册申请表
增项注册申请表
资格证+学历证+身份证复印件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劳动合同复印件
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继续教育证明
(仅适用于逾期申请者)
原单位解聘证明
新的资格证书
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撤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作废:
(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1)这一节非常头疼,但只要把不予注册、撤消注册、吊销注册、注销注册的含义和关联搞清楚,并且吃透建造师与其聘用单位的牵连原理,各种情形也就不需要死记硬背了;
(2)不予注册的“注册”不仅仅指初始注册,也包括延续注册、变更注册。
不予注册的情形(三)要注意:
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的,没有继续教育要求。
(3)注意新规定特别强调了建造师注册与其聘用单位资质的联系。
单位没有相关资质,则建造师不予注册;
单位资质被吊销,则建造师的注册证书也将注销(注销后待找到新单位后再办理变更注册,这里立法思路混乱,所以理解起来很吃力)。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单位出问题或建造师失业期间,其证书和印章处于失效状态,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1、张某在2006年3月12日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一起重大安全事故,2007年1月17日张某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则张某最早可以于()通过其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
A.2007年1月17日B.2009年3月12日
C.2010年1月17日D.2010年3月12日
2、赵某2007年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008年赵某所在单位因违法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对赵某作出()的决定
A.不予注册B.撤销注册C.吊销注册D.注销注册
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1)建造师可以注册在哪些单位,是今年必考的题;
很奇怪,建设部自己就没有任何资质,不知道他的各级公务员考出建造师去哪里注册。
(2)注册在设计院、监理公司、咨询公司的,不得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负责人;
(3)施工单位的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项目担任负责人。
当然,在甲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在乙项目担任安全顾问是可以的。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
)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法律体系和法的效力
1、法律部门
宪法部门
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
民法部门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
商法部门
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
经济法部门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行政法部门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部门
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2、法的制订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
省、较大市政府
几个要点:
1)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
并注意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根本不同
2)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合称“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合称“行政规章”
3、法的纵向效力*: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4、法的横向效力(前提:
同一机关制订的,否则按纵向规则处理)
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
5、难点*:
(1)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
以下不属于民法部门的是()。
A.合同法B.担保法C.知识产权法D.劳动法
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国务院决定。
(3)同一机关,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
制订机关裁决;
不同
1.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为(
)。
A.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B.部门规章低于地方政府规章
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D.两者不可比
一、民法是什么?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一般情况下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其他组织。
(2)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主体双方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和依托。
客体的本质是它是某种利益的载体。
客体表现为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法律意义上的物:
(a)能为人类认识和支配;
(b)有经济价值。
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进入占有和流转范围,一般要由法律认可。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能满足债权人要求的结果。
行为就是我们说的给付,债的客体(如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的客体)一般是行为。
(3)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如果某项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则其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客体是给付,其内容就是债权和债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二级考点)。
注意违约终止。
三、民事法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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