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_精品文档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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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7、《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要求各单位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
8、集团公司每一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等先进单位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9、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随时申报,其中直属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申报,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属企业应通过其上一级企业向集团公司申报,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10、《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处分。
11、《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特大事故后,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12、《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特大事故后,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1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特大事故后,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或开除厂籍的处分。
1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特大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
15、《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特大事故后,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16、《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特大事故后,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17、《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后,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18、《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19、《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20、《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21、《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22、《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责任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后,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2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责任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后,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2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25、《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26、《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27、《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28、《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并给予800~1200元的经济处罚。
29、《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30、《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的处分。
31、《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2、《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3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3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
35、《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6、《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7、《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38、《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39、《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
40、《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41、《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300~6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42、《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
4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4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45、《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除按规定对事故单位、有关事故责任者进行处分外,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46、《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一年内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除按规定对事故单位、有关事故责任者进行处分外,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47、《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设备误操作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48、《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对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49、《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设备误操作事故,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50、《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设备误操作事故,对事故责任班组、车间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51、《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设备误操作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52、《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设备误操作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5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党委书记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原则上与行政正职相同,由事故责任单位上级单位的党委会作出处分决定。
5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和有关责任者,按有关标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55、《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对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56、《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对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7、《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对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的上级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58、《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59、《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60、《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的上级公司的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61、《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同时符合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为隐瞒事故。
62、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要在15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6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65、《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规定,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七种。
66、《安全生产工作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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