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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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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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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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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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址或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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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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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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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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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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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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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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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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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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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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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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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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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资于 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1条释义
1、“信托计划”:
指“ 资金信托计划”。
该信托计划为本信托合同项下规定的信托计划,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本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该信托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合同”: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 资金信托计划 类资金信托合同( 受益类)》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3、“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4、“指定用途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 公司”:
指 公司。
公司持有 股份 股,占 公司股本总数的 %。
6、“信托资金”:
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计划资金专户”:
指受托人在 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9、“信托财产”:
指在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10、“信托利益”:
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11、“信托文件”:
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12、“信托收益”:
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
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13、“总信托收益”: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14、“信托受益权”:
指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15、“A类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 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16、“优先信托收益权”:
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17、“B类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 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18、“普通信托收益权”:
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19、“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
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20、“C类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 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21、“特定信托收益权”:
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2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
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23、“委托人”:
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24、“受托人”:
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公司,即 公司。
25、“受益人”:
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26、“自益信托”:
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27、“工作日”:
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28、“特别委员会”:
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 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29、“《特别委员会规则》”:
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
该规则作为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 公司持有的 的股权,参与其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3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集合运用,以 经评估并经 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 公司所持有的 股份 股,占 股本总额的 %。
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4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
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5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第6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 年 月 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
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 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
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
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7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8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 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9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 股份;
(3)前述
(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 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10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批准权和否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1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 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 章程的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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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房地产 股权 投资 集合 资金 信托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