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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DQ3.1.2
防爆及
安全
应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的有关章节
第9.8.17条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1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
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
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
3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4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1t时,应设置漏氯吸收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排放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
5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
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
第9.8.19条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
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
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第9.8.27条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置及设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第9.8.17条第2款和第9.8.19条的规定。
工作间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
第9.9.19条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DQ3.1.3
给水泵站设计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第10.2.2、10.2.4条
第10.2.2条.电气主接线的电源侧宜采用单母线不分段。
对于双回路供电的泵站,也可采用单母线分段或其它接线方式。
第10.2.4条采用双回路供电时,应按每一回路承担泵站全部容量设计。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第10.6.3、10.6.4条
第10.6.3条站用变压器容量应满足可能出现的最大站用负荷。
采用2台站用变压器时,其中1台退出运行时,另1台应能承担重要站用负荷或短时最大负荷。
第10.6.4条站用电的电压应采用380V/220V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系统。
当设置2台站用变压器时,站用电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DQ3.1.4
直埋钢管
输水管道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2008
参见DQ2.13腐蚀控制相关描述。
DQ3.2排水专门设计
DQ3.2.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第6.1.19条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第7.0.5条不得间断运行的再生水厂,其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天津市再生水设计规范》PS4.B29-167-2007
第7.0.7条城市再生水处理厂的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根据用电负荷,再生水厂内宜设独立的变配电站;
建筑中水厂(站)内根据具体工艺、占地等条件选择合理的变配电电压等级。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第10.1.2条
第10.1.2条泵站宜采用专用直配输电线路供电。
根据泵站工程的规模和重要性,合理确定负荷等级。
DQ3.2.2
第7.3.11条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应满足《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设计规程》CJJ120-2008的有关章节
第5.8.1条污泥消化池、沼气柜、沼气过滤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火炬、加氯间等防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电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应采用隔爆型或正压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
2控制开关及按钮应采用本安型或隔爆型设备。
3照明灯具应采用隔爆型设备。
第5.8.2条控制盘、配电盘不应布置在防爆1区,布置在防爆2区的控制盘、配电盘应采用隔爆型设备。
第5.8.3条防爆电器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的有关章节。
DQ3.2.3
排水泵站设计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第10.2.2、10.2.4、10.6.3、10.6.4条
参见DQ3.1.3给水泵站设计
DQ3.3燃气专门设计
DQ3.3.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5.20条、第7.6.8条、第8.11.1条、第9.6.3条、第7.6.7条
第6.5.20条门站和储配站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二级负荷”的规定。
第7.6.8条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
第8.11.1条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内消防水泵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
第9.6.3条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
第7.6.7条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三级负荷”的规定。
但站内消防水泵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第10.1.1条
第10.1.1条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
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DQ3.3.2
汽车加油加气站石油天然气工程防雷接地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9.2.2条、第9.2.3条
第9.2.2条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第9.2.3条可燃气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油品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不应装设避雷针(线),
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3压力储罐、丙类油品钢制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4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2根导线作电气连接。
浮顶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复绞线。
对于内浮顶罐,钢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2的软铜复绞线;
铝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不锈钢钢丝绳。
应满足《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设计规程》CJJ120-2008的有关章节。
第5.8.1条污泥消化池、沼气柜、沼气过滤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火炬等防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电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5.8.3条防爆电器选择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的有关章节。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第10.2.1条、第10.2.4条、第10.2.6条、第10.2.2条、第10.2.3条
第10.2.1条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第10.2.4条埋地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10.2.6条加油加气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
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第10.2.2条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
电阻、配电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地上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第10.2.3条当液化石油气罐的阴极防腐采取下述措施时,可不再单独设置防雷和防静电接地装置:
液化石油气罐采用牺牲阳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阳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横截面不应小于16mm2;
液化石油气罐采用强制电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接地电极必须用锌棒或镁锌复合棒,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电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横截面不应小于16mm2。
DQ3.3.3
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接地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6.15条
第6.6.15条当调压站内、外燃气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DQ3.3.4
危险场所接地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5.22条、第8.11.3条
第6.5.22条储气罐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
第8.11.3条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等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DQ3.3.5
汽车加油加气站
石油天然气工程
防静电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第10.3.1条、第10.3.2条、第10.3.3条、第10.3.4条
第10.3.1条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第10.3.2条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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