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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0日
网络犯罪侦查
摘要: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专门知识,以计算机为工具对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信息进行侵犯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网络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产物。
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在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信息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网络空间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每年都以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速度增长,其所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现实空间的犯罪......”②按照《数字化生存》的作者尼葛洛庞帝的推测,2000年以后,全球使用因特网的人数将以更加惊人的速度发展,预计至2005年全球因特网用户将达7.65亿。
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跨国性、专业化程度高、隐蔽性强、取证困难,而且犯罪主体年轻化,犯罪分子常常连续作案,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十分严重。
对网络犯罪侦查的研究,目前在中国大陆基本上仍处于空白状态。
实际部门办理此类案件尚无理论指导,因此,对网络犯罪侦查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从总体上说,侦查网络犯罪一方面应借鉴侦查传统犯罪的方法,另一方面应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寻找切实可行的对策。
关键字:
网络安全,犯罪,侦查
一、网络犯罪案源的获取
网络犯罪跨跃物理与虚拟两大空间。
网络犯罪与发生在物理空间里的犯罪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其突出特点之一便是犯罪行为难以发现及被害人不愿举报。
这一特点决定了要发现网络犯罪是相当困难的。
鉴于此,则极有必要探寻获取网络犯罪案源的方法,否则,无案源,侦查工作也就无从谈起。
获取网络犯罪案源,除了采用传统的发现案源线索的方法外,还可以采用以下一些方法:
(一)建立网络系统发现犯罪。
即从各个要素入手,建立一个完善的获取犯罪信息的网络系统,通过此系统搜集案源线索。
首先,从组织要素考虑,组建反网络犯罪机构。
其次,从意识要素入手,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为系统的顺利运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四,在满足有关要素的基础上,使系统运行起来,通过该系统搜集与网络犯罪有关的线索。
如,国际刑警组织与美国的AtomTangerine公司合作,建立反计算机犯罪情报网络,该网络可以收集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的情报,特别是犯罪分子即将攻击的目标和他们可能使用的手段。
③我国可以参照国际刑警组织的做法,在国内建立同样的网络系统。
(二)通过科技手段监视获取。
即由控御主体利用各种现代技术建立跟踪或搜索系统实现对网络犯罪的监视,通过监视发现案源。
如,韩国警方于2000年7月份成立了“网络犯罪对应中心”。
该中心利用实时跟踪和事件分析等先进搜查系统严密监视网上犯罪,并及时加以打击。
中国大陆于2001年2月26日面向全国发行了全国首款互联网净化器软件“网络警察110”,通过这一技术手段可以截堵互联网上的邪教、色情、暴力等有关信息。
美国斯坦福研究所旗下的AtomTangerine公司研制出一个名为“网络雷达"
的程序,可以监视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
④又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FTC)建立一个特殊的因特网研究室,该研究室通过搜索机器人(这是一种可自动搜索因特网可疑内容的技术)等先进技术对网上广告进行全天24小时监控,通过监控可以及时发现网络欺诈的种种迹象,以便实现及时打击。
⑤再如,美国联邦调查局于2000年研究并设立了打击网络犯罪新系统。
此系统包括三个子系统:
一个是“信息搜集系统”,该系统将帮助联邦调查局依据《外国情报侦察法》的规定,为窃听活动建立一个“灵活而即时的信息搜集基础”;
另一个是名为“数字风暴”(DigitalStorm)的信息分析系统,该系统可以使联邦调查局经法庭授权之后,对电话和手机的传输信息进行过滤和检查;
第三个系统是“企业数据库”,据此系统联邦调查局可以通过一个保密的全球网络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
同时,美国为此新系统的建立投入了7500万美元。
上述相关做法均值得借鉴。
(三)通过设立打击网络犯罪网站获取信息。
即设立一个专门用于打击网络犯罪的综合性网站,此网站既有新闻发布、官员讲话、法律文本和司法部门的其他报告,也有关于调查黑客、盗版、加密以及国际网络犯罪情况的信息,还可在网站上设立举报栏目,相关人可以在网站上举报网络犯罪的种种情况,而管理者通过对有关信息的分析从中发现犯罪线索。
(四)通过组织“浏览日”活动发现案源。
即让执法人员和消费者团体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在网上搜寻某一特定种类的犯罪活动,通过搜寻发现线索,进而集中力量予以打击。
那些网上案犯所用的技术手段同样可为执法人员利用来跟踪追捕及制止他们的非法活动。
如,2000年春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搞了一次针对“迅速致富”诈骗的搜寻浏览,28个国家的150个组织参加了这次最大的国际执法活动,主要目标是打击以互联网为依托的连锁投机诈骗、贸易和投资机会诈骗、在家工作诈骗以及欺骗性的当日买卖活动。
联邦贸易委员会号召了几十个国际组织,包括挪威、巴西、澳大利亚、香港、日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及国际消费者组织,连同美国许多联邦机构、49个州级和地方消费者保护组织都参加了这次浏览活动。
结果搜寻了一千六百多个涉嫌进行“迅速致富”诈骗的网站,所用招牌形形色色,如“装信封每周赚5000美元、做邮售生意每天赚4000美元、经营虚拟商场保证一年净赚20万美元”等等。
这次搜索活动众多特点之一就是提供一个带密码的网站,为参与活动的执法人员和消费者保护机构一步一步地提供搜寻指南、目标网站描绘、建议采用的搜索引擎及关键词等。
这个带密码网站让浏览者能够将发现的可疑“迅速致富”网站的信息直接输入在网页表格中,然后发给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数据库。
发现了可疑网站之后,有关机构联合签发了一个警示邮件,发给网上骗子,警告他世界上的执法机构和消费者保护机构正在打击跨国界的欺诈活动。
一个月后,再次进行搜寻检查可疑网站是否停止了非法活动或关闭了网站。
对那些不思悔改的网站,执法人员将深入调查,并对其实施法律制裁。
(五)通过互联网欺诈投诉中心发现案件。
即针对网络欺诈日益突出之状况,成立专门的互联网欺诈投诉中心,建立消费者投诉数据库,通过投诉发现线索。
这与物理空间里的投诉活动一样,所不同的只是网络犯罪中的欺诈举报可通过网络投诉的形式进行,相关的接报主体可建设消费者投诉数据库,以便尽可能多地获取有关情况。
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建立的“消费者哨兵”投诉数据库,在1999年就收到18600条互联网欺诈投诉。
2000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还共同创建了一个专门监督互联网欺诈行为的网站http:
//www.ifccfbi.gov,消费者和商业企业可以利用这个网站进行投诉,报告他们受到的网络欺诈。
总检察长珍尼特.雷诺(Janet)在对成立这个网站发表评论时称,政府需要更加有力的工具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对于互联网欺诈一类的行为,最有效的监督手段莫过于成立一个互联网欺诈投诉中心,就象司法部现在创建的这个网站。
雷诺认为,成立欺诈投诉中心将会使司法行为在各个层次上得到全面的执行,包括联邦政府、各个州以及地区。
联邦调查局的局长助理鲁宾.加西亚(RubinGarcia)也表示,用户可能利用这个投诉中心将任何欺诈行为诉诸法律,他们可以向地区法院投诉,也可以向州和联邦法院投诉,他们甚至可以向外国的司法部门进行投诉。
该中心将把他们的投诉资料保存起来并进行分析以决定采取何种回应措施。
近年来,网上购物人数和金额与日俱增,有观察家预言,网上年消费额将从1999年的150亿美元猛升至2003年的780亿美元。
面对这一局势,建立“消费者哨兵”将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发现网络欺诈犯罪活动的手段。
(六)利用专门工具对黑客行为进行监视,从中发现骇客犯罪线索。
这是针对黑客行为在网络犯罪中占居极其重要的位置而提出的一种发现线索的方法。
即针对黑客行为在网络犯罪中所占的比例高,因而控御主体发明并利用一种或几种专门工具对黑客行为实施监视,通过监视及时发现骇客作案的有关情况。
如,美国当地时间2000年4月3日,互联网安全顾问布鲁斯.斯奇奈尔(BruceSchneier)推出一种新型的监视黑客活动工具。
利用这种工具,位于加利福尼亚和弗吉尼亚州的分析人员可对互联网黑客的行动进行一天24小时的监视。
一旦发现某个网站出现异常情况,例如有黑客进行攻击,那么这些分析人员就会通知网站经营者和用户,对可能的黑客攻击采取行动,并帮助网站和用户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这种新型工具的用户之一Conxion公司称,这种系统非常有效,最近还帮助该公司防范了一起黑客入侵事件,据称是在黑客暴露出进攻企图的10分钟之内就被该安全工具发现。
⑥
随着网络犯罪情况的变化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用于获取网络犯罪案源的方法也将日益丰富多采。
二、网络犯罪初查
和侦查其他案件一样,在决定立案侦查之前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被查工作。
被查,是指对所获取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前的审查。
初查不是仅仅体现在对各种材料、资料的审核,还应是针对案件线索特征,采取不同对策,依据相关的法律开展的多种多样形式的调查。
被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有两个:
一是对相关线索的消化和筛选,并通过相关途径及时将被查结果反馈出去。
二是通过初查获取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扩大线索,为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案件初查工作,要做好以下环节:
(一)线索的筛选
这是初查工作的前奏,是对发现的网络犯罪线索、材料、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决定是否需要调查。
网络犯罪的线索来源比较特别,其特别之处在于相当多的网络犯罪线索是利用技术手段通过网络获取的。
不管是通过何种手段获取的线索均应采用传统的方法,并借助网络技术去筛选,至于谁先谁后,谁重谁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具体说来,网络犯罪案件线索的筛选主要要解决以下问题:
1、对线索、材料、资料进行分析和审查,以初步判明线索存在的可能性和案件的性质,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初查。
2、结合对各种线索的比较和分析,选出重点,确定薄弱环节或调查目标,找出入手的关键部位,然后开始初查工作。
(二)侦查计划的拟定
网络犯罪初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初查弄清是否确有犯罪存在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确定案件是否能够成立,同时通过初查及时获取犯罪证据为立案创造条件。
为保证初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就有必要拟定计划,围绕前述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网络犯罪初查工作计划是基于有组织、有目的、有准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之目的而制定的,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确定初查的具体内容和急需的主要证据。
2、弄清是否涉及跨国联合侦查、国际协查和域外取证等问题。
3、因事因人确定好初查的方法、步骤和相应的措施。
4、对初查中可能涉及的或可能遇到的专业性知识及有关法规、政策性规定进行初步了解。
5、选择好初查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初查矛头所指。
6、安排好人员的配置和使用及必需的物质保障。
7、考虑从何处聘请计算机网络专家或技术人员来现场指导。
8、明确注意事项及有关工作纪律。
(三)秘密调查
秘密调查是网络犯罪案件初查的主要工作。
即要求侦查主体针对网络犯罪案件本身及有关问题,在不被嫌疑人、被调查人察觉的情况下,侦查人员通过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意图或行为,麻痹迷惑被调查人而收集情报和密取证据。
网络犯罪的秘密调查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隐蔽性。
侦查主体的调查活动相对被调查者而言处于一种隐蔽状态。
2、策略性。
网络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多具有较高的智力、知识水准,侦查与反侦查乃是双方智力能力的较量。
因此,要求秘密调查要有策略性,而秘密调查本身就是由侦查人员在这场智力较量中所采取的重要策略。
3、科学性。
秘密调查向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做到既进行调查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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