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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七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表1
压力类别
高压
低压
公称工作压力
MPa
30201512.58
5321.61
水压试验压力
453022.518.812
7.54.532.41.5
第八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
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表2
气体类别
公称工作
压力MPa
常用气体
永久气体
tc<
–10°
C
30
空气、氧、氢、氮、氩、氦、氖、氪、
甲烷、煤气等
20
15
甲烷、煤气、三氟化硼、四氟甲烷(F
-14)、一氧化碳等
液化气体
tc≥10℃
高压液化气体
10℃≤tc≤70℃
二氧化碳、氧化亚氮、乙烷、乙烯等
12.5
氙、氧化亚氮、六氟化硫、氯化氢、
乙烷、乙烯、三氟氯甲烷(F-13)、
三氟甲烷(F-23)、六氟乙烷(F-
116)、偏二氟乙烯、氟乙烯、三氟溴
甲烷(F-13B1)等
8
六氟化硫、三氟氯甲烷(F-13)、偏
二氟乙烯、六氟乙烷(F-116)、氟
乙烯、三氟溴甲烷(F-13B1)等
低压液化气体
tc>
70℃
5
溴化氢、硫化氢、碳酰二氟(光气)等
3
氨、丙烷、丙烯、二氟氯甲烷(F-22)、
三氟乙烷(F-143)等
2
氯、二氧化硫、环丙烷、六氟丙烯、
二氯二氟甲烷(F-12)、偏二氟乙烷
(F-152a)、三氟氯乙烯、氯甲烷、
甲醚、四氧化二氮、氟化氢、溴甲烷等
1.6
液化石油气
1
正丁烷、异丁烷、异丁烯、丁烯-1、
丁二烯-1.3、二氯氟甲烷(F-21)、
二氯四氟乙烷(F-114)、二氟氯乙
烷(F-142)、二氟溴氯甲烷(F-
12B1)、氯乙烷、氯乙烯、溴乙烯
、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胺、乙
烯基甲醚、环氧乙烷等
注:
1.tc—临界温度,℃。
2.液化石油气——应符合国家标准GB11174《液化石油气》的规定。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九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十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十一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
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
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十二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十三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
气瓶档案包括:
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
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十四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材料
第十五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十六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
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
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十八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
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十九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标准所列的牌号,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二十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设计
第二十一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液化石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
审批标记略。
第二十二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钢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二十三条设计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的规定。
表3
结构型式
热处理方式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
无缝结构
钢质
正火或正火+回火
0.75
淬火+回火
0.85
铝合金
固熔处理
焊接结构
正火或退火
0.80
第二十四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二十五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二十六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二十七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是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二十八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
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二十九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三十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
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三十一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制造
第三十二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三十三条气瓶正式投立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
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正常生产满五年。
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
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
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三十六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拔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
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八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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