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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法》的形成过程
2005年11月26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5年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考虑到制定劳动合同法关系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既重要又复杂,为了把草案修改好、完善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从2006年3月20日到4月20日,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方面提出的意见191849件,其中来自劳动者的意见占65%左右,基层劳动者的声音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反映。
一些外国企业和在华商会也对草案提出了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收到意见之多,社会各界参与之广,为以往所罕见,充分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这部法律的关注和对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关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认真研究,梳理出意见比较集中的若干问题,并就这些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实地调研,认真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各地方、各部门、专家学者、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依据上述原则,对各方面的意见认真进行研究,对草案反复进行修改,从最初的65条增加到98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四次审议,最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5年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06年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07年4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146名出席者,有145票赞成,1票未按表决器)。
当初的分歧那么大,最后意见又这样一致,可以说这部重要法律确实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
1986年以前,劳动合同制度开始试行时,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招用的临时工;
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后,进一步适用于国有企业新招用的职工;
20世纪90年代,才逐步推广到各类企业的全体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
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
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也很低。
有些企业只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与一线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原因很复杂。
许多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
有些劳动者不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主要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处于弱势。
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即使申请仲裁、提出诉讼,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2)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
只有和谐,才能稳定。
稳定又是和谐的一个标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这种状况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
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劳动者反映,每年他们都要为劳动合同到期时还能不能续签而担忧,一旦不能续签,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将会陷入困境。
正反两面的经验都证明:
劳动合同短期化,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自身发展也最终会受到影响。
由此可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3)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国目前存在而且会长期存在的状况。
在这个背景下,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试用期满不予录用。
由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较低,有些用人单位便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
有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些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
如此等等。
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今年上半年曝光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就是典型之极。
(4)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
近几年来,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发展迅速,各种劳务派遣机构大量涌现。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目前在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有劳务派遣工2500万人左右。
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企业一线职工的80%是劳务派遣工。
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劳务派遣中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劳务派遣工大多没有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工被“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成为劳动力市场上最脆弱的群体。
有的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务派遣工工资中提取高额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他们的工资,也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显示,1995-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
集体劳动争议也大幅度增长,12年中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合理规范劳动关系,是迫切需要的。
(二)、《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
体制的转变,这个历史性转变是成功的,解放了生产力,增加了经
济发展的活力。
同时,由于企业形式的多元化和市场竞争的尖锐化,
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依法解决这些问题,对于
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2)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需要。
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特别是加强关注民生、保障权利等方面的立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完善社会领域立法,使全体人民特别是广大劳动者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激发他们的创造活力,努力形成公平正义、奋发进取、安居乐业的社会和谐局面。
劳动合同法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
(3)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需要。
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平衡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我国劳动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我国刚刚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
劳动法为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提供了重要条件,但是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当时难免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弱,难以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实属当务之急。
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综合性劳动法律,即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有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构成的,包括劳动方面的综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劳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来的合同法》等;
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如《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行政规章,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单行法律和综合法律的关系。
《劳动法》是一部比较综合性的法律,它对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几个大的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且它的规定主要是一些有关劳动关系基础性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劳动法律,是全面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而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因此劳动合同立法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中发挥重要作用。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主要原则和具体制度等应是根据《劳动法》制定的,在《劳动法》中专门有第三章规范劳动合同。
但《劳动合同法》又部是简单照搬《劳动法》第三章的规定,它除了对《劳动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细化外,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劳动合同法》有重要突破。
这种突破恰恰是适应了劳动关系复杂化、多样化的调整要求,适应构建和谐稳定劳经济性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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