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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管理实行中心、部门两级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制。
一、经营管理科负责起草制定与课题管理有关的政策和规定,代表中心对外联系和沟通,对中心科研课题进行全过程管理,协调解决课题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各研究所负责拟定本部门科研课题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本部门科研课题的人员分配、条件保障,负责本部门立项课题的登录备案及材料的归档管理。
三、课题组组长是科研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人,在中心和研究所管理下对项目组织、人员调配、经费支配、项目实施等独立行使权利,承担相关责任。
四、鼓励各研究所吸纳办公室、人事科等行政部门人员参与课题研究,以提高中心总体人员科学研究水平。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四条(立项要求)
围绕交通港航中长期发展规划、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注重应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前瞻性的战略问题。
第五条(立项程序)
一、申报:
每年8月15日前,各所或科研小组(跨部门组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向中心提出下一年度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汇总:
经营管理科对申报的科研项目组织初审,进行论证、筛选、汇总(必要时委托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
财务科对课题项目经费需求进行初审。
三、审查:
每年8月25日前经营管理科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中心行政办公会议审查。
四、形成计划:
经中心行政办公会议审批后,形成科研项目计划,最终实施计划以上级的批复为准。
第六条(项目增减)
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增列项目。
因特殊原因需增列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中心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后,根据相关规定,纳入课题项目年度计划。
原计划应当实施的课题项目,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执行的,由课题实施部门提出申请,中心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后,从课题项目年度计划中删除;
对中期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经营管理科提出建议并经中心行政办公会议审批,可取消该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解除合同。
第七条(协作单位)
课题项目研究可以由课题实施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或协作承担。
可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选择项目承担或协作承担单位,可通过公平竞争在全社会范围内选择课题承担或协作承担单位。
承担或协作承担单位必须具备课题研究的实力和经验,提供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
课题研究费用10-50万元(含50万元),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课题研究费用超过50万元,采取社会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具体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合同管理)
委托外单位承接研究课题的,应当签订委托研究合同。
签订委托研究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并明确课题研究经费支付的节点和比例。
合同签订前,项目承接部门需提供填写完整的《项目合同(协议)责任保证书》、《项目(课题)经费收支预算表》,随待签订的合同文本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
委托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研究工作的节点进度,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
研究项目一般应在当年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可视情跨年度完成。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九条(开题评审)
课题承担单位或实施部门应按照合同或者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制定研究大纲和开题报告,按时组织开题评审,确定项目的研究范围、目标、要求、内容、期限、技术路线和考核指标等,并形成“项目技术论证意见书”,作为签订科研合同的依据。
开题报告、研究大纲和评审意见于评审通过后7日内报经营管理科备案。
第十条(中期评审)
课题承接单位或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合同或者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形成研究报告,适时组织中期评审,评审意见和修改后的中期报告于评审通过后2周内报经营管理科备案。
第十一条(结题评审)
课题研究完成后,经课题承接单位或实施部门提出申请,中心领导同意,组织专家进行结题评审。
课题通过最终评审后,课题实施部门应当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项目报告,报经营管理科确认符合合同要求和最终评审意见,将最终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摘要的电子版本和纸质版及纸质专家评审意见交经营管理科。
经营管理科收集全部资料,请财务拨付最后款项。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
课题的专家评审按照项目相关要求组织。
评审专家由评审组织部门选取,优先从局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原则上应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
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
第十三条(进度管理)
每季度首月15日前,项目实施部门对项目研究进度进行检查,填写进展情况表送交经营管理科。
每年6月底,经营管理科组织召开项目研究中期推进会。
当年课题项目需要延期结题的,课题实施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领导同意,可适当推迟结题日期;
需要延迟至下一年度的,经中心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下一年度项目研究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终止)
课题超过计划6个月无故不开题的,经营管理科应当提出建议并经中心领导同意,终止项目实施。
中期评审专家组认为不合格且不宜继续研究的项目,经营管理科可以提出建议并经中心领导同意,终止项目实施。
课题延期结题超过三次的,视为该课题项目自动终止。
课题项目终止应当向经营管理科报备,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项目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成果汇编)
中心各课题实施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各自管理的上一年度已结题的课题报告及其摘要按照统一规范整理汇编成册,并将汇编文本及其电子光盘各一份送交经营管理科。
第十六条(成果权属)
中心各部门承担的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局或中心所有。
委托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当在委托研究合同中约定。
该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局或中心所有,也可以与受托研究单位共同享有,但一般不得由受托研究单位单独享有。
第十七条(转化应用)
课题实施部门应当在课题结题时填写《项目研究成果应用表》,明确课题成果属性,提出应用设想。
《项目研究成果应用表》的实施情况将作为成果后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后评估)
经营管理科负责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课题成果实施或应用后评估。
后评估范围为结题两年以上的课题项目。
参评项目可由课题实施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经营管理科推荐,并由中心行政办公会议确定最终年度参评项目名单。
第十九条(成果奖励)
经营管理科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后评估报告,提出优秀成果建议,报中心行政办公会议审定。
优秀成果可获得以下奖励:
对项目研究和实施的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对外报送优秀科研项目时获得优先推荐;
该项目承担单位优先获得新课题项目委托。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经费确定)
由科研小组列出经费使用计划,经经营管理科审核后,提交中心行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经费使用)
市财政拨款的项目经费,必须按照政府财政有关要求使用;
从局科研经费列支的项目,必须按照局相关规定使用。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与管理费。
除此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一)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
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中心批准后方可购置,并按照中心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六)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
(七)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外单位人员和其它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
(八)印刷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九)管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3%。
第二十二条(经费支付)
课题实施部门根据预算、合同条款和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经营管理科初审后,财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委托文书审核拨付。
第二十三条(经费监督)
经营管理科负责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定期组织课题经费审计。
凡不符合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或违反财务规定的开支,不予列支。
项目完成后,承接单位应当编制课题研究项目费用决算,并与评审材料一起交经营管理科。
每年年底前,经营管理科对年度项目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主任作书面汇报。
第二十四条(课题奖励)
纵向课题结余经费的60%转入中心科研基金,40%由项目组自行处理;
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的50%转入中心科研基金,50%由项目组自行处理。
课题奖励提成费与结余提成经费由经营管理科、计划财务科审核,中心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违规处置)
对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停止拨付剩余研究经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研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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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 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