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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
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与液压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施,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液压电梯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液压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液压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液压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
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
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
“结论”一栏中只得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液压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2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对上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液压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液压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液压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液压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1: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
备注
1
万用表
±
2%
2
钳型电流表
3
绝缘电阻测量仪
1.5%
4
转速表
1km/h
5
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
1%
6
游标卡尺
0.02mm
7
钢直尺
1级
8
卷尺
9
压力表
压力P≤200kPa时±
压力P>200kPa时±
5%
10
计量器
11
温湿度计
12
照度计
5%
13
放大镜(20倍)
14
线锤
15
常用电工工具
16
便携式检验照明灯
17
钢丝绳探伤仪
选用
18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1%;
垂直<5%
19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1试片
20
照相机
附2: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检验项目
项目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
术
资
料
1.1※
制造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a.装箱单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机房井道布置图
d.满负荷压力的设计值
e.液压油的特性或型号
f.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液压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和液压电梯
标准功能表)
g.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及符号说明;
h.液压原理图
i.电气敷线图;
j.部件安装图;
k.安装说明书;
l.安全部件: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限速切断阀、缓冲器的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
m.高压软管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n.限速切断阀调定合格证及调节示意图
查阅资料。
1.2※
安装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a.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安装过程中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1.3※
改造(大修)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改造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
1.4※
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1.2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新增设备验收检验时,仅核查运行管理制度资料。
2.
机
房
2.1
液压站、电控柜及其附属设备应设置在一个专用的房间里,该房间应有由实体材料制成的墙壁、房顶、门和地面,不允许使用带孔或栅格的材料。
观察检查。
2.2
机房不得作为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设置非电梯专用的线槽、电缆、管道等装置,但它可设置:
a.杂物梯或自动扶梯的主机;
b.为此房间而设置的空调或采暖设备,但不包括热水或蒸气采暖设备;
c.火灾探测器和灭火器。
2.3
机房门窗应防风雨,门上应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入”字样;
机房门不得向内开启,且应装带有钥匙的锁,并可从机房内不用钥匙将其打开。
观察检查并操作试验。
2.4
通往机房的通道应畅通、安全,并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装置,通道地面的亮度不低于50lx。
如需使用专用梯子,应检查是否满足下列条件:
a.梯子连接的高度差不应超过4m,梯子不易滑动或翻转;
b.梯子的踏板应能承受1500N的力,且在靠近梯子顶端设置容易握到的拉手。
观察检查,必要时测量。
2.5
机房通风应良好,机房内的环境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
从建筑物其他部分抽出的陈腐空气不得排入机房内;
机房应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灭火器应适用于电气设备及油类,火灾探测器应设定为当房间稳定处于高工作温度下一段时间后报警,火灾探测器和灭火器均有防止意外碰撞的保护。
2.6
机房内应有固定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开关应设在靠近机房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并保证在打开照明时,需要进行检查、紧急操作和维修处地板表面的照度应不小于200lx。
应设置一个或多个电源插座,电源插座应该是2P+PE型250V或以安全电压供电。
2.7※
机房中每台电梯都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并有易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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