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保险调查报告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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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为贷款金额的2‰,理赔金额以全部贷款本金为限,有效期限为一年;
代办机构的手续费及各种费用比例一般为保费金额的24%。
贷款单位是第一顺序受益人。
在业务的推广过程中,我行按照“领导重视,大胆探索,稳步推动,规范操作,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把保险代理业务作为发展中间业务的切入点和新的收入增长点,融入全辖业务经营之中,并从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银保合作、强化员工培训、稳步推进营销、强化风险防范等方面入手,在做好宣传的同时,逐步推进,此业务已于今年4月停办。
从我行小额贷款运行的情况看,“安贷保”小额贷款保险明显具有资金融通、风险保障的双重功能,将其引入银行信贷链条,不仅解决了农民贷款找担保难的问题,还实现了多方获益,取得了银行、农户和公司三赢的局面。
一是就我行发放贷款而言,“安贷保”保险可以通过保险的形式转移风险,保全资产,提高贷款安全系数,从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同时也拓展了自身的中间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二是对保险公司而言,“安贷保”保险赔付率较低,是典型的效益型险种,保险公司打开了新市场,增加了保费收入,可谓一举多得。
三是保险业经济补偿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安贷保”保险可以帮助农民解决后顾之忧,帮助农民分散风险。
农贷户多数属于低收入人群。
风险防范能力较为脆弱,多数农民希望获得贷款后通过种植、养殖经营脱贫,一旦遭遇意外伤亡,贷款偿还很可能使农贷户家庭的困境雪上加霜。
“安贷保”保险利用了保险公司的专业风险保障系统分散了风险,在遭遇意外时减轻农贷户家人负担,顺利偿还贷款,有效减轻了被保险人家庭和担保人的还款压力,维护了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中违规办理行为的具体表现
从代理“安贷保”业务的开展情况来看,在农村合作银行发展农户小额信贷、支持“三农”发展、降低信贷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推广操作过程中,虽然无违规办理业务的行为,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力度还不够
因为“安贷保”保险业务所服务的对象是农民群众,农民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对保险知识、保险条款不甚了解。
在具体宣传的过程中,往往依照保险公司业务员传授的内容进行解释,对甄别一些故意模糊的概念和与保险条款实际不符的内容的能力还有一定差别,加之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人们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投保没有多大必要,特别是在面对随着贷款金额增加而递增的保费支出时认为更吃亏。
(二)经办人员缺乏系统培训
由于“安贷保”保险是一项新业务,尚处于推广阶段,作为该险种推销员的合作银行客户经理,也由于保险知识方面的局限,对其了解不多,认识也不深,特别是对保险的内容、条款以及保险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更是一知半解,既无法对农民进行有效的宣传,也无法对农民的问询给出合理的解释。
缺乏专业的保险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业务的发展。
(三)考核机制还不够完善
缺乏相应的考核办法,没有建立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使该项工作难以向纵深推进。
同时,业务发展受限于被投保贷款的额度,“安贷保”保险业务一般限于小额贷款,对于大额贷款难以及时得到政策支持,也影响了“安贷保”保险的发展。
(四)理赔程序较为复杂
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及时、积极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理赔,对被保险人是极大地安抚。
但在具体操作中,保险理赔的严格手续一定程度影响了周边人员对险种的选择。
另外,还有参保人意外身亡而家人根本不知道其购买保险,以及出险后超过180天索赔期限而没有索赔而保险公司不及时告知,影响索赔的情况时有发生。
保险公司的诚信度与工作效率与客户需要有差距。
一是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出险后不能及时足额按保险条款进行赔付,不能保证合作银行代理保险的客户得到应有的赔偿。
二是保险公司不能按时与我行结算代理手续费,不能保证银行应有利益。
(五)人员资质不全
因为“安贷保”保险业务的开展及具体操作都是在保险公司的指导想进行的,他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我行个别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经办人员,还没有取得相应的保险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具备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资格。
(六)保险险种比较单一
从代理“安贷保”业务的运行情况来看,保险险种比较单一,不能满足客户实际需求。
很多户提出“安贷保”保险应涵盖医疗保险、畜禽养殖和农作物自然灾害保险。
但与我行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都没有这些保险险种。
三、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情况
在开办代理销售保险业务以来,我行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始终坚持国家的金融法规,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中,严格依照《保险法》、《保险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开展业务,并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文件精神及银监局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满足客户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
(一)网点管理和产品销售管理
一是我行在办理保险业务期间,各支行的《保险代理业务兼业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许可证的名称、营业地址与营业执照相符,并将此证与本行各类执照一起悬挂在了网点的醒目位置,每个网点都有1-3名取得《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网点员工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由经办人员负责解释,未有保险公司派驻的渠道客户经理代为销售,严格规范保险公司渠道人员的行为。
二是我行开办的“安贷保”保险代理业务,均是有银监局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签约产品,在具体办理中我们严格依照《保险法》、《保险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操作的。
三是建立健全了保险代理业务台帐,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自觉防范非理性竞争。
四是严格按照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的要求,将我行出单系统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电脑联网,并进行实时管控,全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要求从业人员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拒绝参与不正当竞争,不搞夸大或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或欺骗金融消费者。
六是严禁柜台人员将保险产品与银行的储蓄存款、贷款等业务混淆,同时认真解答投保人的疑问,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切实保护了广大存款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销售管理和风险管理
一是我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自觉遵守《保险法》和《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在办理保险业务的营业网点均摆放有保险公司提供的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和保险产品宣传材料,所开办的保险业务全部是按照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的。
二是在办理业务前,主动向客户出示投保提示书和“安贷保”产品说明书,并在客户自愿投保、抄录有关声明的前提下,指导客户填写相关信息,有客户亲自签名确认。
三是自觉遵守《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局的有关制度,所代理的保险业务产品,全部客户现场办理的,没有通过电销、网销等方式办理保险业务。
四是我行按照反洗钱、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保险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对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进行保存报告。
五是销售人员认真指导客户严格按照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填写投保单,并对客户填写的投保单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我还坚决不准销售人员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标书和签名。
六是网点销售人员在营销“安贷保”保险产品,都如实、准确、详尽地向客户介绍“安贷保”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投保提示等情况。
(三)手续费收入管理
手续费收入均由我行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统一清算,不允许各支行或网点直接与保险公司私自进行结算,同时还不得收受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激励。
我行明确规定代理保险费统一由财务部与保险公司清算后下划各支行,作为我行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入。
(四)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
根据银监局年初的工作检查计划和各级监管部门不定期的检查要求,我行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自查方式,不定期对辖内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渠道管理、操作流程管理、收入管理、风险管理、机构和网点资格管理等业务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代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情况
我行代理的“安贷保”保险业务,其全称是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在农村合作银行向农民发放小额贷款时,专为贷款农民配套提供的一款意外伤害保险。
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推出,给我行设立了第二道风险防护网,也增加了我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同时也给借款人提供了保障。
此项代理业务的推出,不仅得到了保险公司欢迎,也获得了广大农户的认可。
七、在依法合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方面采取的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开办“安贷保”保险代理业务中,我行自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拙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流程和保监会关于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五项规定,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
八、几点建议
代理保险业务暂停后,虽然对我行的信贷业务发展没有多大影响,但从信贷风险的角度看,此项业务的停办,使信贷管理方面少了一道防范风险的屏障。
从工作实践分析,发展“安贷保”保险既是扩大合作银行知名度、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实现双赢的一次难得机遇,又能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合作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有序发展,推进业务结构调整,切实防范销售误导风险,规范银邮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实现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针对当前理保险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继续开办代理保险业务
一是建议恢复已经暂停的“安贷保”业务,因此项业务是比较符合农村特色的小额贷款保险产品,对防范贷款的风险由一定的保障作用,同时,农户已经基本认可。
二是相关部门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扩大对政策性贷款的保险范围,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再就业贷款和农户大额贷款及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纳入保险范围。
三是信贷人员和保险公司服务人员要积极协助农户办理报、结案等理赔手续,为小额贷款保险的理赔工作开辟绿色通道。
(二)加大宣传力度
开展“安贷保”保险业务首先要让群众去认识他、理解他。
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要以农民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做好宣传工作。
首先,要加强同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交流,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不断创新对农村合作银行保险代理的宣传,使合作银行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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