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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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科技局的职责:
(一)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建议;
(二)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三)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意见。
(四)下达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立项文件。
(五)监督项目实施,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
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六)实施具体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估;
组织对具体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年度预算;
(二)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进行合规性审核,与市科技局联合下达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文件;
(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付手续;
(四)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体绩效评估,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按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资金管理。
(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
按时向市科技局申请办理项目验收。
第八条受托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
市科技局采取委托下放、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协助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在项目立项、监理、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组织专家咨询活动。
第十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受托机构应当回避。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需经过申报受理、专家评审、部门审核、公示、签订合同等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产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联合发布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
指南需明确重点支持领域、计划种类、申报条件、资助方式等内容。
指南提前发布,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受理。
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在厦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有固定的场所和承担项目必需的人员、自有资金和技术条件,且主要研发场所和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场所在厦门。
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申请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请材料经网上审核通过后不可变更。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可以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视频答辩评审等方式。
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应从国家、省、市专家库中选取。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指标体系,重点对计划项目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和经费合理性独立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五条部门审核。
市科技局可以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联审。
重大项目联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公示立项。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内容须与立项文件、申报书内容一致。
申报书作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
下达立项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合同书的签订。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项目负责人更换、主要设备重大调整、或遇不可抗力影响等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试行对部分条件成熟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经费切块下放,由各申报单位根据科技计划申报指南、结合自身优势自主安排科研项目,自行组织评审、立项、监管、验收等管理工作;
各单位每年须向市科技部门提交有关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果、成果转化和验收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抽查。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
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项目所在院(系、部)或科室视为项目的二级责任单位。
第二十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用管理。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承担单位(含二级责任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科技服务机构、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并将其作为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应对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项目阶段进度执行情况,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应用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
中期评估达到合同进度要求的可拨付中期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报告制度。
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是项目承担单位取得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依具体情况可以分期实施。
第五章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预算包括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安排的政策依据、宗旨和绩效目标;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安排金额及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减变化原因;
上一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管理费和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
其中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开展科技规划、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下达以及实施项目监理、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项目管理费控制在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1%以内。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总额应与支出预算总额相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等重要支出项目的测算依据、合作单位资质、经费来源等进行说明。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科目。
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财政拨款单位不允许在劳务费中列支本单位人员工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编制。
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二)间接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贷款利息,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使用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的费用,管理费,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扣除贷款贴息)不超过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除设备费调整超过30%外,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章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助、股权投资等资助方式。
第三十一条财政科技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一)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的有:
1、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
2、后补助项目验收合格后;
3、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可视情况一次性拨款到位;
4、科技经费可试行切块下放,切块经费可一次性拨付至单位。
(二)资助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取分期拨付方式。
分期拨付为:
在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60%。
一般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40%。
重大项目在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20%资助经费,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资助经费。
由财政全额资助的重大项目可在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40%资助经费。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验收材料。
验收组织单位经审核接收验收材料后,确定验收方式,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验收结果应在验收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根据项目管理类型,采取以下验收组织方式:
1、切块下放管理和部分医疗机构的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
2、其他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聘请技术与财务专家三至五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
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证明材料:
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专利证书、论文等;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30万元及以下项目无需提供)。
(四)有监理的项目,须提供监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意见。
第三十六条验收结论。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验收后的项目,市科技局出具《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一)项目全面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验收合格。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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