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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赡养是无条件的。
1、赡养人
法律规定中的赡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但也包括另外一些有赡养义务的人。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
一是老年人的配偶;
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
三是老年人的弟妹;
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
在赡养人里面,有一类赡养人需要着重提及,因为关于这类赡养人的纠纷诉诸法院的还是比较多,那就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类赡养人。
继子女,指的是丈夫与前妻或者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如果与养父或养母有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如同亲生子女一样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
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再婚是继子女已经成家立业或者能够自己养活自己,继父母于继子女就没有抚养关系,这类继子女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但是,这不妨碍他们在道德上履行赡养义务,他们也可以主动履行,只是没有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年老的继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
2、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2.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
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
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的饮食起居。
生活上照料其实是一件比较难做的事情,因为照料的老年人往往行动不便,或者长期卧病在床,需要很大的精力和很多的时间,很可能需要与老人共同生活,而共同生活是需要一定的技巧的。
共同生活需要老年人和赡养人双方相互关爱、宽容,而不仅仅是年轻人这一方的宽容。
2.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
赡养人应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
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可能比较特别,比如,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任?
在此,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该案例曾在电视台报道过):
案例3、某老人有5个子女,但作为父亲的他年轻时缺乏家庭责任心,吃、喝、嫖、赌样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用于家庭生活。
后来他老了,子女都拒绝赡养。
法官说服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案例4、有一位父亲因为犯罪被判刑入狱十几年,在孩子小时候几乎就没有尽过做父亲的义务,结果父亲从监狱出来后,一贫如洗,身体也虚弱不堪。
这种情况下子女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依然存在,并且受法律保护。
如果父亲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父亲的诉求。
以上两个案例说明:
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
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
同样,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而拒绝赡养父母;
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
农村中,我们有时会听到某户人家、父母与儿子之间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父子脱离关系的协议”,即父亲不要儿子养老,儿子将来也不继承父亲的遗产。
事实上,这样的协议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法律规定,权利可以自愿放弃,但法定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
法律允许儿子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但不允许儿子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
而且,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脱离不了的。
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
在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方面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母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
(二)自主处分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2.1、生前一般不要处分财产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
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
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通过以上这个案例,告知我们:
父母不应该过早地、将自己的房产全部处分掉。
为了养老,父母应该留点财产给自己,这样就可以保证自己直到去世都有财产,使得自己的生活能够有所保障。
2.2、最好是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
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遗嘱要等到老年人去世才发生效力,在老年人在世期间,遗嘱不过一张写满了将来权利的白纸,不发生效力,可以较好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也是子女负起赡养的义务的一种动力或者回报。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遗嘱的种类共有五种:
①公证遗嘱:
指的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遗嘱。
②自书遗嘱:
指的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注明书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
指的是自己请他人代笔书写遗嘱。
但是,立“代书遗嘱”是要具备条件的:
委托他人代笔写遗嘱的,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且由代笔人、在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
④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中要明确说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一般是指在病情严重危急生命之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但口头遗嘱是五种遗嘱中效力最低的遗嘱。
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在立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为无效。
如果公民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而遗嘱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另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时间虽然都在公证遗嘱之后的,但仍然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3、处分财产的多种方式
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仅是指将财产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父母也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人等的权利。
作为子女或亲属是不能干涉父母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不得强行夺取老年人的财物。
如果子女想方设法只想取得老人的财产,有时候可能发生其他的不愉快。
案例5、前几年在电视上曾报道过一位父亲,一子一女都受过良好的教育,工作很忙,不能自己亲自照顾老人,就给父亲请了一个小保姆照料生活。
小保姆精心照料老人,老人临死的时候立遗嘱把财产全部赠送给了小保姆。
他那两个孩子悔之晚矣。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父母在对子女分家析产时,应该在分家书中注明“某处的房屋或财产归儿子(或女儿)XXX个人独自所有,其他人均无权享有、不得干涉”。
在分书中之所以要注明这句话,主要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儿子或者女儿与配偶离婚时,配偶分割本应该属于儿子或者女儿个人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才属于个人财产。
如果分家书中没有写明这句话,仅仅是写了房屋归儿子所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视为父母赠送给儿子与儿媳妇共同所有的,也就是父母分给儿子的房屋、变成了儿子与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儿子与儿媳妇离婚的话,儿媳妇有权要求分得部分房屋。
大家也知道,现在社会因为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离婚率是很高的,所以,不管是立遗嘱还是分家析产,这句话对保护自己子女有时候很重要。
(三)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
“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离婚、丧偶之后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干涉。
现在,有些子女从经济利益,或为钱财或为住房等私利考虑,干涉老年人再婚,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另外,老年人的离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当老年人与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离婚,子女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反对父母离婚或者再婚。
这里要特别提及的是,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举一个很感人的事例,这样皆大欢喜的事情一般都不会对簿公堂,也就只能是事例了。
有一位姜老太太,她40多岁的时候丈夫就去世了,留下她独自抚养三个孩子成人。
后来经人介绍,跟一位开食堂的吕老头再婚,吕老头有三个女儿,当时女儿们都已经成家立业,而且每家经济情况都不错。
姜老太和吕老头,老两口开食堂生意红红火火,后来,姜老太太先死,老太太的儿子把母亲在自己的老家安葬,吕老头那边的三个女儿连同女婿们,人人都来送葬。
三个女儿每人送给老太太儿子5000元作为丧葬费,这种事例成为美谈。
所以,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能因为老年人再婚了就发生变化,老年人就是再婚离开了家,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还继续存在。
老年人的结婚离婚是他自己的事情,他在婚姻方面是自由的。
除了上面谈及的三种权利,还有居住权、社会保障权、继承权等。
二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前面我们已经谈到,老年人享有多项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应该怎么办?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老年人的权益受侵犯主要来自社会和家庭。
来自社会的侵害主要是负有履行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组织或者部门,不履行对老年人权益保护时,老年人或者起代理人最好寻求行政解决的办法,也就是找相关组织或者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这主要是行政手段解决。
家庭纠纷是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主要纠纷,这方面的纠纷有三种途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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