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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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区贸工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受理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审核企业的资格条件。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
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较高市场占有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的民营企业。
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港澳台资企业可以申请贷款信用担保推荐和担保手续费补贴,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上市补贴。
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一)市认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区认定的民营百强企业;
(二)区200家“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
(三)发展循环经济成效显著的企业;
(四)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
(五)获得国家、省、市或区品牌奖励的企业;
(六)外向型企业。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至申请日止三年内没有因税务、环保、劳动、社保和融资信用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奖励和专项培训等。
第二章贷款信用担保
第八条区政府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确定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将信用担保保证金委托其运作。
担保机构为我区民营和港澳台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按照每年为区贸工部门推荐企业提供的实际担保额不高于2%的标准申请获得风险补贴金。
第九条委托担保机构的申请与审批
(一)区贸工部门负责初选担保机构,确定委托运作的担保保证金额度,拟定委托协议,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贸工部门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担保机构风险补贴金的申请与审批
(一)根据委托协议及实际担保额等资料,担保机构每年向区贸工部门申请风险补贴金,区贸工部门初审后将相关资料报区财政部门;
(二)区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按委托协议将资金拨付担保机构。
第十一条贷款信用担保推荐的申请与审批
(一)范围和条件
1.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和港澳台资中小企业;
2.诚实守信、经营状况良好、有偿还能力;
3.至申请日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宝安区信用担保推荐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
4.上年度审计报告(或年终会计报表)及最近月份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上年度及最近月份纳税证明(累计纳税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在企业提交的申请表上出具书面意见;
2.担保中心负责对推荐企业进行调研、评审,并按评审通过金额与企业签订有关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担保手续费补贴的申请与审批
1.申请担保手续费补贴的企业需先经区贸工部门推荐;
2.企业需经担保机构担保并缴纳担保手续费后申请补贴;
3.补贴金额不超过担保手续费的50%,单笔补贴金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
1.《宝安区贷款担保手续费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与担保中心签订的担保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担保机构向企业开具的担保手续费的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核实企业贷款担保情况,提出担保手续费补贴初审意见;
2.对申请企业在区贸工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区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4.按区政府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报区政府审批;
5.区贸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6.区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划拨手续。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设专管员,负责每月将当月发生和当年累计发生的明细表送区贸工部门核对。
第三章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贴息的范围和条件
(一)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
或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单笔额度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万元)贷款的民营企业。
(二)对企业依法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对企业发债融资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三)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了全部本金、利息后给予贴息。
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超过一年,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对企业归还了一年的利息给予贴息。
对企业逾期不归还贷款或发债融资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企业同一笔贷款或发债融资,已享受同级政府财政贴息补助的,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五条贴息的标准
(一)贴息的期限为一年,对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在一年内(含一年)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二)企业申请贴息的额度为贷款利息或发债融资利息总额的50%;
(三)对民营企业银行贷款(单笔或多笔贷款)或发债融资贴息额每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企业首次申请贴息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对中小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四)单个企业单次贴息金额不可超过企业申请贴息上一年度的纳税总额;
(五)单个企业原则最多给予连续两年贴息,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连续两年贴息:
1.市行业领军骨干企业;
2.省、市或区民营百强企业;
3.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5.区纳税百强企业;
6.获得政府有关部门品牌奖励的企业。
第十六条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与审批
(一)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报告原件(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描述、贷款资金使用说明;
法人签字、盖章);
6.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7.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8.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9.已付利息清单原件(企业盖章,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复印件〈验原件〉);
10.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原件;
11.《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办理程序:
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
对企业申请贴息的资格予以审定,提出贴息额度初审意见;
6.区财政部门办理贴息款划拨手续。
第十七条办理企业贷款贴息的时间安排
(一)区贸工部门全年受理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
(二)贷款贴息的审批工作分季度进行,区贸工部门对申请贴息的企业以纳税额度多少排序,确定获得贴息的企业,核准上报。
本季度未被列入贴息的企业,可延至下季度再排序确定。
第四章补贴和资助
第十八条补贴和资助的范围和方式
(一)资助列入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的企业
1.“十一五”期间,共评选200家企业纳入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
2.评选方法:
参照区评选百强民营企业的标准,筛选出评分靠前的200家企业,纳入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
3.资助标准:
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二)上市补贴
1.补贴范围:
总部在我区的中小企业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2.补贴标准:
分三阶段进行补贴,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补贴2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后补贴80万元,上市后补贴100万元。
(三)境外考察活动资助
1.对民营百强企业参加区贸工部门组织的境外考察活动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
通过核准企业情况,根据企业申报的数量,确定企业的资助金额。
(四)信息化建设资助
1.对区内主要行业、领域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信息化项目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
单个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比例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资助。
3.企业同一信息化建设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财政补贴或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补贴与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企业申请补贴与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报告及申请事由;
3.申请上市补贴的企业需另外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企业上市费用补贴申请表》;
(2)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3)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申请上市补贴的,需补充:
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后申请上市补贴的,需补充: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证券监督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在上市后申请上市补贴的,需补充: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境外商贸活动资助的企业需另外提交从事境外商贸活动的有关证明及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票据;
5.申请信息化建设资助的需另外提交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证明及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票据。
(二)企业申请补贴与资助的办理程序:
对企业申请补贴和资助的资格予以审定,提出初审意见;
2.对拟资助或补贴的企业在区贸工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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