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决定书听证范文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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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都市金堂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园区工商所、淮口工商所、福兴工商所、竹篙工商所、土桥工商所关于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未年检企业清理的情况汇报,证明:
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限期年检截止日为xx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检公告以后,至本局立案调查之日止未到本局参加企业年检。
本局认为:
当事人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__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中华人民___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___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的规定。
xx年12月10日,本局通过公告、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成工商金堂听告字〔xx〕44号《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__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
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___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
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___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成都市金堂县家政服务中心等176户企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金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金堂县___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公处字〔xx〕第3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
***,性别:
男,民族:
汉族,年龄:
34岁,文化程度:
初中,___号码:
******197609010318,住址:
**县城关镇前进居委会交通路关门口巷3号2户,系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注册号:
******600039611,字号名称:
**县红辣椒超市,经营场所:
**县**镇交通西路,经营范围及方式:
散装食品、日杂、百货、家用电器、烟酒批发零售(依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营业期限:
xx年04月25日至xx年04月24日。
xx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省****酒厂有限公司投诉称:
位于**县**镇交通西路的**县红辣椒超市经销的52°
精品窖藏**酒系侵犯**省****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为查明事实,经县局局长批准,对此事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xx年4月25日在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后,在**县**镇交通西路经营超市。
xx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省****酒厂有限公司投诉后,对其位于**县**镇交通西路的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有涉嫌侵权商品:
精品窖藏**酒15件(1×
4瓶)、规格:
500ml/瓶、酒精度:
52%vol、厂名:
**省****酒厂有限公司、厂址:
**省****、产品标准号及等级:
GB/T10781.1(优级)。
经**省****酒厂有限公司商标所有人鉴定:
该商品属于假冒商品。
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共计购进52°
4瓶),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精品窖藏**酒”注册商标,进价:
120元/件、销售价:
150元/件,截至案发当事人未销售上述商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省****酒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等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举报人的身份及注册商标的品牌;
2、**省****酒厂有限公司举报材料一份,证明案件的;
3、**省****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资质证明》一份,证明该公司员工***的鉴定资格;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
5、《**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证明对**实行的行政强制措施已经局长批准;
6、对**实行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销假冒52°
精品窖藏**酒的违法行为已实行强制措施;
7、对**经销的52°
精品窖藏**酒《委托鉴定书》一份,证明**县工商局所扣押的物品已委托**省****酒厂有限公司给予鉴定;
8、**经销的52°
鉴藏**酒《委托鉴定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县工商局的《委托鉴定书》已送达**省****酒厂有限公司;
9、**省****酒厂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报告》一份,文号是“**酒厂打假办鉴(xx)第005号”,证明当事人经销的52°
精品窖藏**酒为假冒产品;
10、询问笔录一份,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12、当事人经销的52°
精品窖藏**酒的内、外包装照片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经销的实物。
以上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xx年1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52°
精品窖藏*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___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___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___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52°
精品窖藏*酒15件(1×
4瓶);
2、罚款675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中国工商银行**支行*收入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到___依法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
×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号黑体加粗)
工商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用4号仿宋体,案件号用阿拉伯数字,与正文空一行,正文部分用3号仿宋体)
2、当事人基本情况,可表述为: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___号、邮编和___等内容;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码等内容;
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___等内容。
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可依责任主次依次排列。
(二)正文:
包括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
具体可分为八个方面写明。
1、案件和立案过程,可表述为:
年×
月×
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涉嫌……,于×
日立案调查。
或年×
日×
12315行政执法指挥中心转来(或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初查……,涉嫌……,于×
2、违法事实的说明。
此部分应将案件事实表述清楚,要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又抓住案件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
可表述为:
“经调查查明:
……。
”
3、主要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要将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列举清楚,所列举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要素,根据证据规则应当能够认定案件事实。
在记载相关证据的同时,应对证据进行分类,并要说明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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