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分公中心支公司反洗钱操作细则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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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反洗钱工作组
第四条各中心支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组,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资金结算工作员为组员,同时指定一名人员为反洗钱工作联系人。
第三章反洗钱岗位职责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组工作职责:
(一)依法组织反洗钱的各项内部控制细则的有效实施,履行法律法规有关反洗钱的职责。
(二)监督指导分支机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增强公司反洗钱能力。
(三)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工作职责:
(一)在分公司指导下开展反洗钱工作,协调中心支公司各反洗钱成员部门的工作,向分公司报告当地反洗钱工作情况。
(二)根据分公司规章制度和当地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中心支公司反洗钱操作细则。
(三)与当地监管部门就反洗钱工作进行联络沟通,在分公司同意后对外提供反洗钱数据、报告和报表,定期分析反洗钱数据。
(四)组织开展中心支公司的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
(五)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等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反洗钱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六)其他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反洗钱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反洗钱管理部门的工作,履行本部门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同时要对本条线的下属营销服务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业务管理条线人员职责
1、在业务环节要严格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识别工作。
确保信息系统相关反洗钱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如果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分公司内控部报告。
2、在销售渠道管理环节,要做好对销售人员和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的反洗钱工作宣传,并组织学习反洗钱相关知识;
要审查公司销售人员和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资格的合法性,并确保信息系统的真实录入;
对于通过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的,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依法提供客户信息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的资格和条件,并在中介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反洗钱职责和义务;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由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业务和销售环节,业务管理条线人员要严格监督本条线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
严格审查、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当出现监管机构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而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分公司内控部报告;
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4、不断完善业务和销售渠道的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洗钱风险。
(三)客户服务管理条线人员职责:
1、在客户服务环节要严格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识别工作。
2、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客户服务环节要严格监督下属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
在客户服务过程中,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
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于第一时间向分公司内控部报告;
(四)财务和资金结算管理条线人员职责:
1、在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要严格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识别工作。
如果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分公司内控部报告。
2、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要严格监督下属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
在财务和资金结算过程中,严格审查、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
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检查资金收取对象、资金支付对象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确保各项手续的完整;
3、不断完善财务和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洗钱风险。
(五)信息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系统有关反洗钱功能的运行维护,为系统用户提供技术支持。
2、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构等国家机构的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提供公司系统中的反洗钱信息资料。
第四章罚则
第九条反洗钱相关职能部门条线人员如有违反以上岗位职责,造成公司不能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公司将予以严格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于有以下行为的机构、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公司将按照相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惩戒条例》进行处罚并实施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和操作细则。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反洗钱工作。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和报告。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七)拒绝、阻碍各种反洗钱检查、调查。
(八)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九)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反洗钱信息。
(十)故意串通或配合客户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操作细则有分公司内控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十二条本操作细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相关制度实行。
第十三条本操作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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