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资金信托合同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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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点:
北京签约时间:
2009年月日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
指本《北京信托·
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本信托、本集合信托:
指受托人按照《北京信托·
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本合同设立的北京信托·
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3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1.4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5初始信托规模:
指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总和。
1.6信托财产:
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7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成立时,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00元。
1.8优先受益权:
指优先获得信托收益的权利,即在受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实际分配信托收益时,在全体拥有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得到偿付之前,不得向一般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
1.9一般受益权:
相对于优先受益权而言,即在受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实际分配信托收益时,拥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只有在全体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得到偿付后才能获得信托收益。
1.10信托收入:
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入。
1.11信托报酬:
指受托人管理本信托计划所收取的报酬。
1.12信托费用:
指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及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
1.13信托收益:
指信托收入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一般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所形成的信托财产保障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构成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来源。
1.14委托人:
指本合同的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5受托人:
指×
×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16受益人:
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7优先受益人:
指在加入本信托计划时,选择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即为本信托项下的优先受益人。
1.18一般受益人:
指在加入本信托计划时,选择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即为本信托项下的一般受益人。
1.19信托财产保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证券经纪人:
指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1合格投资者:
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22推介期:
指合格投资者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期间,即2009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推介情况提前结束推介期。
推介期收益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年进行计算。
1.23信托单位:
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单位,信托成立时,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00元。
1.24信托财产总值: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25信托财产净值:
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1.26信托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信托单位净值的过程。
1.27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1.28预警线:
信托单位净值为0.9元,设为预警线。
1.30止损线:
信托单位净值为0.85元,设为止损线。
1.31估值日与估值: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T日)的次日(T+1日)进行估值,如T+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处理。
由受托人进行估值,保管人进行核对(节假日除外)。
1.32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3信托文件:
指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北京信托·
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下称“《风险申明书》”),信托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投资顾问:
指国科(齐河)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信托目的
本信托计划通过受益权结构化安排,受托人将两类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投资于证券市场,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条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即为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优先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优先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权。
优先受益人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分配本金和收益,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号:
开户行:
一般受益人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分配本金和收益,账户信息如下: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本信托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
1,信托资金金额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本信托合同。
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4.2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信托单位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委托人自愿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
(1)优先受益权的信托单位,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2)一般受益权的信托单位,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3一般受益人可追加或取回资金
4.3.1信托存续期内信托单位净值降至预警线(信托存续期的预警线为:
信托单位净值等于0.90,以下相同)时,受托人应于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之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前以录音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一般受益人追加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不低于预警线。
4.3.2追加资金属于信托计划财产,于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
追加资金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与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的比例,也不改变信托单位总数;
4.3.3追加资金后,若信托单位净值连续五个工作日回升到1.00以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可要求取回追加部分的资金,但取回追加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不得低于1.00;
4.3.4一般受益权委托人要求取回追加资金的,单次取回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一般受益权委托人累计取回追加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累计追加资金的总额;
4.3.5一般受益人取回追加资金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与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的比例,也不改变信托单位总数。
4.3.6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1个工作日,一般受益人仍有未取回资金的,可向受托人申请部分取回资金,申请取回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不得低于1.00。
第五条信托计划期限、成立与生效
5.1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1年,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5.2若至推介期结束日,信托计划资金规模达到元,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单位比例不超过2:
1,信托计划成立。
否则,信托计划不成立。
5.3信托计划推介期首日,一般受益人将不低于100万元的信托资金划入指定银行账户,至推介期结束之日视优先受益人募集情况按照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2:
1的信托单位比例配置信托财产。
5.4若信托计划不成立,信托资金予以返还,资金交付之日至推介结束日期间的收益按照金融同业存款利率计算并返还。
第六条信托计划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6.1投资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行业景气度分析,以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和调研数据为依据,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进行阶段性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
6.2投资范围
投资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债券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及债券申购、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
6.3投资限制
6.3.1按前一日收盘价计算的单只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市值的10%;
但当信托单位净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时,发生因证券价格上升导致按前一日收盘价计算的单只股票市值超过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20%的情况,可不予减仓。
除上述情况外,投资顾问应于次一工作日主动发出投资顾问建议减仓,使单只证券持仓比例不超过20%;
如投资顾问未主动发出投资顾问建议减仓,受托人有权于次一工作日13:
00起对该证券持仓进行调整,使单只股票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
6.3.2单只开放式基金(含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规模的5%,按市值计算的投资余额也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
6.3.3单只20亿规模以上的封闭式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3%,按市值计算的投资余额也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
6.3.4除了申购新发行的债券外,按成本计算的单只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按成本计算的单只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转债)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10%,全部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转债)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30%。
6.4投资禁止
6.4.1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或持有ST、*ST类股票、最近一个年度报告显示净资产为负值的股票;
6.4.2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权证,申购分离债投资取得权证除外;
6.4.3本信托计划到期前3个月内不得认购新发行的开放赎回日在本信托计划到期日之后的开放式基金,也不得认购定向增发的股票、申购或者配售锁定期到期日在本信托计划到期日之后上市的公司股票;
6.4.4本信托计划财产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6.4.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1管理原则
7.1.1信托财产单独管理、单独记账,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并为信托计划投资运作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7.1.2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7.1.3受托人履行受托人管理职责,按信托文件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7.2投资管理方式
7.2.1本信托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聘请XXXX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的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分析、拟定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风险防范措施、构建投资组合、发出投资顾问建议,该投资建议发送给受托人后即成为委托人指令,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有委托人指令的法律效力。
投资建议以远程交易系统指令传递方式或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发送给受托人,受托人收到的投资建议,均视同为接收到委托人发送的委托人指令,经受托人确认后执行。
投资顾问做出的任何指令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本信托计划采取的此类投资方式。
7.2.2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设置两名授权代表,任何一名授权代表发出投资建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3信托计划成立前,投资顾问确定授权代表并签署对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权限、时间、授权期限、有效投资建议应包含的印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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