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工作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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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工作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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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为了切实强化党务公开工作领导责任,保证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实际,制定党务工作责任制如下:
一、党委书记对党务公开工作负总责。
二、分管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对党务公开工作具体负责,并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
三、各党总支、支部对所负责公开的事项负责,并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党务公开的形式、内容、时限、范围进行审核以及实施督查考核的组织领导;
五、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履行拟订方案、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收集意见、反馈信息、宣传报道等职责,同时履行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职责,并对党务公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使党务公开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党务公开各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有效,制定本制度。
一、党务公开经常化
第一条 各党委、党总支、支部要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排,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部署、有考核。
第二条 要注重公开的实效和时效,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受理情况登记表》要实事求是,公开一次,填写一次,必须全面记载党务公开的内容及意见建议收集办理情况。
第三条 要不断探索总结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好的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党务公开质量和效果,使党务公开工作逐步规范化。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务工作、组织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二、党务预公开
第五条 凡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在一定范围进行预公开,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完善后公开。
第六条 预公开要根据不同情况,利用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预公开期限一般不少于半个月。
第八条 预公开工作的实施,要经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对预公开后收集到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三、党务公开工作的审核
第十条 按照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每次党务公开工作在确定和准备好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后,有关资料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开领导小组对每次党务公开的事项、内容、范围、程序、顺序、方式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公开,否则,按要求重新调整公开内容或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不按要求审核公开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公开内容不真实的,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党纪处理。
四、党务公开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归档内容:
1、党务公开的方案,包括内容、方式等。
2、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意见以及签字样表。
3、有关党务公开的会议记录。
4、党务公开监督员活动的记录。
5、各党总支、支部收集的群众意见以及本人建议。
6、群众意见和监督员的建议落实情况。
7、党务公开工作中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归档时间及要求
1、党务公开的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为无限期。
2、党务公开的有关资料每半年收集整理一次,年底统一归档。
3、党务公开的档案资料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分类整理,做到资料齐全、完好无损。
党务公开督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广大党员群众各项权利的有效行使,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各项措施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务公开小组负责党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党总支、支部的党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准确、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第五条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第六条党务公开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同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第七条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情况及时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进行通报。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追究、强化教育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党组织和个人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
(二)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公开职责的;
(三)应公开而未公开,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致使党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
(四)不按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
(五)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的;
(六)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组织部门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或建议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第一条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由各职能部门,各党总支、支部负责,具体办理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党委及各党总支、支部、各职能部门应经常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对重要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本级或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条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向本人反馈,并进一步听取意见。
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办事处党务公开办公室对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受理、反馈情况要及时处理,认真登记,详细记载。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为了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加强党内监督的积极性,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主体及对象
党内情况通报主体是办党委和各党总支、支部,通报对象是全体党员。
二、通报内容
1、党务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情况;党委重大工作部署和决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各党总支、支部决议事项、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人事任免、党员干部的奖励和惩诫、党组织调整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情况。
2、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改革和民生的重大部署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等。
3、党委会、总支、支部工作会议可以邀请部分党代表、基层负责人、党员群众参加。
4、其它应通报的有关情况。
三、通报的形式及程序
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公示等形式进行。
党内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党组织负责。
属于党内秘密,涉及个人隐私,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免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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