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考核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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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4、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教师特设岗位:
教师特设岗位主要是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而设立的,是非常设岗位。
教师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六条岗位数量
(一)根据人事部、教育部《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定,按折合学生数:
教师=16:
1确定全校教师总数(其中职业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类折合学生数:
教师=18:
1)。
(二)各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师编制数
单位的教师编制数
=承担本单位学生教学工作量计算的教师数+公共课教师数+以科研工作量核定的教师数+学校根据需要增设的教师数
以教学工作量计算的教师数
=本单位折合学生数/该学科生师比×
90%×
(1—非本单位开设课程占本单位课程的学时比)
不同专业的生师比核定为:
文史哲经管法类专业为18∶1,理工农专业类为16∶1,外语类为14∶1,艺术、体育类专业为11∶1。
公共课教师编制数=该教学单位的实际授课时数/教师课时基本定额。
公共课教师课时基本定额由学校根据需要确定。
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新建专业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编制。
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人才、国家杰出专业人才不占基层单位编制。
第七条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
(一)全校教师岗位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
1、高级、中级、初级的结构比例为5:
4.5:
0.5,其中正高级占高级岗位的35%,副高级占65%。
2、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5:
3.5:
5;
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4:
3;
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5:
2;
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6:
4。
(二)各教学单位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
1、教师岗位中的高级、中级、初级的基本结构比例为4.5:
5:
0.5,其中正高级占高级岗位的30%,副高级占70%。
2、高级岗位基本结构:
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
3:
6;
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3、对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社科基地所在单位和人均科研工作任务量超过全校平均水平一倍以上的单位,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高级岗位比例。
第二章岗位条件
第九条教师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教授岗位的任职条件
1、教授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2、竞聘教授二级岗位应在教授三级岗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对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首次竞聘时可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十年以上),是本学科学术团队的主要负责人,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含国家重大项目子课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管理期内的省管核心专家;
(2)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一、二层次人才;
(4)在管理期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省管重点专家;
(5)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等同奖项)第1、2名,或二等奖(或等同奖项)第1名;
(6)近五年以来,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级的其他重大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按期完成后,应通过相应组织鉴定,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并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7)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内同行公认的一流人才。
3、竞聘教授三级岗位应在教授四级岗位(首次竞聘时可为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上任职五年以上,任现职以来,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国家级教改项目一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2)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3)博士点负责人或国家级教学名师;
(4)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或等同奖项)第1名;
(5)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国家级精品课程主持人、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
(6)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
或近三年以来,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课题1项,按期完成后,应通过相应组织鉴定,达到国内领先,并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或近三年年均横向课题经费到学校帐户1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折减2/3);
(7)贡献突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员。
4、教授四级岗位按《贵州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推荐条件(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副教授岗位的任职条件
1、竞聘副教授一级岗位应在副教授二级岗位上任职五年(首次竞聘时可在七级岗位上任职十年)以上,任现职以来,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或省级教改项目或横向项目一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校级重点课程负责人或校级精品课程主持人或硕士生导师。
(2)任现职以来,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等同奖项)第1、2名;
(3)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本专业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的,年度考核优秀三次以上;
(4)任现职以来,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完成后通过相应组织鉴定,获得较高评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或近三年年均横向课题经费到学校帐户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折减2/3);
2、竞聘副教授二级岗位应在副教授三级岗位(首次竞聘时为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上任职五年以上,任现职以来,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或省级教改项目一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等同奖项)第1、2名;
(3)任现职以来,业绩较为突出,年度考核优秀二次以上;
(4)任现职以来,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完成后通过相应组织鉴定,获得较高评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或近三年年均横向课题经费到学校帐户2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折减2/3);
3、副教授三级岗位按《贵州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推荐条件(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首次聘用的直聘条件
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教师达到以下条件可以直聘:
(一)教授岗位的直聘条件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长江学者和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由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直接聘入教授二级岗位;
2、符合教授二级岗位学术和业绩任职条件的,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以由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直接聘入教授三级岗位。
(二)副教授岗位的直聘条件
1、符合教授二级岗位规定的
(1)至(7)条之一、教授三级岗位规定的
(1)至(6)条之一、以及任副教授15年以上并在年度考核中获得3次优秀以上等次的,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以直接聘入副教授一级岗位;
2、符合副教授一级岗位的学术和业绩任职条件的,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以直接聘入副教授二级岗位;
3、被我校聘用的博士,根据个人条件,符合哪一级副教授岗位条件的,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以直接聘入那一级副教授岗位。
第三章岗位聘用
第十一条对聘用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对教师的聘用,要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进行,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二)对教师的聘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
(三)首次聘任时,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可以参加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岗位聘任。
同等条件下,学校在编人员优先聘任。
第十二条聘用工作的方法、步骤、程序、组织领导等,按《贵州大学人员聘用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聘用期限。
一个聘期为三年。
根据岗位的空岗情况及教师个人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条件的变化,每年可进行一次聘期内岗位微调,聘期内岗位微调仍然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
岗位职数已聘满的,不再进行微调,聘期到时再进行下一轮聘用。
第十四条教师岗位申报审批程序
(一)教授一级岗位的聘用,按人事部《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教授二级岗位:
个人申报,学院(部、中心等教学单位)初审,学校确认,省教育厅审核,省人事厅核准。
(三)教授三级岗位、副教授一、二级岗位:
个人申报,学院(部、中心等教学单位)初审,学校确认,省教育厅核准,省人事厅备案。
(四)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及以下的教师岗位:
个人申报,学院(部、中心等教学单位)初审,学校核准。
第十六条教师岗位原则上一人一岗,担任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参加竞聘教师岗位,由其所从事学科的教学单位按规定聘用。
第十七条学校引进在教师岗位上的高层次人才的聘用,根据本人的学历、经历、资格、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等,直接聘用在副教授三级以上岗位上。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在本章规定的基本职责(见附件一、二、三、四)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在编制和岗位限额内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岗位,并制订岗位职责。
第五章岗位考核
第二十条岗位考核主要是对教师上岗后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职责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一条岗位考核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一)聘期考核,即聘期结束时的综合考核。
主要考核教师在本聘期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情况,考核安排在聘期满前二个月之内进行。
(二)年度考核。
主要考核教师当年度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与省人事厅规定的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三)平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随机进行单项或多项检查,时间随机安排。
(四)在实施各种考核前,由人事处提出考核方案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作为下一个聘期聘用的依据。
(二)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作为执行聘用合同的依据。
附件:
1、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基本职责
2、教学科研型教师岗位基本职责
3、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基本职责
4、讲师、助教岗位基本职责
5、艺术类专业教师的任职条件和岗位基本职责
6、大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师(学生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7、科研积分的计算方法与标准
附件一:
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基本职责
一、教学工作要求
1、基本要求:
每年必须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
教学环节要按教务处的有关文件规范进行,教案、讲义等要符合要求,教学效果良好(由教务处制定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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