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处理信访规则解读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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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下半年开始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进一步在行政体系内部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2015年到2017年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中央要求,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思路,牵头37个中央部委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推动两批9家中央单位开展试点,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
目前,37家中央部委公布了依法分类处理清单,30个省份的省直部门出台了细化清单,26个省份出台了分类处理工作规程,大部分省份已经在市县层面推开了这项工作。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各地各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国家信访局经过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出台了这个《规则》,目的是总结提炼前一阶段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确保工作进一步落实落地。
哪些情况适用此《规则》呢?
《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贯彻了诉访分离的要求。
同时,针对实践中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把握不准的问题,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列明了刑事立案处理事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事项、达成有效仲裁协议事项以及其他等四种“依法应当”的情形。
依法分类处理的三类程序是什么?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按照三类程序处理:
第一类为依法履职程序。
对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第二类为其他法定程序。
对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三类为信访程序。
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为了保证有权处理机关能够做好分类处理的工作,《规则》以《信访条例》规定为依据,对有权处理机关内部的工作机制进行了细化。
规定了内部会商和争议解决机制,赋予内设信访工作机构跟踪处理进展,并将处理结果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以及进行督办并提出追责建议等职责。
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在分类处理中的职责分工有什么不同?
《规则》把分类处理的主要责任放在有权处理机关,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转”,即将信访诉求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
有权处理机关负责“分”,即明确处理诉求的法定途径,并适用相应程序办理。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诉求时,未经调查,对事实、政策、背景等信息的掌握只是初步、可能的,不够完整,做出的分类可能不够准确,而有权处理机关是解决问题的主体,负有法定职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具有相应职权调查核实,更能深入地了解情况,由其负责分类导入更为准确。
同时为了加强示范和引导,《规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比较明确的诉求,在“转”的同时可以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
分类处理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依法分类处理工作流程具体有6个环节:
一是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甄别处理。
属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机关提出;
属于分类处理范围的信访诉求,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可以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
二是确定有权处理机关。
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诉求,要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本机关就是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受理;
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
既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也不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对于上级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诉求,不属于本机关和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收到的行政机关可以提出异议。
三是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受理。
经过内部会商、争议协调等,确定适用其他法定途径受理或者适用信访程序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四是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办理,做出行政处理或信访处理意见。
五是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纠正分类错误。
复查(复核)机关发现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撤销或者变更原信访处理(复查)意见。
六是甄别再次提出的信访诉求。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诉求的不再重复处理,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再次分类处理。
同时,为了保证分类处理的准确性,《规则》还规定了重大、疑难、复杂诉求的协调办理程序和专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对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但需要依申请启动的,有权处理机关受理时要注意什么?
《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对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诉求,规定了有权处理机关在受理时应当告知信访人拟适用的其他法定途径及依据、查询或者联系方式,并在告知书上加盖机关印章或者业务办理专用印章等一般性要求。
对于需要依申请启动法定途径的,该条第三款规定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申请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以更好地保护信访人的权利。
与之相应的,《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有权处理机关在处理时,对欠缺形式要件的诉求,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提出该诉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
对“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诉求,为什么要强调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履职?
在工作实践中,一些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信访人举报违法行为要求查处的诉求,往往以没有具体履职程序为由,用信访程序代替做出信访答复,出现了被法院判决没有依法履职而败诉的案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这类诉求,即使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具体履职程序,行政机关也应遵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履职程序。
为此,《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但没有具体程序和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
做出这样规定,既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实现了与《行政诉讼法》的有效衔接,能减少行政机关被诉、败诉的法律风险。
实行分类处理后如何督办?
《规则》规定了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督办的六种情形:
(一)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应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而未适用的;
(三)未按规定的期限处理的;
(四)未及时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和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相关情况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实质是督办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分类处理适用的途径是否准确,是否依法按程序处理,而不是督办有权处理机关分类处理的实体结论。
这样既不越权干涉其他法定途径具体处理,又能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处理。
同时,《规则》对改进工作建议、追责建议也作了相应规定。
实行分类处理如何考核?
目前,信访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是“三率”,即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信访事项按期办结率、信访事项处理群众满意率。
其中的及时受理率和按期办结率都涉及时限。
实行依法分类处理,不同的法定途径有不同规定时限,其他法定途径与《信访条例》受理办理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
为了使依法分类处理的考核更科学,与现有考核制度有效衔接,《规则》规定“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诉求,考核及时受理率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计算,考核按期办理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办理期限计算”。
也就是区分成两个阶段分别计算考核时限:
一是诉求甄别尚未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前,作为信访事项,适用《信访条例》规定;
二是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后,作为行政事项,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
为什么要在分类处理中突出和解、调解的运用?
《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了和解、调解的运用,贯穿处理信访诉求过程始终。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是行政机关主动采用和解、调解等“柔性”手段,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2015年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展“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等做法,在实践中产生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规则》从工作实践出发,倡导、鼓励这种主动作为、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的探索,也是落实中央关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要求。
充分考虑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规则》对和解、调解的运用限定了条件,前提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和“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和解是双方“自愿”,调解是“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结果是和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和解协议书或者调解协议书”。
这样既发挥了和解、调解的作用,又确保不与现有法律相冲突。
《规则》生效前已经或正在受理的信访诉求,如不符合《规则》要求,如何处理,各地是否有过渡期?
《规则》是对《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要求与《信访条例》规定是一致的。
只要是严格执行《信访条例》规定,工作中一般不会出现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情形。
对于一些具体工作环节衔接中的问题,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如果在《规则》生效前已经有了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不服并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审查后,认为有关处理不符合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要求,适用途径错误且对信访人实体权利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应予以纠正;
二是对于正在办理过程中、尚未作出处理意见的,如果不符合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要求,办理机关应该主动改正。
实行依法分类处理如何避免出现信访事项在多个部门之间“踢皮球”或故意拖延扯皮?
有无强制措施或惩罚手段?
《规则》是按照职责权限来确定信访事项的有权处理机关。
按照《规则》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信访诉求进行登记甄别,负责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
行政机关收到转送的或信访人直接提出的诉求应当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甄别是否是有权处理机关,并依法分类处理。
是否受理、拟采用何种途径受理以及法律依据都要明确告知信访人。
对于可能出现的受理争议问题,《规则》规定,如果有关行政机关认为转送的诉求不属于职责范围,可以向转送机关提出异议,但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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