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及办理汇总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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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及办理汇总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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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备案程序,根据纳税人申报表上填写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实行优惠自动备案。
三是落实跟踪服务。
及时从征管系统中提取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名单,要求基层地税机关落实跟踪服务,逐户告知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四是升级申报软件。
完善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网上申报时,系统将根据企业的申报数据自动计算出减免税款并预填写到对应的减免税栏。
对同时满足其他更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还允许企业选择享受更优惠政策。
五是增设服务窗口。
在企业所得税征期内,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全部设立小型微利企业专窗,安排专人辅导申报,确保一次顺利办完所有业务。
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能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小型微利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型微利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如何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答: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如何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如何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如何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吗?
小型微利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型微利企业印花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免征印花税。
小型微利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有哪些?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滁州市招商引资政策
(1)税收优惠
设立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对生产性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五个会计年度内,以上年度上交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财政实际入库部分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支持企业发展。
设立项目基本建设基金,对投资新建的生产性工业企业,按照规划容积率要求的建筑面积给予基本建设资金补贴。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重大项目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2)行政规费
招商引资新引进项目的基本建设收费按照《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收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税收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三、工业企业、物流企业用地优惠政策滁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暂行)
(一)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1.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的
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30%给予奖励;
2.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3万元(含3万元)至4万元的
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40%给予奖励;
3.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4万元(含4万元)至5万元的
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55%给予奖励;
4.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至6万元的
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75%给予奖励;
5.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6万元(含6万元)至7万元的
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85%给予奖励;
6.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7万元(含7万元)至10万元
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95%给予奖励;
7.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
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100%给予奖励。
(二)扶持新办企业。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新办企
业用地或现有企业新项目用地,自用地年度起,第1年、第2年
均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100%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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