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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长周期安全记录累进奖以百日为周期进行累进。
第八条 第一个100天运行分场、检修公司、燃料分场、化学会场、生产部、安监部、车管科、防火组人员奖励100元,其他人员奖励50元。
第九条 每多连续实现一个安全生产100天,生产人员累进多奖励100元,其他人员累计多奖励50元。
第十条与生产紧密相联的公司和单位(如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物贸公司)按公司的奖励额度,自筹资金进行奖励;
和生产无关的厂管剥离单位,如学校、医院、宝星公司等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长周期安全记录累进奖的封顶标准由公司根据资金情况进行操作。
第二节
安全特殊贡献奖
第十二条 安全特殊贡献奖主要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得此奖励:
(一)积极主动地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从而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和设备损坏。
(二)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防止人身作伤亡事故。
(三)抢险救灾,使职工生命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 避免群伤、群亡事故,奖励5000-20000元。
第十五条 避免人身死亡事故,奖励5000-10000元。
第十六条 避免人身重伤事故,奖励2000-5000元。
第十七条 避免主设备损坏(发电机、变压器烧损,汽轮机弯轴、烧瓦、动静部分磨损,锅炉打炮。
),奖励3000元。
第十八条 避免重大生产火灾事故(电缆、输煤皮带、油系统着火、油区着火及爆炸,氢、乙炔、制氧站爆炸等),奖励3000元。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申请,安监部调查核实,报省电力公司批准后发奖。
第三节 一般奖励
第二十条 及时发现主设备和重要辅机的潜在隐患及暴露的隐患,避免一般事故的发生奖励50-500元。
第二十一条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并能积极及时组织排除而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奖励100-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正常工作中在本岗位范围内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较重要隐患奖励20-200元。
第二十三条 发现非本岗位的较大设备缺陷,及时报告、避免缺陷的扩大奖励50-300元。
第二十四条 发生非本岗位意外事故,能正确判断迅速处理,避免事故扩大的主要工作人员,每人给予奖励50-100元。
第二十五条 出现设备故障,能积极抢修,做到保质量提前完成,奖励50-500元。
第二十六条 承担险情较大的工作,由于安全措施得力,组织监督工作好,做到了安全、保质、保量、提前完成生产任务,奖励500-3000元。
第二十七条 及时发现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的缺陷并及时排除,奖励20-50元。
第二十八条 在安全生产中有创举,解决了危及安全的重大疑难隐患等等,均可临时向安监部申请奖励,安监部根据情况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由基层单位填申请报表,单位领导批准,安监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即可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章 处罚
第三十条 特大事故处罚
(一)全公司停发3个月奖金,事故单位扣罚半年奖金。
(二)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籍处分。
(三)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四)直接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撤职、免职或降职处分。
(五)对公司党、政、工领导及负责生产、施工的领导视情节申报电力公司给予处分。
(六)安监部长、生产部长及有关专业人员,停发六个月奖金。
(七)若触犯国家刑律,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大生产人身死亡事故的处罚
(一)全公司停发奖金二个月,事故单位扣罚奖金四个月。
(二)主要责任者开除公司籍。
(三)次要责任者开除留用察看。
(四)直接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撤职或降职处分,扣奖金半年,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扣奖金半年。
(五)生产部长、安监部长及有关专业人员停发四个月奖金。
(六)公司主要领导申报省电力公司给予处分。
(七)若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死亡事故的处罚
(一)全公司停发奖金一个月。
(二)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三)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奖金半年。
(四)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奖金半年,若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则予以免职。
(五)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六)公司党、政、工领导及负责生产、施工的领导视情节申报省报省电力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七)安监部长及有关专业人员停发奖金三个月。
(八)若触犯国家刑律,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负有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处罚
(二)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奖金半年。
(四)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职处分,扣奖金半年。
(五)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扣奖金半年。
(六)生产部部长及有关专业人员,停发三个月奖金(设备事故时);
派出所所长及有关人员、防火组、车管科停发三个月奖金(火灾事故时)。
第三十四条 非生产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
(一)死亡事故视情节轻重比照生产死亡处罚。
(二)交通事故按公司发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及生产人身重伤事故
(一)责任单位停发二个月奖金,其它单位停发一个月奖金。
(二)主要责任者停发三个月奖金。
(三)次要责任者停发二个月奖金。
(四)直接领导责任者停发三个月奖金。
(五)因违章造成重伤的主要责任者及负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加扣二个月奖金。
第三十六条 一类障碍及人身轻伤事故的处罚
(一)非人为责任扣罚单位月奖金10%,人为责任扣罚单位月奖金30%。
(二)责任者停发两个月奖金。
(三)次要责任者停发当月奖金。
第三十七条 设备异常运行但未构成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的扣罚责任单位月奖金的2%-20%,责任者扣罚当月奖金的一半或全部。
第三十八条 违章及事故责任者与先进评选资格
(一)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公司、工区、分场、专业及班组的主要领导,取消年内选先进资格,所在的公司、分场、工区、专业、班组取消先进资格。
(二)年内累计发生违章二人次的班组,三人次的分场、工区、专业,均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主要负责人取消评先进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违章的处罚
(一)对违章作业不予抵制者,对违章指挥盲目执行者,一律按违章论处。
(二)发生下列违章行为,根据情节不同给以下岗三个月至一年时间的处罚:
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2、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3、停电作业未按规程停电、验电和挂地线。
4、专职监护人擅自离岗。
5、酒后作业、酒后驾驶。
6、无票操作、无证驾驶。
7、不按工作票要求布置安措漏洞较大的。
8、不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随意作业的。
9、已执行的工作票,操作票漏项、错项的。
10、施工项目无施工方案,检修项目没有安全措施的。
(三)职工工作中出现其它违章、未造成后果者,每次罚款100-300元,本年度内出现第二次违章,下岗一年。
(四)出现造成人身或设备损失的违章者给予下岗一年的处罚,构成事故时另按事故责任者处理。
(五)领导者违章加倍处罚,直至撤职。
(六)职工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损坏,由责任者赔偿
0.5%-10%的经济损失,最高赔偿金额一万元。
(七)职工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自己或他人受伤,由责任者负担10%-20%的医疗费用。
(八)职工因违章作业死亡时,企业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执行。
企业不再承担死者家属提出的超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四十条 发现安全教育、安全考试未进行或不及格自行上岗人员,未发生事故,扣罚单位责任人员每人次50元,如发生事故,单位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如不认真分析原因,不制定有效防范措施,扣安全第一责任者和安全员各100元,直到完成“三不放过”任务为止。
对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查出,给予隐瞒者及相关领导100-500元的处罚,并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未经办理安全措施审批手续,就安排外来人员到现场工作,未造成事故,分别扣罚发包人和施工负责人100元,并责令补办手续。
造成事故发包人与施工负责人均按事故主要领导责任者处理。
施工现场管辖单位如对本单位管辖区内的施工安全管理不善,监护不利,造成事故其单位相关领导按事故主要责任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凡使用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器具、仪表,未造成事故的扣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按主要责任者处理。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条安全长周期奖
一、实施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所、站、班
二、奖励办法
1、各生产单位按公司“电力生产事故、障碍调查及考核细则”规定,完成一个长周期,人均奖励100元,连续两个长周期,人均奖励200元,连续完成三个长周期,人均奖励300元。
2、完成第三个长周期后,安全记录连续累计,奖金按完成第二个周期开始奖励,再连续三个长周期,按上述规定循环。
3、长周期累计奖只使用于长周期记录有关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
第二条公司职能安全生产奖
一、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各分管副总经理、安监部长、生产技术部长、工会主席,在对实现安全生产长周期的生产所、站实行嘉奖时,按基层人均奖励的40%进行奖励。
二、全年不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本企业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以及重大火灾和交通事故,不发生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配电事故率不大于0.5次/百台·
年,变电事故率不大于0台·
年,每年实现安全生产300天长周期。
总经理、党支部书记、生产副总经理各奖励500元,其他公司领导各奖励400元,安监部、生产部(有关人员)、调度中心、输电所人员各奖励300元,其他部室人员年终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三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一、对制止人身事故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单位领导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审定、批准,可奖励2000—3000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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