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业务流程Word文档格式.doc
- 文档编号:13968901
- 上传时间:2022-10-16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120.50KB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Word文档格式.doc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Word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务稽查业务流程Word文档格式.doc(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稽查管辖
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在所属国家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无法根据前款规定确定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2.对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经协商无法确定的,逐级报各自所属的同级税务局协商解决;
协商后仍无法确定的,报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后确定管辖的稽查局。
3.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复杂程度以及查处难度等情况,统一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
4.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1)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金额;
(2)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3)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4)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5)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6)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二)稽查计划
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有计划地实施税务稽查,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检查计划。
2.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于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年度检查计划,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检查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局的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本级税务局工作实际确定。
年度检查计划可以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3.各级国税局稽查局依照年度税务稽查计划和实际工作情况,按月编制具体实施检查的分户计划。
(三)案件来源
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1)财务指标、税收管理资料、税务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2)上级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3)上级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4)税务局其他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5)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6)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7)社会公共信息;
(8)其他信息。
(四)案源确定
1、收集数据资料。
案源管理岗确定稽查对象前,应收集以下与案源信息有关的数据资料:
(1)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2)内部管理资料。
包括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办理业务时收集的信息数据,征管部门反馈的纳税人异常信息,税源管理部门传递的纳税评估信息资料;
(3)以前年度税务稽查资料;
(4)金税协查系统提取的相关信息资料;
(5)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监控数据,各类选案分析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6)从其他税务机关和外部职能部门获取的纳税人有关信息数据资料。
2、确定待查对象。
案源管理岗根据案源信息资料,结合稽查线索资料、税收征管现状以及以往稽查情况,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定待查对象。
(1)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2)人工分析筛选;
(3)人机结合分析筛选。
(五)案源处理
1.案源管理岗确定待查对象后,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分析筛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各级国税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部门;
移交信息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国税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上级指定检查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待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2.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案源管理岗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相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六)案源监控
案源管理岗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稽查局局长报告。
(七)催办、督办
涉税案件的催办和督办,是指对已下达的税务稽查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催办和督办的一种制度。
它是监督税务稽查任务执行情况的主要方法之一。
1.催办、督办制度的实施
催办、督办制度,是对涉税案件尚未查处和尚未结案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出税务稽查案件催督办通知,督促承办单位抓紧时间安排查处或结案。
税务稽查任务下达后,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稽查任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具体原因和稽查的进度,向负责催督办的部门反馈;
对超期不能完成又未反馈情况的,负责催督办的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发出《税务稽查案件催办、督办通知》,督促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反馈情况并限期完成。
2.税务稽查案件催办、督办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涉税承办单位(或承办人)。
(2)催办、督办的内容。
(3)催办督办的要求和时限,包括要求回复的时限和完成稽查工作任务的时限。
(4)催办督办单位和发文时间。
四、输入输出表证单书
(一)输入
1.《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2.《待稽查纳税人清册》
3.《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4.《交办(督办/专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
5.《税务稽查案件催办、督办通知》
1.2稽查实施管理
税务稽查实施是税务检查人员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照案源管理环节提供资料,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查对象进行检查的活动。
稽查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待查案件接收与分配、稽查实施准备、稽查实施处理、稽查实施查结和移交审理等内容。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1.待查案件接收与分配
稽查实施管理岗根据案源管理岗转来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待稽查纳税人清册》及附列资料,将待查案件分配给由主查和若干协查人员组成的稽查组(稽查实施岗)。
任务分配后,稽查实施岗在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前如发现分配错误,应告知稽查实施管理岗。
稽查实施管理岗核实后可以撤销,重新分配任务。
2.稽查实施准备
(1)稽查实施岗接收稽查任务后,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义务。
稽查实施管理岗接到稽查实施人员和被查纳税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报经本级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审定后调整稽查人员。
(2)稽查实施岗接受任务后,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的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拟定《税务稽查检查实施预案》,确定检查期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检查重点和方法等内容。
3.稽查实施处理
(1)稽查实施手段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使用实地检查、询问、调取账簿资料、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手段,调查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对其电子信息系统直接检查,也可以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检查。
(2)稽查实施文书使用
①税务检查通知。
稽查实施岗接受任务后,可以在实施稽查前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稽查实施岗在实施检查前制发《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后,在检查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
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时,应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规定交被查对象签收。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
②调取账簿资料通知。
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后,根据需要实施调账检查。
需要进行调账检查的,稽查实施岗制作《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规定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按规定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被查对象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的相关资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整退还。
③查询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案件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储蓄存款的,稽查实施岗制作《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④询问通知。
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就有关涉税事项询问有关当事人的,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稽查实施岗制作《询问通知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⑤外调或协查通知。
稽查实施过程中,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被查对象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或协查案件时,稽查实施岗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
⑥税收保全措施。
稽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当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后,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依法需冻结被查对象存款的,应当填写《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冻结存款通知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分别送达被查对象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被查对象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依法需查封、扣押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应当填写《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被查对象,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填写《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被查对象,通知被查对象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
需解除冻结存款的,应当填写《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按规定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税务 稽查 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