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米村镇荒山地租赁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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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米村镇荒山地租赁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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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国家政策,本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荒山事宜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一、出租荒山位置
1.1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坐落于的荒山(简称“出租荒山”,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出租给乙方使用,供乙方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植物种植及相关用途。
1.2出租荒山的为的整个山头,的整个山头,具体以人工刻篆在石头上的边界十字为准。
二、租赁期限
2.1本合同项下荒山的租赁期限为30年,自2013年6月1起至2043年5月31日止(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期均指公历日)。
2.2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需继续使用出租荒山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或承包的权利。
三、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3.1租赁期限内,前十年为一个周期,向甲方支付茶庵村十队租金,整个山头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
向甲方支付茶庵村十一队租金,整个山头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
后二十年为四个周期五年一个周期,乙方需以五年周期的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后二十年四个周期的租金数额,付款方式以经济发展的形式双方另行协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而定。
3.2乙方于2013年6月1日前付清第一个周期的租金(即2013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租金)。
3.3甲方应于每次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当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据或其他有效凭证。
四、荒山交付
4.1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已将出租荒山完整地交付给了乙方。
4.2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对出租荒山具有完全的使用、管理、经营和收益的权利,甲方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或干涉。
甲方必须无条件保证乙方对出租荒山的使用、管理、经营和收益等权利。
若因第三方原因影响乙方对出租荒山的使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排除妨碍,保证乙方的权益。
五、附属物
5.1甲方同意将出租荒山的地上附属物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甲方按照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期限交付荒山之日,地上附属物的使用权有偿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附属物进行维护,具体另行协商。
5.2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乙方在取得相关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手续后,有权在出租荒山上建造畜禽舍及进行其他配套工程建设。
5.3乙方在出租荒山上建设的房屋、种植的树木、安装的电力设施以及形成的其他一切附属物的所有权归属乙方,乙方对其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4租赁期限届满,出租荒山上的建筑物、设备、电力设施、树木及其它一切附属物,乙方有权拆除。
甲方拟取得该财产的,由乙方有偿转让予甲方,如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又拒不拆除,视为自愿放弃,甲方可自行处置。
5.5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出租荒山因国家或政府等原因被征收或征用的,针对荒山上由乙方建设的建筑物、设施、设备、林木、青苗及其它所有附属物的补偿金归乙方所有,针对荒山本身的补偿金归甲方所有。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荒山租金及附属物的转让款。
6.2尽职尽责的维护、协调好周边环境,保证周边村组及村民不影响、不妨碍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3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根据需要独立自主地确定经营项目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进行任何阻碍、干涉和影响。
6.4提供道路、水、电、热、通讯、排水、排污等便利,确保乙方能够正常使用道路、水、电、热、通讯、排水、排污等,同时甲方须保证周边村组及村民不得阻碍、影响乙方正常通告、通水、通电、通热、排水、排污等,具体用水、电、热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村村民。
6.6认真、全面履行本合同,除非双方另行约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期满前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7独立自主地从事畜禽养殖经营,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妨碍,干涉和影响。
乙方保证租赁荒山、荒山仅用于种、养殖业,如需改变荒山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8自甲方交付荒山之日起,在不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地上附属物、地上地下设施进行任意拆除、改造,有权处置地上附属物。
6.9根据经营需要,在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手续的情况下,有权进行重新规划,重新建设,增加建筑物、种植树木及进行各种设施的安装和建设,地上建筑物、种植物、设施及其他所有附属物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自主自行处理,有权对外转让或拆除,甲方不得干涉。
6.10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不改变荒山用途的前提下(仅限于种、养殖业),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荒山转租给他人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11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荒山租金及附属物的转让款。
七、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7.1甲方承诺,其对本合同项下的荒山及附属物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有权将荒山出租给乙方使用,及将附属物转让给乙方。
7.2甲方承诺:
出租荒山不属于基本农田,可用于种、养殖业的需要,乙方生产经营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
7.3甲方承诺,出租荒山没有被承包或出租给第三人,亦未将附属物向第三人出售,出租荒山及附属物上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性的权利。
本合同签订前发生的与出租荒山及附属物有关的一切债权、债务或责任,由甲方承担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7.4甲方承诺其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依法经村民会议民主审议有效通过,并将本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以保证乙方承租荒山的合法有效性。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返还乙方支付的租金,若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7.5为充分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甲方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荒山出租事宜向全体村民发布了书面公示,公示有效期内,甲方未收到任何关于主张优先权的请求。
7.6甲方承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不会将出租荒山发包给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双方共同签署后,按约定条件生效。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8.2若本合同第七条中所述甲方的声明与承诺一事实存在任何不符或甲方存在其他隐瞒或欺诈行为,以及甲方无法履行所述承诺的,由此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如乙方在其生产经营中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的,由乙方负责处理。
8.3.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九、违约赔偿及争议解决
9.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做出的声明与承诺,或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违约损失。
9.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方一份。
由双方盖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负责人(签字):
鉴证方:
鉴证经办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
村队
村民会议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村于年月日召开村民会议,共户的代表出席本次会议,超过全村户总数的2/3。
经与会人员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同意将位于本村的荒山,(宗地情况图见附件)出租给(公司名未定)使用,供其用于种植,畜禽养殖及相关用途;
出租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十年租金为整个山头共计,后二十年以五年周期的形式随经济发展状况而定
二、同意将出租荒山上现有的树木、配套电力设施、水井以及其他所有附属物(详细附属物清单见附件)作价元(“有偿使用款”),乙方支付使用款后,附属物的使用权即转移给乙方。
本次会议应到户代表名,实到名,通过举手表决,投赞成票为名,占出席户数总数的%,投反对票为名,占出席户数总数的%,投弃权票为名,占出席户数总数的%,本次决议为有效通过。
出席会议户代表签字(如户数太多可加附页):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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