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便民告知宣传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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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建筑企业参加工作保险,工程总造价4‰费率。
2、参保范围
所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参保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参加社会保险材料
①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代码证书复印件;
③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人员年龄应在劳动年龄内,即16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下)
⑤填写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
5、缴费基数核定和缴费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本人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社会保险基数额为核定缴费基数与费率的积,凭地税代码在地税缴纳。
社会保险费结算期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6、变更
每月7日前,用人单位报送变更材料的当月变更,超过7日申报的减人一律在次月变更。
一是单位事项的变更;
二是单位人员增减变更,填写人员增减表,新增人员附身份证复印件;
减人要附解除劳动合同书。
三是单位人员在职转退休变更,凭退休批复文件、申报表;
(人员调动的附调令。
)
四是转移或死亡注销。
五是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要按时变更。
六是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业务时,待其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申领结束后方可变更。
用人单位应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
2、申报和缴费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4、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工伤保险业务流程
工伤保险认定过程:
1、事故发生时处理: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先就近抢救治疗,待伤情稳定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贵池区人社局社保科(电话:
3214814),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伤害发生后5日内报告贵池区医保中心(电话:
3214819),所需费用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
2、事故发生后处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向贵池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报经贵池区人社局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ø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等在事故伤害发生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12个月。
工伤职工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未被鉴定伤残等级之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中断工伤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变更(减少)业务时,应待其全部待遇申报结束后再进行办理。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确定行业差别费率。
我市一、二、三类行业及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5%、1.2%、2.5%、6%。
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每年的11~12月份,享受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到医保中心进行资格认证。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建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①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②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③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
④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④因特殊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用符合规定的全额支付;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⑦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⑨工亡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
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住院工伤治疗期需要护理的护理费;
②五、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
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一、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填写《工伤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5、其他证明或复印件
6、医疗机构材料(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
①工伤诊断证明
②门诊和住院病历复印件
③处方及费用清单
④发票
7、业务部门检查工伤职工参保缴费情况
二、其他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书
2、解除劳动合同书
3、工伤康复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个人缴纳2%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地税统一征收。
用人单位和职工履行缴费义务后,职工个人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个人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个人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职工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比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承担;
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缴,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凭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办理。
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金证、身份证等,在失业金领取结束后2个月内办理;
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办理参保手续的,应补缴失业保险金领取结束之日至参保日的医疗保险费。
2004年之前领取失业金结束的,从2004年1月开始补缴,从参保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实行按年度缴纳(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5%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同步缴纳医疗救助金。
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之日起,连续足额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即可恢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连续中断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续保的,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连续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续保的,补缴后连续足额缴费3个月后,恢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男职工不足25年,女职工不足20年的,应在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退休6个月内),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金额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8.5%征收。
(工资基数未公布,可先按上上年度工资基数缴纳,待工资基数公布后再补缴)。
视同缴费年限:
是指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2002年1月1月)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连续工龄。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医疗救助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0元。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机构(除急诊抢救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或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国家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慢性病申报及结算
一、慢性病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2、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
3、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包括相关检查资料)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盖章)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报时间:
每年3月、10月
6、申报地点:
区医疗中心医疗管理科(联系电话:
3214819)
二、慢性病评审:
1、评审时间:
每年4月初、10月初分两次评审。
2、评审过程:
聘请医疗专家审核。
3、评审依据:
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标准。
三、慢性病办理:
1、经评审后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申报人提供1张1寸照片,由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证和专用病历。
2、填写就医购药申请表,限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二家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
3、结算:
慢性病人员按所选定的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
特殊病处理:
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参保人员(要有明确的实验室检查报告单或病理报告单)凭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填写特殊病申报表,直接办理门诊特殊病证历。
贵池区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申报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参保日期
参保单位
特殊病
尿毒症
恶性肿瘤
审核人签名
办理人签名
申报日期:
年月日办理日期:
年月日
办理异地居住及结算流程
一、参保人员退休后长期异地居住的可申请办理异地安居手续。
二、填写异地居住登记表两份,可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一、二、三级医院)三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约定医院就医。
因居所变更重新选择约定医院,一年可办理变更一次。
异地居住登记表一份自己留存,另一份交至医保中心备案。
三、住院费用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出院后一个月内凭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均需就诊医院盖章后有效)及异地居住登记表、医保证卡到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结算(联系电话:
3214819)。
由代理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
四、异地居住人员取得慢性病就诊证,其选定的约定公立医疗机构(最多两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
五、异地居住门诊结算凭门诊病历、处方和费用结算发票(均需就诊医院盖章后有效)到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结算。
结算日期每年12月20日前。
办理转诊转院及结算流程
一、参保职工因病情确需转院治疗的,经由本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由主治医师填写转诊转院申报表,分管院长审核,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出(特殊急诊先转后5日内补办手续)。
二、转外就医限于外地定点三级或二级甲等专科公立医疗机构。
三、转院后住院期间外购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确定需要由就诊医院医务科明确原因并提供证明。
四、同一疾病多次转往同一医院,一个年度由可办理一次转院手续。
五、转院费用个人垫付,个人自付一定比例。
治疗终结出院后一个月内凭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均需就诊医院盖章后有效)及转院申请表、医保证卡到区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结算(联系电话:
由代理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
生育保险业务办理
一、生育保险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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