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统计管理办法(修订)20170726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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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统计职责
第六条财务共享中心是首钢集团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各项统计方法制度,建立健全集团统计指标体系和集团统计管理办法。
(二)负责编制年度统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开展统计调查,对统计数据进行质量监控,对统计信息进行监督。
(四)管理集团综合统计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为集团内部单位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五)收集、整理并提供集团及相关行业统计信息资料,并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时向国家主管部门报送和提供有关统计信息资料。
(七)组织统计业务培训。
第七条集团公司部门是专业统计的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各单位专业统计工作。
具体职责:
(一)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集团统计管理方法,建立健全专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管理细则。
(二)制定和实施专业统计工作年度方案,建立健全统计记录,对专业统计信息进行分析。
(三)完成专业统计调查任务,提供专业统计信息资料。
(四)按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集团统计主管部门等报送和提供专业统计信息资料。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统计管理,按规定向集团报送统计信息资料。
(一)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集团统计管理方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管理制度。
(二)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统计工作年度方案,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记录,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三)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任务,编制本单位统计历史资料。
(四)按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部门、集团统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送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
第九条已组建和后续组建的平台公司负责归口管理本板块的统计业务,具体职责:
(一)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集团统计管理方法,建立健全板块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管理细则。
(二)制定和实施板块统计工作年度方案,建立健全统计记录,对板块统计信息进行分析。
(三)按时向集团统计主管部门等报送和提供板块统计信息资料。
第三章统计方法
第十条依据政府、行业协会等专业部门的统计方法,财务共享中心明确各项统计调查的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变动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
如确需修改、调整时,经财务共享中心审定、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统计报表包括专业统计报表和综合统计报表。
专业统计报表是指由各级专业部门根据专业管理需要而制定的统计报表。
综合统计报表是指由集团各部门、各平台公司根据有关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资料加以汇总、整理,编制而成的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在集团内部实施的综合性统计年报、定期报表等统计报表,由财务共享中心每年根据行业协会和统计局等部门下发的报表制度,编制《首钢集团统计年报及定期报表报送方案》,方案包括:
填报说明和要求、统计年报目录、定期报表目录、统计报表表式、统计范围、上报单位、上报时限、主要指标解释等,于每年12月布置并组织实施,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专业性的统计年报、定期报表等统计报表,由各专业部门进行布置并组织实施。
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一次性调查,由各单位统计主管部门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制发统计报表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填报目录、数据格式、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填报单位、上报时限、受表单位、上报份数等。
内容不得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报表发生矛盾。
第十五条统计报表的制发在专业负责的基础上,由同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
统计报表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统计报表右上角应标明制表单位、批准单位以及表号。
表号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编制,其他专业部门不得擅自编号(表号编制的原则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本着精简高效、满足需要的原则,及时清理、废止不适用的统计报表,避免重复布置,重复上报。
废止的统计报表应及时通知填报单位停止报送。
第十八条统计报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填报内容齐全,报告期无填报内容,也要加盖公章,报送空白表,以示本报告期未发生。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统计主管部门一份。
第十九条统计数字报出后发现有误,如尚未对外报送,可以订正,如已对外报送,则应在下一报告期订正。
无论在本期订正,或在下期订正,都必须填写统计数据订正单。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
凡是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的资料,或可以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得到的统计资料,不得再向各单位布置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各级专业部门制发的生产计划表、会计决算表、业务登记表、业务记录表以及各级党、团组织等部门制发的有关政治思想、党团组织干部状况等报表,均不包括在本办法所指的统计表制发审批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未经同级统计部门批准、未标明制表单位、批准单位及表号的统计表,各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并向同级或上一级统计部门反馈。
第五章统计分析与咨询
第二十三条加强统计分析,提高分析质量,做好统计服务,是各级统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十四条统计分析围绕首钢改革发展的实际,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市场形势变化的影响,企业经营生产活动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使用各种先进的统计分析软件及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统计分析,以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展示统计分析结果,服务决策,提升统计工作水平。
第二十六条开展统计咨询。
对集团内部单位提供统计业务知识(包括统计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等)、统计数据资料、统计分析材料等统计咨询服务,保证集团统计一致性、合规性。
第六章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统计资料包括各种介质的报表、分析、上报和下发的文件以及按照一定格式整理而成的系统性历史记载资料。
第二十八条各种统计资料(包括电子介质资料)的保存年限为:
(一)按照一定格式整理而成的系统性历史记载资料永久保存。
(二)统计年报资料永久保存。
(三)除了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以外,统计定期报表资料保存两年。
保存期满后,由本部门、本单位指定专人妥善处理。
(四)各种统计分析文章、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等,按照发文时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统计资料的保管手段。
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电子介质、纸介质等多种形式的数据库,健全多种分类的目录索引,做到保管安全,查询快捷。
第三十条对外提供统计资料,以各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外提供,否则不允许擅自对外提供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发生变化,要及时在当年统计资料的同一载体上记载变化情况,以便日后对比分析时换算使用。
第三十二条对比分析口径不同的数据资料,可以在应用的材料中对数据进行加工、换算、调整,但是不允许调整历史资料。
第三十三条财务共享中心每年负责汇总、编辑首钢集团年度的统计公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机构、人员发生变动后,各单位要组织好全部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安全,不允许擅自销毁统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属于机密的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泄密。
如果必须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七章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三十六条原始记录是按照规定的格式,对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活动所做的最初记录,是统计数据的源头。
做好原始记录的管理,是统计资料真实、准确的保证,是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工业企业原始记录的种类有:
原燃材料购进及出入库、消耗,成品及半成品、质量、产成品出入库、备品备件、设备及其它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原始记录等。
其他企业按需设置原始记录,并定期调整完善。
(二)原始记录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项目涵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规定或标准,适合统计、会计、业务三种核算的需要,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统计台帐设计要全面、科学、规范。
包括专业台帐、综合台帐、历史台帐等。
统计台帐登记要保持连续性。
(一)工业企业的统计台帐种类:
产品产量、主要产品产销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销售产值,原燃材料、能源收耗存,劳动工资、机械设备及其它生产经营管理所需要的统计台帐等。
其他企业按需设置统计台帐,并定期调整完善。
(二)统计台帐应以电子台帐为主,需打印(备份)保存。
手工填写统计台帐时字迹要清楚工整,指定人员填写,不得随意改动,注意保密和科学保管。
第八章统计人员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保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稳定,保证统计工作的健康开展。
第三十九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条加强统计人员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务共享中心每年组织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章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第四十一条财务共享中心指导和组织各单位进行统计数据质量自查、抽查和复审;
对统计数据进行质量评估;
对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及时提出质询,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出说明或订正。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部门按专业分工细化专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要点;
对基层单位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发现数据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检查确认并组织订正。
第四十三条统计数据失真的责任追究
统计数据失真是指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违法手段,造成的统计数据资料不真实。
统计数据失真应追查原因,并根据数据失真程度,对责任单位进行追责,按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给予惩处。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政府执法部门处罚或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章统计信息化
第四十四条积极参与和促进管理信息化的建设。
对信息化系统中设置的涉及到统计专业的指标数据,提出专业意见,保证系统规则与统计制度规定一致。
第四十五条凡是信息化系统中已经实现自动生成的指标数据,以系统数据为准。
第四十六条集团公司部门按专业分工要求,对系统所反映的指标情况进行监控,核对、分析数据,保证数据质量。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加速内部统计信息化建设,统筹考虑统计、财务、业务三种核算的统一,确保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同步。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统计管理办法,报财务共享中心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共享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下发<
首钢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
、<
首钢总公司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首发[200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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