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和卫生行业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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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保持关节、肌鞘器官润滑和柔和等。
饮用水污染导致的疾病:
介水肠道传染病;
化学污染水致急慢性中毒;
有机污染、农药、藻毒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的污染,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对人类健康威胁。
水与生活质量关系:
充足的、安全卫生的供水用于沐浴、洗衣、清洗餐具、环境清扫,提高个人卫生和生活环境质量,减少疾病传播。
住宅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居民,其肠道传染病发病率是室外取水和用厕居民的1/5。
2.饮用水卫生的严峻形势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95%受污染;
自来水厂传统水处理工艺不能彻底去除新的有机污染物和藻毒素、环境激素;
管网污染:
陈旧老化、渗漏率高,出厂水→用户自来水龙头,水质不合格率增加20%左右;
二次供水污染:
高层水箱、蓄水池不清洗消毒,水质安全得不到保证;
桶装水、家用净水器管理不当致二次污染;
管道分质直饮水尚未规范化管理。
鉴于饮用水如此重要,又面临饮用水卫生的严峻形势,更叠显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
3.依法治水的依据
法律,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法;
规定了各种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人们违反行为模式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只有加强饮用水的法制化管理,依法治水,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和提高饮用水水质。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
(一)国外饮用水法规
各国均十分重视饮用水法规的制订和实施,较完善的为美国《安全饮用水法》SDWA(SafeDrinkingWaterAct)。
国外饮用水法规发展的以下特点可供我们借鉴:
1、饮用水的污染、民众的关注,使饮用水法规和标准日臻完善。
如美国1969年调查1000个社区,41%饮水水质不达标;
1972年新奥良河检出36种有机化合物;
1974年发现饮水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THMs),引起民众对饮用水法规和标准极大关注,迫于压力,美国国会于1974年颁布SDWA,于1986、1996年二次修订,使饮用水法规标准日趋完善,水质改善提高。
2、从水源水—水龙头—水杯子一体化法制管理
即水源水、自来水厂、管网、二次供水至居民家水龙头,一直到端起水杯子可能影响水质的各个环节,均有标准和行为规范,实施一体化法制管理。
3、饮用水标准是饮用水法规的核心,饮用水法规为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我国饮用水法规
至今尚无诸如美国那样法律层次高、完整、专业的饮用水法。
鉴于此,一些有识之士已向全国人大呼吁加强饮用水立法,尽快制定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
但当前更重要的是:
应认真学习、重点掌握、充分运用我国现有的与饮用水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我国现行常用的饮用水法规
饮用水法规的内容在宪法(母法)、基本法律(全国人大颁布)、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地方行政法规(省、较大市人大颁布)、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颁布)、地方行政规章(省、较大市政府颁布)中均有相关条款。
现行常用的适用于全国的有基本法律1个,一般法律5个,行政法规6个,行政规章3个(详见表1)
表1我国现行常用的安全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截止日期:
2005年6月28日)
序号
类别
名称
相关内容(条款)
发布部门
日期
发布/修订实施
1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八届五次会议修订
1979.7.10/
1997.3.14
1997.10.1
2
一般法律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二十九、四十二、五十三、五十五、六十五、六十六、七十三、七十九条
1989.2.21/
2004.8.28
1989.9.1/
2004.12.1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四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主席令颁布
1989.12.26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四、二十条
1996.5.15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八条
1995.10.30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三十三、三十四、五十二、五十四、六十七、六十八条
1988.1.21/
2002.8.29
1988.7.1/
2002.10.1
3
行政法规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九、十、十九、二十一、
二十二、五十、六十六条
1991.10.4
3.2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三十九条
国务院颁布
1994.7.19
1994.101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3.4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1993.8.1
3.5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七条
1990.6.4
3.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六章五十四条
2003.5.12
4
地方行政法规(省和较大市人大颁布)略
5
行政规章
5.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三十一条
建设部、卫生部
1996年第53号令
1996.7.9
1997.1.1
5.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二十七条
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1989.7.10
5.3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一~三十八条
建设部1999年第67号令
1999.2.3
1999.5.1
6
地方行政规章(省和较大市政府颁布)略
2.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作者注:
指霍乱),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一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水密切相关。
其内容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
(1)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第三条)。
该法规定的传染病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其中甲类的霍乱,乙类的病毒性肝炎(甲肝、戍肝)脊髓灰质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病,丙类中的感染性腹泻,其中传播途径之一,可借饮用水传播,为介水传染病。
(2)传染病防治由各级政府总负责(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预防介水传染病(第十四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控制疫情(第四十条);
政府失职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3)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四));
依法对违法的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处罚(第七十三条);
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
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追究卫生行政部门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4.行政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年7月9日第53号令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是目前我国一部专业的饮用水行政规章,基本上体现了水源水—水杯子各环节的一体化法制管理,但随着高层次法律的新规定,其中个别的内容会有所变动,应注意正确运用。
(1)规定卫生部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三条);
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十六条);
对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和饮用水水源监测评价(第八条、第十七条);
对饮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九条);
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设饮水卫生监督员和聘任饮水卫生检查员(第二十三条);
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规定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水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2)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四条)。
(3)饮用水水源:
设置保护区,严禁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设施和有碍水质卫生的行为(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饮用水水源监测评价(第十七条);
违反水源保护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4)集中式供水单位:
供应的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六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七条);
新、改、扩建供水项目符合卫生要求(第八条);
建立饮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负责饮水卫生管理(第九条);
水质必须净水消毒,水质检验,并报卫生、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
从业人员体检、传染病患者调离,卫生知识培训(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二十条)。
(5)二次供水:
设施、材料不得污染,蓄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清洗消毒,保证水质,清洗消毒人员体检、培训(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水质不合格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申报卫生许可批件(第十二条);
卫生安全评价和卫生许可的程序(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7)饮用水污染事故:
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发现事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上报卫生、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发现污染事故出现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及时报卫生行政和疾控中心(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8)几点变动:
①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继续实行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
许可项目必须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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