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塔吊租赁合同(1)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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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塔吊租赁合同(1)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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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方式
1
塔吊
QTZ125(55/13)
壹
55
固定式
1.2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机组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以及市建委和特种调和检测中心的各种有效证件和折半资质证书复印件。
2.设备交付
2.1约定交付时间和约定交付地点,乙方应在2011年07月25日之前将租赁设备将会到位于大连长兴岛工地。
施工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如施工时间不足三个月甲方按三个月支付乙方租赁费,超过三个月按实际工期支付租赁费。
2.2甲方变更上述约定时间和约定交付地点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无法交付租赁设备也需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
因未能及时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2.3设备交付时,甲乙双方应派代表清点设备及附属配件,并制作交接清单,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双方代表的签字时间为实际交付时间。
3.设备安装与验收
3.1乙方应在2.1条款约定的交付时间7天以前向甲方提供准确的基础制作图纸和技术要求,并指派专业人员协助甲方做好预埋件的预埋工作。
3.2乙方负责提供合格的吊车设备(包括主机、附着梁、附着拉杆等)、以及质量技术监督备案所用的完整资料。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确定基础施工方案并负责基础制作。
基础验收后将相关技术资料,如隐检记录、混凝土试验报告单、接地电阻测量记录等复印件由甲方盖章或甲方代表签字后交付乙方签收。
若因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导致基础下沉、混凝土强度不够等基础质量缺陷造成的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3甲方负责准备专用的配电箱,负责接通电源,提供充足的组装场地,保证设备场道路畅通和作业方便。
若因现场不具备安装、拆卸和设备运行条件而造成的损失应甲方承担。
3.4设备安装和撤卸由甲方负责,并负责设备进场卸车和设备出场装车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报当地有关部门验收检测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乙方只提供相关资料。
4.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
4.1费用的组成
型
号
运输费
(元/台)
地脚费
月租赁费
(元/月)
锚固费
(元/道)
司机工资
QTZ125(5515)
60000.00
12000.00
38000.00
备注:
如甲方需将基础节打入砼,甲方另外支付50000.00元给乙方。
运输费含另一台运输费(QTZ125.55/15运进现场,甲方变更塔型,又让运出现场)。
4.2塔吊收费起止时间:
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次日,甲方签认启用单开始计费,终止收费时间以甲方书面报停通知为准。
租费按月承包(不足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每日按月1/30折算)。
春节放假三个月内不收取租赁费(放假不足三个月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超过三个月按正常使用收费;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乙方照常收取租赁费。
若由乙方原因造成停工,乙方同意甲方每天扣款,扣款额按月租金除以30天计算。
(拆塔时如果35T汽车吊要上车库顶板,如顶板承载不够,甲方负责加固。
因甲方原因造成拆塔距离过远等需用更高吨位汽车吊拆塔,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
4.3甲方负责免费提供司机人员食宿及生活用水、电。
司机人员应服从甲方工地现场管理,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不服从管理,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塔机司机,甲方有权通知乙方予以更换。
4.4租赁费用的支付:
①进出场费和地脚费:
待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清。
②月租赁费:
每月1—5日前付清上个月的租赁费和司机工资及锚固费用(甲方提供司机食宿费用)。
5.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运行
5.1塔吊启用后在一年内由厂家负责维修,使用当塔吊出现故障时甲方有权利直接与厂家联系。
厂家无偿负责售后维修。
5.2乙方负责为租赁设备机组人员二人,其中包括机长一人。
机组人员要接受甲方的指挥,配合施工,保证租赁期间24小时有人值班。
对不遵守工地管理制度,无故刁难甲方施工人员的机组人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予以更换。
乙方配备的机组人员必需持证上岗,并应当将机组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付甲方一份(甲方配备司机应当将机组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付乙方一份)。
5.3甲方应配备足够的专职指挥人员、信号工、挂钩人员,且必须持证上岗,信号工不得违章指挥,如因违章指挥或挂钩不当造成的事故,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5.4严禁甲方人员擅自操作、修理塔机。
因甲方擅自操作、修理塔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5.5多台设备作业时,甲方应制订详尽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向信号工和机组人员作出书面安全交底。
5.6甲方负责提供塔吊司机食宿费用和必要的生活设施,保证机组人员的休息。
5.7当塔吊需要锚固顶升时,甲方应在7日前通知乙方。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将塔机锚固顶升所需资料交给甲方。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和要求,认真做好预孔洞和作业平台的搭设等准备工作。
5.8乙方应保证机械维护保养制度的落实,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机组应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GB5144-9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月检,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
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运行档案和月检记录。
6.出租变更
6.1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甲方,租赁设备新的所有权在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6.2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乙方塔机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用作抵押品。
6.3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移租赁设备,若因甲方擅自转移设备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7.设备保管和风险责任
7.1从租赁设备实际交付给甲方,到设备交还乙方为止,这一期间设备保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2租赁设备和机组人员(甲方配备司机除外)的全部保险由乙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7.3公共和第三方的全部保险由甲方承担。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租赁设备、机组人员外的其他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7.4租赁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后,由乙方负责租赁设备和机组人员的善后处理和先行赔付工作(如甲方配备的司机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负责善后处理和先行赔付工作)。
甲方负责其他善后处理和先行赔付工作。
最终赔付责任按照甲乙双方在事故中的实际责任负担。
8.合同生效解除与违约责任
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并结清费用后自行终止。
8.2事故责任由事故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8.3甲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乙方租赁费,逾期不付,乙方每日按欠款数的1%收取违约金。
甲方逾期不支付租赁费超过30天,乙方有权停止设备运转。
直至收回租金,停机期间乙方正常收取租金。
9.设备交还
9.1甲方使用设备完毕,要求归还设备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归还设备的通知以后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办理设备交还手续。
甲乙双方在清点设备以后要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各执一份。
9.2设备报停并结清所有费用后10日内,甲方现场要具备拆塔条件,因甲方现场原因造成不能拆出塔吊,甲方须赔偿乙方损失。
10.纠纷解决
10.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履约,守约方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和索赔要求。
收到此类资料的一方应当在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超过7天不答复视为同意提出书面资料一方的要求,在守约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的情况后28天内不向对方提出书面资料,视为放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
10.2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当事人应向设备施工现场所在地法院起诉。
11.甲乙双方代表及联络方式
11.1甲方指定(电话:
)为甲方的履约代表,其在履约过程中的签字与甲方盖章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乙方指定(电话:
)为乙方的履约代表,其在履约过程中的签字与乙方盖章或乙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履约过程中发生文件传递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以交由对方履约代表签收,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通过邮局递交。
按照上述地址将有关文件递交邮局即视为文件已经送达。
11.4甲乙双方改变履约代表,应书面通知对方。
因未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由未通知一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未尽事宜:
承租方(盖章):
出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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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吊 租赁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