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广告利大于弊(能动VS文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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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广告利大于弊(能动VS文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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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水运湖光辩论赛决赛辩词
辩题:
短信广告利大于弊/弊大于利
正方一辩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而短信广告已经逐渐走入我们的生活。
何为短信广告呢?
短信广告是指以短信的形式发布的广告。
广告则分为盈利广告和非盈利广告,主要是指广而告之。
首先,任何事物都有利弊,短信广告也不例外。
但我方坚信短信广告利大于弊。
其比较的标准是短信广告能加快社会信息化进程。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短信广告为信息的传递提供了一个高速通道。
从方便快捷来看,短信广告的发布几乎可以做到随时随地。
广告一经制作,便可立即发布。
从接受便捷来看,手机用户也可以立即随时随地接受到广告信息。
因此,无论是从发布上还是从接受上来看,短信广告的便捷快速传递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加速了信息的传递,推动了社会信息化进程。
第二,短信广告打破了广告传递的空间限制,扩大了信息传递的范围。
鲍文莱文森认为:
人类有两种最基本的交流方式,说话和走路。
可惜从人类诞生之日起,这两项基本的能力就开始分割,直到手机横空出世,将这两种基本的功能整合起来,集于一身。
而短信广告作为手机的一项功能,也具备了这一性质。
人们不需要再守着电视机或电脑前接受信息,而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信息的交流,进一步推动社会信息化的进程。
第三,短信广告具有交流性。
让信息发布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形成一个双向互动。
根据英国XXX对一千名英国手机使用者进行的调查数据表明:
这些手机使用者平均每天会接受3条手机短信广告,而在这些广告所进行的促销活动后,可获得慈善捐献的相关讯息(手机账单等),进四分之三的受访者表示他们会选择几个有关有兴趣的几个类型来参考,并且近四分之三的手机使用者的确会去阅读短信广告。
并有63%的使用者会回复或以其他形式告知广告商他们确实收到这些广告,这就达到了一种互动。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每次社会的进步必然伴随着信息发布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的互动。
无论是贞观之治还是康乾盛世的完成,都伴随着互动性的显著提高。
而短信广告所具有的互动性无疑也将推动社会的发展。
我们也承认作为一个新兴事物,短信广告任然有着明显弊端,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如何对这新技术做出正确的引导,使之造福人类,才是今天辩题的意义所在。
正所谓,好风不借力,助我上青云。
只有顺应时代的发展,才能屹立与智慧之巅。
反方一辩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对方辩友义正言辞的告诉我们短信广告利大于弊,下面我将一一反驳对方夸耀短信广告的溢美之词。
对方辩友列举的种种优点无非是强调短信广告能够精确的传达信息,然而事实是怎样的?
短信广告作为一种广告手段,不仅不利于信息的传播,而且更加不利于广告者品牌形象的树立。
的确,短信广告几乎不存在不被阅读的可能,对方辩友所谓的短信广告的高效性就是渊源于此。
但是仅仅是简单的接触有用吗?
绝大多数短信广告制作粗糙,语言毫无吸引力,缺乏视觉冲击力,难以形成良好的形象记忆。
传播学研究表明:
受众对广告信息存在选择性接触、选择性理解和选择性记忆的心理机制。
对方辩友口口声声的高精准性高阅读性的短信广告其实是茫茫人海中的一次擦身而过,受众到底是会回眸一笑还是会一去不复返,不是一目了然吗?
有一首歌叫我很丑可是我很温柔,而对于短信广告而言它可不是长得丑而且还要耍流氓。
从受众心理角度说,短信广告的强制接受无异于封建社会的包办婚姻,在恋爱自由的现代社会,对方为什么还对这种给什么就是什么的恋爱逻辑执迷不悟呢?
艾瑞咨询调查公司显示,在中国83.5%的受众对于收到短信广告感到反感,除了短信广告本质本身对受众产生不快心理之外,短信广告后面的隐私权交易同样不那么正大光明。
几乎所有的受众都收到过关于房地产公司、医院、培训机构、交由网站等等的短信广告。
这正是由于通讯运营商将手中庞大的用户数组私自贩卖给了广告代理商,实际上侵犯了受众隐私权,谁愿意自己的恋人天天被交友网站骚扰,又有谁愿意专治不孕不育的专家教授对您致以真挚的问候呢?
下面我将总结我方观点。
短信广告的确客观上传递了广告信息,但结果是画虎不成反类犬、偷鸡不成蚀把米,对方辩友沾沾自喜的高精准性是侵害受众隐私的黑手,而对方辩友洋洋得意的高阅读性是引起受众厌烦的帮凶,因此对方胡吹的短信广告神话般的传播效率不过是空中楼阁,而我方所确信的短信广告的弊端却是不折不扣,因此我方坚持认为短信广告利大于弊。
反方二辩驳辩: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对方辩友试图通过广告的特性和效用出发论证短信广告利大于弊,那我们就按照对方辩友的思路来分析下今天的问题。
对方辩友说短信广告受众范围广,针对性强、阅读率高,可以高度实现广告广而告之促进消费的目的。
可是这广范围、高针对性是建立在盗窃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基础上。
高阅读率是建立在强制力手段的基础上,影响受众工作生活的基础上。
而这广而告之里竟有77%的黄色垃圾信息,甚至是充斥着暴力、色情、违法犯罪的内容。
那么,在全力收到侵犯,精神受到强迫后,公众会心甘情愿的阅读这些精神攻击者吗?
这些怀着非法目的,通过非法途径传播非法内容,难道仅仅应为可以在这一隐性渠道实现某些不法分子的个体利益就可以被搬上台面肆无忌惮地大发溢彩么?
对方辩友又告诉我们,从销售商的角度而言,短信广告有着其他广告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您却没有看见呀在这便利性之后隐藏的是多么黑暗的产业链,那些声称指哪打哪的全国数亿用户的手机号或是有着手机用户职业、住址、收入甚至消费渠道的短信广告公司们简直是吧公众的利益、广告业的形象、品牌的利益弃入草芥。
对方辩友反复强调信息对于社会的促进,但是我们不知道对方是否区分了信息的良莠以及这些问题背后的实际效用呢?
对方辩友不断为百病缠身的短信广告证明,可是当您的权利被不法侵犯后还能不能淡然的告诉我们短信广告利大于弊呢?
谢谢。
正反二辩驳辩:
谢谢主席,我们看看对方今天告诉了我们什么。
对方辩友无非是在说短信广告是垃圾广告。
我们说短信广告是垃圾广告吗?
对方辩友为何今天仅仅谈论到的是垃圾广告呢?
我们说短信广告还有什么,还有公益性广告,即使是在商业性广告这一部分内容中,他也有中国移动发来的广告吧,还有中国银行发来的广告吧,而这些是对方所谓的垃圾广告么?
我们再来看对方辩友所说的标准,对方辩友从始至终都没有给出一个判断弊大于利的标准。
请问对方判断弊大于利的标准是什么?
那难道是弊多就是弊大于利吗?
我方也说了当短信广告传播推广,当以短信广告的形式传播公益广告的时候,也是利,那按照您方的逻辑有利又有弊,您方如何论证了弊大于利呢?
我来再来看对方辩友,对方辩友告诉我们说短信广告背后的产业有多么复杂,其实侵犯了隐私权。
我们来看是这样的吗?
的确,在中国有些利益是这样,但中国移动侵犯了您的隐私权吗?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发给您广告侵犯了您的隐私权吗?
因为我在中国银行办了业务,中国银行给了我相关的广告信息,因为我被中国电信发了业务,中国电信给了我相关的产业信息,而这并没有侵犯您的隐私权啊。
那是不是说,存在一种合理的途径来保证隐私权不被侵犯呢?
我们总的来看今天对方辩友提到的什么,都是什么今天在中国短信广告产业并不很完整,在今天短信广告产业并不合理的情况下提出的。
我们看到的是什么,英国、日本、欧洲的等等国家,他们的短信广告产业已经相当完善,他们短信广告模式已经相当完备,所以呢,并没有您方所提到的受众排斥、没有效益化。
难道您方仅仅通过不完善来论证它弊大于利吗?
谢谢对方辩友。
正方盘问:
正方三辩:
首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信息的快速传递能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反方三辩:
信息的快速传递当然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但是,短信广告都是充斥着虚假、暴力、违法的内容,难道这你也能认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呢?
正方三辩:
好,感谢这一点与我方达成共识。
再请问对方辩友,坏的信息从何而来,为什么会有这些坏的信息?
反方三辩:
坏的信息完全由广告商而来,再者,对方辩友难道没认识到广告商从何得到的您的私人信息的吗?
正方三辩:
对方辩友既然承认这些是由广告商而来,那短信广告何错之有?
反方三辩:
对方辩友广告商通过短信广告来发布,通过短信广告来骚扰我们的生活,难道不是认为已经使短信广告的本质已经发生变化了吗。
正方三辩:
对方辩友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短信广告何错之有?
反方三辩:
短信广告…..短信广告它只是一种工具,但是它的内容才是它的本质啊。
正方三辩:
那么再请问对方辩友了,短信广告能不能加速信息的传递?
反方三辩:
短信广告并不能..短信广告只是一种媒体,手机媒体能够推动信息的传递。
正方三辩:
这是不是短信广告传播的一种手段?
反方三辩:
短信广告只是手机媒体的一种表现形式,我们并不能说明短信广告能够推动信息的传递。
正方三辩:
好,感谢对方承认它可以推动信息的传递,再请问了,人们越来越青睐短信广告,人们是青睐它的弊大于利吗?
反方三辩:
对方辩友您搞错了,根据XXXX调查显示,83.5%的被访着反对短信广告。
正方三辩:
既然您说是在中国,那么在英国在日本呢?
反方三辩:
对方辩友您连中国都没有解决就要放眼世界,是不是有点放眼太宽了呢?
正方三辩:
短信广告在中国有多少年历史?
反方三辩:
对方辩友这个好像与辩题无关吧。
正方三辩:
只有十几年。
制度发展并不成熟,那你看看美国……(时间到)
反方三辩:
对方今天之所以犯了这些逻辑错误,犯了逻辑上的因然判断和实然判断之间的错误。
对于短信广告的未来应该是美好的,但是,因此它现在存在的问题不存在,这既承认了一点又否认了一点。
反方盘问:
反方三辩:
请问您知道广告的最终效果及广告的概念是什么吗?
正方三辩:
广告也就是广而告之就是通过一种途径的宣传。
反方三辩:
对方辩友真可惜啊,您连广告的定义、概念都没有分清,您今天来讨论广告的分支短信广告的内容,您这是不是有违我们的辩题呢?
正方三辩:
对方辩友我们这是水运湖光辩论赛而不是水运湖光知识竞赛啊。
你深究这个概念有何意义呢?
反方三辩:
你连它的概念都分不清,你来讨论它的利弊问题是不是有点…….
正方三辩:
我已经告诉对方辩友了短信广告是通过短信这种形式将广告发布出去。
反方三辩:
诚然,如对方辩友所言,但您如何证明短信广告在丢失了大量的数字与文字信息之后还能达到广告这一效用呢?
正方三辩:
您能确定短信广告真的有您说的这个缺点吗?
反方三辩:
那我再想请问对方辩友了,73.2%的企业在发送过短信广告后企业的形象与信誉都受到了不同损害,难道对方辩友还认为短信广告利大于弊吗?
正方三辩:
那您真的确定一发送短信广告就有那么多的人形象受到损害么?
那么中国移动呢?
应该没有吧。
反方三辩:
对方辩友你以公益广告来代替短信广告,是不是有点以偏概全了呢?
正方三辩:
对方辩友我并没有以公益广告来代替短信广告啊。
对方辩友一切问题无非是想告诉我们短信广告有许多的弊端,所以弊大于利。
我就不明白了,我有缺点难道就能说我是坏人么?
不法分子利用短信广告来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这能说这是短信广告这一新兴事物的缺点吗?
恳请对方辩友不要再执迷不悟了。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我方认为短信广告利大于弊因为它加速了信息的传递,加强了信息的互动,从而加强了社会信息的进程,归根到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所以利大于弊啊。
当然作为一种新兴的事物也有缺点,当我每个月因为短信广告多交20块钱的时候,我的心在滴血啊。
谢谢。
小结:
正方一辩:
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对方辩友的定义。
刚刚对方辩友并没有明确告诉我们,指出广告的定义。
但不难看出对方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那将公益广告置于何处。
既然广告仅指商业广告,那为何要在广告之前加上商业二字。
您着是不是再门缝中看广告,硬生生将广告看扁了呢?
在看对方辩友的标准。
而在这一点上对方辩友同样没有指出,而只在谈短信广告的种种弊端,因为短信广告有这些弊端,所以就弊大于利了。
那么短信广告有好处,那么是不是就是利大于弊了呢?
那对方辩友是不是以论证我方观点为前提呢?
再看我方问题,我方三辩从逻辑上提出了两大问题,第一,当代社会是信息时代,信息的快速传递必然带动社会的快速发展,而短信广告具有信息传递高速化的特性,并且打破了信息传递的地域限制,增进了信息传递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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