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制度(新)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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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归还借款,按借款资金超占用时间天数,每天5‰计收资金占用费。
第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生活补贴标准:
项目
目的地
报销标准
市内各区县
﹙含三县两区﹚
市外省内﹙含重庆﹚市、区、县级城市
成都及
重庆的城区内
省外
直辖市
省会城市
特区﹙不含成都、重庆﹚
住
宿
费
总经理
(含正、副职)
100
150
180
210
260
各部门负责人
80
120
220
普通管理员及员工
60
伙食补助
40
50
70
1、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另造表发放,住宿费凭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发票限额据实报销。
2、相同性别的两人出差,适用最高级别一人的住宿报销标准。
3、出差途中,因业务需要宴请或接受宴请,一律不报销当餐的伙食补助。
4、出差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按三餐计算,早餐20﹪、中餐50﹪、晚餐30﹪。
上午12点﹙不含﹚以前出差的,当天的伙食补助报销中餐和晚返回的餐;
上午12:
00﹙含﹚以后出差的,当天的伙食补助只报销晚餐;
00﹙不含﹚以前返回的,当天的伙食补助只报销早餐;
上午12点以后下午6:
00﹙含﹚以前返回的,当天的伙食补助报销早餐和中餐;
下午6:
00﹙不含﹚以后返回的,当天的伙食补助按三餐报销;
出差当天返回的,按实际在外就餐的餐数报销伙食补助。
5、发生下列情况,一律不报销伙食补助。
⑴、随领导出差,由业务费列支生活费的;
⑵、到城区、物流港、开发区及河东新区范围内办事的。
6、根据实际出差或实际在外工作的自然天数扣除当月发放的生活补贴。
7、参加各项会议、短训学习,由组织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据实报实销;
自行负责食宿的,按上述标准报销。
8、15天以上的长训学习,凡由组织单位统一提供住宿和就餐的(费用低于报销标准),按组织单位安排的收费标准报销费用,学习人员不得报差旅费;
费用高于报销标准的,必须经副总及以上的领导同意后报销;
不能提供住宿和就餐的,按上述标准报销。
9、出差无正规发票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10、各井场值班人员的伙食补助根据公司的规定按月发放,井场或公司提供住宿的,值班人员的住宿费不予报销;
未提供住宿的,值班人员的住宿费按上述标准报销。
11、特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
第四条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及报销标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应当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
1、短途出差原则上乘坐有经营资质的客车。
2、长途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与轮船。
(1)只需白天乘坐火车的,副总及以上可乘坐软座,其他人员乘坐火车硬座。
夜间连续乘坐火车8小时以上的,可乘坐硬卧。
(2)乘坐轮船,副总及以上人员可乘坐三等以上的舱位(含三等舱),其他人员可坐三等以下的舱位(不含三等舱)。
(3)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均乘坐经济舱。
一般员工需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批,部门负责人乘坐须经总经理签批同意后方能报销。
3、出差人员在办事所在地,原则上只能报销当地公共交通车票,如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的,出差结束后应当向部门主管领导说明原因,报账时必须注明乘车线路。
第五条出差返回后,出差人员于7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相应齐全、正规的票据,先交所在部门领导核实签字,其次交综合办核实签字,再交财务部审核签字,最后报总经理审批,签批完备后将报销单交财务部出纳报销。
第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标准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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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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