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购房合同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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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购房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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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购房合同备案
篇一:
淮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系统
淮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系统
房地产企业入网申请书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坐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制
商品房入网销售申请承诺书
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_商品房项目已向你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特申请入网销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淮北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一)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二)以抬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绝购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三)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销售参考价格;
(四)未通过网上备案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的;
(五)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
(六)其它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二、遵守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网上备案的各项技术管理规范,自觉维护网络运行安全。
在入网销售期间,网上操作人员不得违反操作规程,不得将帐号和密码提供给他人,因本公司操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三、规范销售行为,树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形象。
不与购房者签订被限制交易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以预定、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保证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一致。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虚假广告的,退款退息或赔偿。
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10日内及时进行备案登记,愿意承担不及
时备案登记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接受贵局对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的监督,妥善处理购房人的投诉,贵局要求对购房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解释的,本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确属本公司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
五、在入网销售期间本公司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贵局可通过“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淮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其他媒体予以公示并载入本公司的诚信档案。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淮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系统
入网认证委托书
委托人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证件名称:
_________证件号码:
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
受托人
姓名:
_____性别:
__职务:
____联系电话:
____证件名称:
_____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委托期限:
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现本公司委托人为合法代理人,代表本公司处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如下【_____】事项:
一、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认证事宜;
二、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入网变更申请事宜;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做的一切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篇二:
淮北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淮北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五节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第六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七节许可证件时效
第八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第九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市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
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市县统筹、地矿统筹、合理布局、设施共享;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容量,结合资源型城市特点,集约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科学确定城乡发展的规模和步骤;坚持先(:
淮北购房合同备案)规划后建设,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濉溪县城乡规划工作,并对其重大建设项目予以审查。
濉溪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和市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涉农办事处按职能分工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制定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通则,作为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审批的各类城乡规划及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事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
划。
第九条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濉溪县城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县域范围内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煤塌陷区搬迁的镇(乡)、村规划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规划区外区辖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也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濉溪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域其他镇(乡)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域范围内重点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应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
(一)各类城市公共中心、主要道路;
(二)火车站、绿地、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要交通枢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公园、广场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
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备案。
濉溪县城重大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关的各项专业规划,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征求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专业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对专业规划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我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应当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设计、勘测单位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设计和勘测工作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不得违反所依据的城乡规划,不得在成果中弄虚作假,并对成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城乡规
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
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市、县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等同步组织编制市、县城和镇(乡)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县、镇(乡)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保障公共绿地、公共交通停车场(枢纽)、避难场所等公共空间用地,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推行建筑节能措施,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三)保持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调查与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四)市和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应零星插建和高强度开发建设。
严格控制景观视廊内的建设,提高绿地率,彰显山水园林生态城市特色。
(五)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统筹布局产业、居住等各类用地,优先安排供水、排水、防洪、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六)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室、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符合节能节地、防灾减灾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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