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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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
(1)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标;
(2)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0.65、0.55;
(3)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85分以上;
(4)公众满意度调查得分85分以上。
二、评估认定程序
(一)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评估
1.县级自评。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标准》和《评估标准》逐校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自评。
自评达标后,申请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复评。
2.州市复评。
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进行复评。
复评时,实地核查学校不少于学校总数的60%。
3.省级抽查。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复核认定初步均衡县和评估基本均衡县时,按一定比例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进行抽查。
(二)初步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评估方法、内容、指标、标准进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县(市、区)自评。
自评达标后,申请州市人民政府复评。
州市人民政府对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的县(市、区)进行复评,复评前要向社会公告。
复评达标后,申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审核认定。
3.省级审核认定。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对申请认定的县(市、区)进行审核、公示,经省教育厅党组研究、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认定、授牌。
(三)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评估方法、内容、指标、标准进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自评。
自评达标后,申请州市人民政府复核。
2.州市复核。
州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复核。
复核达标后,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申请评估。
3.省级评估、申报。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对申请评估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达到基本均衡的县,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认定。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认定初步均衡县(市、区)
1.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县(市、区)的请示,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州市教育督导机构对申报初步均衡县(市、区)的评估报告。
内容包括:
(1)总体评估结论;
(2)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政府工作、校际均衡状况三个方面的评估结论;
(3)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分析。
3.县级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的自评报告。
4.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附件2,县级和州市人民政府分别加盖公章)。
5.州市教育督导机构评估前在媒体上发布的复评公告。
6.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第1-5项按顺序合订成册,第6项单独装订,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申请评估基本均衡县(市、区)
1.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评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请示,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州市教育督导机构对申报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复核意见。
(1)总体复核结论;
(2)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政府工作、校际均衡状况等数据真实性的复核结论;
(3)公众满意度调查真实性的复核结论。
3.县级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自评报告。
4.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附件2,县级和州市人民政府分别加盖公章)。
5.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第1-4项按顺序整理但不装订,第5项单独装订,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
1.评估认定初步均衡县(市、区)
(1)县级自评。
每年10月31日前,县级完成对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的自评,并申请州市复评。
(2)州市复评。
每年12月31日前,州市完成对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的复评,并申请省级审核认定。
(3)省级审核认定。
次年3月31日前,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完成初步均衡认定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公布。
2.评估基本均衡县(市、区)
每年10月31日前,县级完成对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自评,并申请州市复核。
(2)州市复核。
每年11月30日前,州市完成对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复评和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复核,并申请省级评估。
(3)省级评估。
次年5月31日前,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完成对申报基本均衡县的评估,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4)国家级审核认定。
次年8月31日前,省教育厅按要求将省政府同意申报基本均衡县(市、区)的材料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办公室。
并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安排,配合做好国家级实地检查及审核认定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信息监测
依托云南教育督导信息平台,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信息监测制度。
信息监测由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和义务教育学校负责实时、动态更新维护数据,必须保证信息平台内相关信息与学校实时状态完全一致。
附:
1.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评估指标及标准
2.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
3.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
4.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5.《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1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评估指标及标准
指标
小学
初中
农村
城市
A1.生均占地面积(㎡)
≥13.6
≥12.7
≥16.7
≥16.5
A2.生均绿化面积(㎡)
≥1.5
≥2.0
A3.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4.0
≥5.1
≥5.6
≥6.4
A4.生均体育场地面积(㎡)
≥6.3
≥4.8
≥7.5
≥7.0
A5.小学数学科学、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
Ⅰ类
A6.音体美器材配备
A7.百名学生计算机(台)
≥5
≥10
A8.生均图书(册)
≥20
≥30
A9.学生与教职工之比
≤23
≤18
A10.高于规定学历的专任教师比例(%)
≥75
≥70
注: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教师周转宿舍。
附2
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
云南省
州(市)
县(市、区)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报送单位(盖章):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表I: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基本情况
自然情况
经济情况
普通中小学校数
(所)
特殊教育学校数
小学教学点数(个)
教学班数
(个)
在校学生数(人)
教职工数
(人)
人口总数
(万人)
农业人口数(万人)
乡镇数(个)
行政村数
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元)
年人均地方财政收入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贯制学校
完中
合计
其中专任教师数
L1
L2
L3
L4
L5
L6
L7
L8
L9
L10
L11
L12
L13
L14
L15
L16
L17
L18
L19
L20
L21
L22
全县
总计
1.小学中:
省直属、市直属的有所,企业办学的有所,民办学校有所。
2.一贯制学校中:
3.初中学校中:
4.完中学校中:
表Ⅱ-1:
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学校总数
生均占地面积
生均绿化面积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生均体育场地面积
小学数学科学、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
音体美器材配备
百名学生计算机
生均图书
学生与教职工之比
高于规定学历的专任教师比例
综合评估
达标学校(所)
达标学校比例(%)
中学
表Ⅱ-2:
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分学校)
学校名称
生均占地面积(㎡)
生均绿化面积(㎡)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生均体育场地面积(㎡)
百名学生计算机(台)
生均图书(册)
学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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